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技术手册

用电安全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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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说明1.0.1编制目的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施工生产,编制本手册。1.0.2编制依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1.0.3适用范围集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当地现行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932总则2.0.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2.0.1-1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2、图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设备外壳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总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93图2.0.1-2“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系统”结构图933外电线路防护3.1外电线路防护3.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3.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3.1.2规定。表3.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

3、0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图3.1.2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间距示意图93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1.3规定。表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6.07.07.03.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1.4规定。表3.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

4、)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3.1.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3.1.6 当达不到第3.1.2~3.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1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2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6所列数值。3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

5、到IP30级。93表3.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02.54.05.06.03.1.7 当第3.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3.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3.2电气设备防护3.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3.2.2 

6、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934接地与防雷4.1一般规定4.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4.1.1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DK-总电源隔离开关;T-变压器;934.1.2当

7、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4.1.2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L1、L2、L3相线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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