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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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的解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7号)

1主讲内容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解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解析渝安办2012年27号文件精神的解析国家总局40号令解析重庆市即将出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办法

2预案相关法律法规解析2003年7月28日,在抗击非典取得胜利的表彰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提出,政府管理除了常态以外,我们要高度重视非常态管理。政府第一次把非常态管理提上议事日程,国家提出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大课题,这是我国应急体系建设的第一个里程碑。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我们不能再像面对非典那样仓促应战,而要沉着应对,有章可循。章从何来?这就是应急预案。

3预案相关法律法规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共分为七章,三十九条。

5《办法》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3.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4.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6《办法》三个主要特点1.《办法》确立了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2.《办法》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的科学流程。3.《办法》实现了立法与科学的和谐统一。

7《办法》解析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条是关于本条例制定目的。第二条是关于适用性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管理原则。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第四条是关于应急预案管理原则和管辖范围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8《办法》解析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共八条)第五条是关于应急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的规定,一共有八点基本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第六条是对于安监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第七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必须遵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强调预案有三种。第八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综合预案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9《办法》解析第九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的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三种预案之间关系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应急预案附件的规定。

10《办法》解析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共五条)第十三条是关于各级安监部门应急预案的评审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是关于高危行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要求,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论证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11《办法》解析第十五条是对评审人员的规定。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第十六条是对评审和论证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发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12《办法》解析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共五条)第十八条是对各级安监部门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3《办法》解析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14《办法》解析第二十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提交材料规定,有三条。(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是对受理备案的规定和高危行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规定。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是对备案登记建立制度的要求

15《办法》解析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共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是对应急预案宣传教育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对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规定。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是对各级安监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的规定。

16《办法》解析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于应急预案修改时间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是对于应急预案修改条件的规定,一共有七种情况。第三十一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改后重新备案的规定。

17《办法》解析第三十二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发生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规定。

18《办法》解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共三条)第三十四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惩罚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未进行应急预案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规定。

19《办法》解析第七章附则(共三条)第三十七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备案登记表制定部门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是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是本办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解析

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2009年4月29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总共分为三大部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评审要点;五个表格(附件)。

22《指南》的重要意义一、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提供技术保证。二、规范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三、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23一、评审方法两个方法:(一)形式评审(二)要素评审三个结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指南》解析(第一条)

24(一)形式评审用于备案;审查: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重点:规范性、编制程序。表格: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指南》解析(第一条)(续)

25《指南》解析(第一条)(续)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封面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批准页1.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2.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目录1.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2.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正文1.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2.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3.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4.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附件1.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2.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3.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编制过程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2.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3.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5.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6.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7.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8.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9.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

26(二)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导则》和行业规范;审查: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方式:列表方式;《指南》解析(第一条)(续)

27(二)要素评审(续)要素分类:关键要素: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一般要素: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指南》解析(第一条)(续)

28(二)要素评审(续)表格:附件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附件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指南》解析(第一条)(续)

29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备注总则编制目的编制目的明确,内容简明扼要。编制依据a)引用文件均为应急预案编制时期最新版本。c)不越级引用预案,做到应急预案衔接。适用范围a)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b)适用的事故类型和级别明确。应急预案体系a)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预案体系构成;b)应急预案体系基本能够覆盖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急工作原则a)能够体现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平战结合、快速响应的特点。b)注意与上级主管和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c)内容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危险性分析生产经营单位概况a)内容清晰,突出单位性质以及与危险性有关的设施、装置、设备,以及重要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等。b)能够达到让各方应急力量(包括外部应急力量)事先熟悉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危险源与风险分析*a)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性。b)能够对引发事故的诱因、事故影响范围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c)能够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a)能够借助组织结构图表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的构成情况。b)明确体系成员单位在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c)规定的工作职责合理,相互衔接。指挥机构及职责*a)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的构成情况。b)明确应急救援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应急救援小组及其相应职责c)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准备工作明确。

30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预防与预警危险源监控a)明确重大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方式方法。b)明确重大事故危险源所采取主要技术性预防措施。c)必要的内容可以附件来说明。预警行动a)能够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b)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能有机衔接。c)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及流程。信息报告与处置*a)明确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b)明确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形式及要求。c)明确本单位内部事故信息的通报流程。a)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及通信方式。b)明确本单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和时限。c)信息上报内容和时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a)明确事故发生后向可能遭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发出通报的方式、方法。b)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信息的方式、方法。c)信息的通报或请求信息的发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应急响应响应分级*a)应急响应分级清晰,符合企业实际,且把Ⅰ级定为最高级响应。b)响应分级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c)明确事故状态下的决策方法,以及应急行动程序和保障措施。响应程序*a)响应程序立足于控制事态发展和扩大、减少事故影响。b)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c)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要求及内容。d)能够辅以图表等方式提高应急响应程序的直观性。应急结束a)明确应急救援行动结束的条件和相关事宜。b)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工作总结和向有关部门报告。e)明确发布应急终止命令的责任人和程序。

