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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拟定全县水利改革发展规划、防洪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利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规划办公室审核县城市防洪规划办公室组织审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办公室审核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办公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办公室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办公室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公室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水资办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水资办取水许可水资办41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资办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水资办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水资办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划划定、调整及监测、监督等管理工作水资办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资办拟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和取水井管理水资办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资办指导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水资办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水资办4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办公室41
2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风暴潮、山洪等灾害防御和城市防洪工作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对主要行洪河道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防汛抗旱办公室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县河系防御洪水方案、主要行洪河道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重点干旱地区抗旱预案等专项预案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县汛情、旱情和灾情掌握和发布,指导、监督河道、重点蓄滞洪区防汛抢险和全县抗旱减灾工作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县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县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运,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调水工程建设。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防汛抗旱办公室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防汛抗旱办公室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或者修订全县用水定额水资办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办6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组织开展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指导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发布,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水资办41
3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承担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和应用水资办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工程股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工程股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批准工程股跨设区市及省管河道规划指导线审批工程股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工程股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工程股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工程股二级及以下水利施工企业三类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程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程股8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安全生产股41
4组织开展对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股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股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股9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整体规划水土保持股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监测、普查与结果公告水土保持股组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土保持股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审批水土保持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水土保持股10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水股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农水股指导监督农业节水项目建设管理农水股41
5指导监督大中型灌区建设管理农水股指导监督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水股11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办公室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办公室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办公室协调、指导水事纠纷和涉水违法案件的处理;组织重大水事纠纷和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办公室组织指导水政监察体系建设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宣传及执法监督工作办公室1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县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县水库移民工作资金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公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和监督办公室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41
6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县水务局水务局对是否符合防洪要求进行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一、三款某企业需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应先到县水务局履行防洪影响评价程序,再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用地程序。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用地程序2城市防洪规划审核县水务会同县住建局对城市防洪规划进行审核《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第五款某设区市或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经县水务局会同县住建局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住建局配合县水务局对城市防洪规划进行审核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县水务局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第五条第十六项;241
7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等方面管理.《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冀政办〔2013〕12号)第三条41
8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等方面管理;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综合考评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时的使用;发改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管;工信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对工业产业布局及工业节水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履职、违纪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国土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控;住建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管理建设项目;农业部门负责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农业节水;审计部门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统计部门负责监管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物价部门负责推进水价改革。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结果在综合考评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时的使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管县中小企业局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对工业产业布局及工业节水监管县监察局监察厅负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履职、违纪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县劳人局负责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控县住建局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管理建设项目县农业局负责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农业节水县审计局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县统计局负责监管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县物价局负责推进水价改革41
94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第四部分县水务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县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具备办理土地证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发证,县国土资源局支持配合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给符合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县国土资源局支持、配合水务局,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5河道采砂管理县水务局编制、批准河道采砂规划并对河道采砂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我省的河道采砂审批权已下放至市、县,按照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河道采砂的执法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1
10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管理费征收及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管理;公安部门对采砂治安及暴力抗法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对违法车船进行管理;国土部门对采砂土地权属进行管理;工商部门对采砂单位登记及证照进行管理;安监部门对采砂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县财政局协同县水务局制定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并对规费收支进行管理县公安局对采砂治安进行管理并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县交通局负责县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县国土局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县工商局负责河道采砂单位营业资格监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河道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监管6地方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县水务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二条某企业计划投资县级财政出资修建的水电站,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报县水务局进行技术审查,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水务局的行业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41
11(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县水务局对县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一)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四)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不定期抽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抽查项目法人。(二)重点检查。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程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检查。(三)专项检查。对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实施专门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二)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四)听取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县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41
12(五)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听取主管部门情况介绍,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各级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监管41
13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管理的科室及相关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二)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三)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投资计划管理自查自改。(二)抽查。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三)巡查。每年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41
14六、监督检查处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三)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县水务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五)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落实情况;(六)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自查、巡查、互查和考核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三)对统计数据来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41
15(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二)下达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做好检查记录;(四)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不能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和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县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二)对县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41
16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7.工业企业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41
17(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许可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五)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县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41
18(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五)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六)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七)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二)县防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三)县级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四)县级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及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县防办;(四)汇总报告。县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41
