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手册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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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手册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1目的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压力容器许可制度作出规定,以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顾客的要求。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组织压力容器许可范围内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控制。3职责本厂(公司)执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由质管科归口负责,检验科、技术科等部门应予配合。4控制要求4.1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4.1.1在境内制造、使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实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4.1.2工厂(公司)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

2、检验单位(简称监检单位)承担。4.1.3压力容器产品监检是在工厂(公司)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公司的质量检验。4.1.4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4.1.5质管科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

3、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4.1.6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质管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4.1.7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4.1.8在监检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工厂(公司)可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

4、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4.2其他授权检验42.1本工厂(公司)接受顾客直接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并对顾客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处理。4.2.2顾客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点,检验责任师应提前通知供销科,由供销科的业务人员负责联系顾客。4.2.3检验责任师对顾客和第三方的检验应于配合,提供相关的检验资料。4.3制造行政许可4.3.1在境内制造、使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质管科负责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要求提出取证申请、组织典型产品试制、接待鉴定评审组进行的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4.3.2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后,应在

5、受理期限内完成典型产品试制,以备审查。3.3.3典型产品试制完成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现场鉴定评审,并配合完成评审工作。4.3.4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制造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4.3.5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评审组组长。4.3.6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整改,质管科负责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要求重新提出取证申请。4.4许可证管理4.4.1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

6、品范围。4.4.2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用中文表述。4.4.3必须接受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对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检查。4.4.4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更不允许超范围制造加工。4.4.5《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质管科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

7、换证时,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4.4.6本工厂(公司)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及质量体系人员变更的,质管科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根据批复办理相关手续。5相关文件《产品监督检验控制程序》《安全监察与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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