31信息沟通与后期处置b)明确事故发生后,与外界进行沟通的责任人,以及具体办法。a)明确事故发生后,污染物处理、生产恢复、善后赔偿等内容。b)明确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保障措施*b)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单位或人员的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c)明确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以及存放位置(附各装备的位置图)、并规定应急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以保证其有效性。d)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e)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培训与演练a)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培训的计划、方式方法。b)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c)明确应急演练的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d)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奖惩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附则术语和定义a)若预案中,有生僻术语,应进行术语的解释或定义。b)术语的定义力求简单易懂,避免晦涩深奥。应急预案备案a)明确本预案的报备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b)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预案备案的相关要求。制定与修订a)明确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b)明确应急预案修订的条件和年限。应急预案实施明确应急预案生效实施的具体时间。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

32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备注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a)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性。b)能够对引发事故的诱因、事故影响范围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c)能够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基本原则b)能够体现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快速响应、平战结合的特点。c)注意与上级主管和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d)内容言简意赅、重点突出。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a)能够借助组织结构图表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的构成情况。b)明确体系成员单位或领导在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和权限。c)规定的工作职责合理,内容不缺失、错位或冲突。d)职责划分相互衔接,体现应急联动机制相关要求。指挥机构及职责*a)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的构成情况,并能体现相互之间关系。b)明确应急救援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应急救援小组及其相应职责。c)规定的工作任务及职责,不缺失、错位或冲突。d)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正常应急指挥的不利因素,以及做好的应急准备。e)各应急救援小组的设置合理,配置的人员数量和水平合适。预防与预警危险源监控a)明确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方式、方法。b)明确针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所采取主要技术性预防措施。c)必要的内容可以附件来说明。预警行动a)能够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b)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能有机衔接。c)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及流程。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3信息报告程序*a)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b)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c)确定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d)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e)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应急处置响应分级*a)响应分级层级清晰,简单,顺序合理,且是把Ⅰ级定为最高级响应。b)响应分级能够体现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态势的事故,应急救援的规模和处置方案也随之变化的特点。c)明确不同响应分级的多种判断依据,d)明确不同响应分级条件下的决策方法,以及对应的行动程序和应急资源保障措施。响应程序*a)响应程序制定立足于控制事态发展和扩大、减少事故影响。b)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c)响应程序描述的内容力求简单易懂、表达直观清晰。d)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要求及内容。e)响应程序符合专业性的应急救援技术要求,科学性强,且便于操作。f)能够辅以图表等方式提高应急响应程序的直观性。处置措施a)针对本单位事故类别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危险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合理,符合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b)紧密贴合单位实际,措施可行。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a)能对专项事故应急过程中所需的物资和装备,提出明确保障要求或工作措施。b)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内容切实可行,并贴近单位实际。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4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事故特征*1.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危险程度,清晰描述作业现场风险。2.明确事故判断的基本征兆及条件。应急组织及职责*1.明确现场应急组织形式及人员。2.应急职责与工作职责紧密结合。应急处置*1.明确第一发现者进行事故初步判定的要点及报警时的必要信息。2.明确报警、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引导、扩大应急等程序。3.针对操作程序、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和人员救护等方面制定应急处置措施。4.明确报警方式、报告单位、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注意事项1.佩带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3.有关救援措施实施方面的注意事项。4.现场自救与互救方面的注意事项。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方面的注意事项。6.应急救援结束后续处置方面的注意事项。7.其他需要特别警示方面的注意事项。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到岗位每个人,可以只保留应急处置。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35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1.列出应急工作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证准确有效。2.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人员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并保证准确有效。重要物资装备名录或清单1.以表格形式列出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2.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装备,保证准确有效。规范化格式文本给出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要求规范、清晰、简洁。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1.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2.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分布图。3.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4.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标识。5.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分布图等。相关应急预案名录、协议或备忘录列出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以及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注:附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设置,部分项目可省略。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36二、评审程序四个步骤:(一)评审准备(二)组织评审(三)修订完善(四)批准印发《指南》解析(第二条)