19(五)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县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办。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六)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县防办、县水务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县防指和县水务局直属单位监督管理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1.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2.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5.在建及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6.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7.其他相关内容。(二)对县防指监督管理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1.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41
20三、监督检查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二)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三)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四)整改落实。县防指及县防办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县防办。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不包括采砂)、堤顶(或戗台、坝顶)兼做公路、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41
21县水务局受理承办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批复内容和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县水行政主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其辖区内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执行情况。(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开工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二)对在建项目的防汛预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属汛期禁止施工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业主予以停工并按要求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三)县水务局组织不定期巡回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重大问题主动与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其实施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二)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41
22(三)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四)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书面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采取相应的具体督办措施。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水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处。(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二)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已备案的开工批准文件,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41
23(五)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四)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度汛方案上报备案。(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三)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四)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五、监督检查程序41
24(一)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二)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三)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四)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五)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六)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三)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41
25(五)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二)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四)与历次监督检查和稽查相结合,把其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二)进行水利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初审)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三)汇总并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41
26(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水务局。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问题严重的,可建议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县水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县水务局予以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县级负责监督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41
27(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实体工程施工质量。三、监督检查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监督检查程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41
28(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四)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十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一)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二)对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41
29(三)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四)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六)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二)专项督查。根据省安委会、水利部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三)不定期抽查。(四)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41
30(一)检查安全生产月报等记录表单。(二)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三)检查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重点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三)汇总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务局;(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水务局。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挂牌督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对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41
31(十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水务局审批、核准、备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一)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立项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二)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三)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四)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五)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或河道、水库、湖泊等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六)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投入运行前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三、监督检查方式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专项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施工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二)生产建设或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介绍。(三)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工程现场检查。41
32(四)其它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三)提出处理意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布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提出检查意见,现场反馈被检查对象。(二)对积极落实水土保持责任,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显著的提出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做法。(三)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四)被检查对象存在违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五)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十三)农业节水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实施县级以上投资的农业节水项目建设法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四)是否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41
33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县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二)县级监督检查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3.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十四)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41
34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管灌区和工程项目法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三)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四)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五)指导各地按照大中灌区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验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六)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七)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三、监督检查方式建立进度月报制度,并根据国家要求或由县根据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县自查,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二)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41
35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并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二)定期检查。按照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的程序开展。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十五)对属地管理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41
36(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三)配合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制办等单位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成立检查组;(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四)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五)研究处理决定,报厅领导审批后实施;(六)收集资料归档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六、监督检查处理(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二)县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41
37(十六)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建设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的水电站。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1.是否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2.是否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3.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到出让机关备案。(二)农村水电站各参建单位1.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绿色水电标准;3.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4.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5.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6.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7.41
38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选取农村水电站进行抽查,采取查阅资料和深入工程现场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被检单位和个人提供取得合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审批文件。(二)对农村水电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档案资料。五、监督检查程序确定检查范围,与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及水电站项目法人进行谈话,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要求提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督促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检查中发现的水能资源开发权取得、转让和有偿使用费征收不合法的,要求县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保证有偿使用费征收合理、合法;项目业主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尽早取得合法的水能资源开发权。(二)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41
39四、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组织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洪涝灾害易发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县防汛抗旱办公室0318-42229042水利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开展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水利专业工程师与水利干部知识更新培训、水利局领导干部与分管水利乡镇长业务知识培训、基层水利员培训、水政执法骨干业务培训、水利各专业领域建设和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办公室0318-42229043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利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活动;组织开展交通、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应急演练活动。安全生产股0318-42229044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全县水利技能人才提升技术水平办公室0318-42229045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活动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特别是新职工、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股0318-42229046水利科技推广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咨询、产品认证和技术服务水利技术推广中心0318-422290441
407“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等水利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保护、水工程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办公室0318-42229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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