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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0
《干部汇报个人事项规定-政府规章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干部汇报个人事项规定/政府规章制度。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
2、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第2页(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
3、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
4、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干部汇报个人事项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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