37三、评审要点七大要点:(一)合法性(二)完整性(三)针对性(四)实用性(五)科学性(六)操作性(七)衔接性《指南》解析(第三条)

38应急预案备案解析

39各级安监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安监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监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央企、市属企业:市级安全监管局区县地方、一般企业:区县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市煤监局、区县安全监管局一、备案的从属关系

40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二、备案要提交的材料

41要求备案的单位按照从属关系递交材料。安监部门形式审查。出具结论符合要求:出具登记表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三、备案流程

4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即必须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和必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许可证申请材料将不再报送应急预案而必须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也就是说,未能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无法领取许可证。特别说明:

43渝安办27号文件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在考虑全国普遍使用,且各地条件差异较大,加之施行两年多来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尚需进一步规范。故国家安监总局明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4渝安办27号文件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工作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个别区县(自治县)、部门和企业对预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大、进度缓慢;企业的预案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区县(自治县)预案评审专家数量偏少,评审工作难以展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在认真探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2012年3月26日发布了《实施细则》。

45渝安办27号文件关于总则的说明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并经专业培训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市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技术咨询服务。”中的“并经专业培训”,指的是参加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的预案管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对象。

46渝安办27号文件关于预案的编制问题为了解决预案的实用、好用和会用问题,结合国家总局在重庆预案管理试点工作成果,《实施细则》特别强调了预案“三化”(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简明操作手册的编制工作。预案附件强调有平面布置图和人员疏散图,也是从实践中多个案例分析总结出来的。另外,第七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发23号文件、国安办25号文件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精神要求,结合重庆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需要而从严制定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是根据标准化建设内容的实际需要,国安办2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借鉴其他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得来的。

47渝安办27号文件关于预案的评审问题结合安全许可办理、续办原则,强调了预案评审时间(原则上3年1次),并明确了预案评审形式有形式和要素评审两种。第十五条中对预案评审专家人数的规定,主要是参考全国其他省市的《实施细则》制定得来的。

48渝安办27号文件关于预案备案问题强调了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的建立制度。为了备案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强调申请备案必须提交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手写签名)。特别突出预案管理与许可证挂钩的问题。

49渝安办27号文件关于预案的实施问题重点强调了预案管理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报告的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点强调预案演练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凸显预警预告环节。

50重大危险源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解析

51《安全生产法》规定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5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主要任务: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54文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55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6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9类。

57《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40号令)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

58国家总局40号令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59国家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60国家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61国家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校正系数主要引入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β,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入的α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62国家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1.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63国家总局40号令2.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将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3.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64国家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65国家总局40号令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目前,《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也已出台。至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正式形成。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来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通过抓“重大危险源”,来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暂行规定》采用的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对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66重庆市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总则”的说明1.第二条将“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不适用本规定”改为“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主要参照借鉴外省提法,也确实更切合重庆实际)。

67关于”总则”的说明2.第四条与第五条交换了位置。目的是先明确政府的监督管理原则,再说明企业的管理责任。3.第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监督管理责任。

684.第五条,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这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是“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并补充了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机构的责任。5.第六条,把对象进一步指明了,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关于”总则”的说明

69关于“辨识与评估”的说明1.第七条,在国家总局基础上,进一步指明了要“对辨识结果负责”,并增加了“辨识结果应包括的内容”和“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辨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和新的辨识标准统一。2.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辨识确定本单位没有重大危险源的,应将辨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的是规范管理,有无都要辨识上报。

70关于“辨识与评估”的说明3.第九条,在原有规定上,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安全评估的符合条件”,强化评估准确性。4.第十二条第(八)项,增加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内容,并增加了第(九)项“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让其内容更加全面完善。5.第十三条,是全新增加内容,主要参照《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渝安办[2009]27号)文件精神。

71关于“安全管理”的说明1.第十六条的(五)条并增加了“与安监部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目的是与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监测监控内容要求保持一致。2.第十七条,新增的,也是结合重庆市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监测监控内容要求补充的。3.第十九条在原有十五条基础上增加了“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作业,应制定专门检维修方案报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是按照行业要求来制定的。

72关于“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的说明1.为了表明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将国家总局40号令涉及的条款独立成章。2.第二十六条,在原有二十二条基础上,增加了“(十一)重大危险源场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照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目的是进一步强调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完善性。3.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是新增的。重点对重大危险源的核销工作作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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