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歧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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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示流程Page2一模拟法庭二相关拓展三学习总结

2模拟法庭审理流程:Page3开庭双方陈述法庭辩论判决结果

3模拟法庭审判长:王萍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李阳武原告律师:黄创华(代理安徽青年小吴(化名))被告律师:余浩聪(代理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age4

4开庭!!Page5

5Page6案件介绍中国艾滋病歧视第一案回顾原告:安徽青年小吴(化名),20岁,2010年大学毕业;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件回顾2010年4月底,小吴通过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师招聘考试,因体检HIV呈阳性,遭当地教育部门拒绝录用,随后小吴将安庆教育局等部门告上法庭。来自农村家庭的小吴(化名)今年5月报名参加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通过笔试和面试,可是在参加体检后被安庆市教育局发出“体检不合格”的告知书,以“艾滋病毒感染者”为由不予录取。小吴不满受到就业歧视,多次和教育局交涉无果,终于在8月26日委托律师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教育局拒录行为违法并录取小吴。8月30日上午,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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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结分析焦点一:公务员招考标准是否适用教师招考?原告方认为无上位法规定教师招考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被告认为招聘体检标准依照省市部门相关规范作出,按规定,传染病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焦点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原告律师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体检操作手册》中条款存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Page8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实地方政府教育部门的认定在其中起很大作用,各地各区的政策也有可能不相同。Page9

9安庆市教育局在行政答辩状中援引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指出教师岗位对身体条件有明确要求,有传染病或精神病史的人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安庆市教育局表示,在安庆市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示中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对应聘人员进行体检,这是依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及安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Page10

10另一方面教师不是公务员,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教师属于事业编待遇参照公务员。这一话题的争议,其实是地方法律法规与上位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使其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凸现出来。如《条例》明确提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但现有法律中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还有不少,如《警察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公务员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这是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点。Page11

11归结下来,就是地方法律法规与上位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还有相关艾滋病人员的法律保护不健全,艾滋病病人对各种歧视的硬气吞声,及社会对他们的恐惧造成的。歧视不是一天能够消除的,尤其是在人们的观念中,但法律是保护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最后的底线。法律绝不能因为社会偏见的存在而放弃对他们的保护。Page12

12第二部分:相关拓展Page13艾滋病相关小常识我国艾滋相关新法律就业歧视乙肝案例

1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经感染HIV,还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艾滋病病人指的:已经感染HIV,并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感染潜伏期病发

14传播途径性交传播血液传播共用针具的传播母婴传播

15HIV不能通过空气、一般的社交接触或公共设施传播与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HIV一般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和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HIV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炊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传播蚊虫叮咬不传播艾滋病艾滋病传播途径的误区

16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权益保障《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创造条件,扶持和保障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17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取消禁止艾滋病外国人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将第九十九条由“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18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明确规定:如有单位或个人因为艾滋病原因,剥夺艾滋病患者及其子女受教育、就业等权利,艾滋病患者可用《劳动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歧视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19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Page20

20从歧视对象上来看,中国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碰到的主要歧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户籍制度与城乡就业歧视。2、性别歧视。在就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年龄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4、身高歧视。身高也成了歧视的对象。5、对“乙肝病者携带者”的歧视。Page21

21北京乙肝就业歧视案劳动者胜诉将强制执行判决高先生原本就职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2007年4月,他接到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创展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邀请他到比德创展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他欣然接受。随后,高先生办理了辞职手续来到北京,可等待他的竟然是公司的拒绝录用。比德创展公司因在体检中得知高先生为乙肝“小三阳”,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高先生一纸诉状将比德创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今年5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比德创展公司拒绝录用行为发生于2007年,不能适用今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但该公司因高先生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据此判处比德创展公司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00余元。如该公司拒绝履行,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北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Page22

22第三部分:学习心得通过本案例的学习,让我们学习到以下几点:1.法庭的一些相关流程,通过模拟法庭,我们了解了法庭上参与的人员构成,一些特殊法律语言。2.了解艾滋病,以及乙肝的传染方式,与防手段,及关于他们的法律。3.明白应该对周围不幸患病的人们多关爱,不应该歧视他们,领悟到能健康的生活学习是多么幸运的事,珍惜上帝给予我们最好的礼物——健康。Page23

23Page24感谢观赏让我们一起努力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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