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规程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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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规程事故处理第4.1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第271条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1、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2、尽可能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3、尽速恢复已停电用户的供电,尤其是发电厂和重要变电站的自用电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用电。4、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第272条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中,应做到情况明,判断准,行动快,指挥得当。第273条系统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调度对象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已发生事故(当事故影响到下一级系统时,也应及时向相应的调度汇报),经检查后,再汇报下列情况:1、跳闸断路器的名称和跳闸时间,人身是否安全,设备有无明显缺陷。2、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3、事故的主要象征。非事故单位应加强监视,做好防止事故蔓延的预想和对策,不要占用调度电话询问事故情况。第274条为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自行处理,并将情况向值班调度员简明报告:

11、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根据现场规程采取措施。2、发电厂、变电站自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3、发电厂按批准的方案采取保厂用和地区保安用电的措施。4、安全自动装置达到启动条件而未动作,手动启动部分或全部所控制的开关和设备。5、省调预先下达的事故自行处理规定。第275条系统发生事故时,在调度值班的调度机构负责人应监督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给予必要的指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解除值班调度员的职务,指定他人或亲自指挥事故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解除职务的值班调度员对解除职务后的事故处理不承担责任。第276条事故如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值负责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在此期间接班人员可应值班调度员请求协助处理事故。第277条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并于48小时内填写事故记录。第4.2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第278条系统频率异常和事故由华中网调负责处理。第279条当系统频率超出50±0.2Hz范围时,省调应按网供计划用电。

2第280条当系统频率突然超出50±0.5Hz范围时,各发电厂不待调度指令,调整出力,使系统频率尽快恢复到50±0.5Hz以内,并向上级调度汇报。省调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华中网调将频率恢复到50±0.5Hz以内。第4.3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第281条系统频率异常和事故由省调负责处理,各地调、发电厂协助。第282条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时,省调、发电厂、地调应采取相应措施达到以下要求:1、频率偏差超出50±0.2Hz时,应在20分钟内恢复至50±0.2Hz以内。2、频率偏差超出50±0.5Hz时,应在10分钟内恢复至50±0.5Hz以内。3、频率低于49Hz时,应立即恢复至49Hz以上。第283条省调在频率异常及事故时,可采取的措施:1、频率低于49.8Hz时:⑴增加非调频电厂出力直至最大。⑵开出备用水电机组并增加出力直至最大。⑶按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限电。2、频率低于49.5Hz时,按事故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负荷。

33、频率高于50.2Hz时:⑴降低非调频电厂的出力。⑵停下部分机组。第284条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时,发电厂应采取的措施:1、频率低于49.5Hz时,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出力,开出备用水电机组增加有功出力。2、频率低于49Hz时,不待调度指令将发电机按事故过载能力接带负荷。3、频率低于48Hz危及自用电安全时,按省调给定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近区负荷。4、频率高于50.5Hz时,不待调度指令降低机组出力。第285条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时,地调应采取的措施:1、频率低于49.8Hz时,开出地区水电机组增加出力或按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限下部分负荷。2、频率低于49.5Hz时,不待调度指令,按事故限电序位表紧急限电。3、频率高于50.2Hz时,降低所辖发电厂的发电出力。第286条对经核实确需保安电力的重要用户,事故限电后应按规定时间恢复送电,但在系统事故中该类用户第二次受电只允许用保安电力。

4第287条当系统发生事故解列成几部分时,地调应负责调整所在地区系统的频率。当系统频率恢复至50Hz与省调失去联系时,地调可视情况恢复负荷,并保证系统频率在正常范围内运行。第4.4节电压异常及事故处理第288条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5%,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或偏差超出±10%,时间不允许超过30分钟。第289条当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电压降低到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5%以下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按规程规定自行使用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拉闸限电措施,使电压恢复到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5%以上。第290条当220千伏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下降到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0%以下时,值班调度对象应及时报告有关调度。各有关值班调度员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对低电压地区拉闸限电,使电压恢复到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0%以上。第291条当系统局部电压降低,使发电机或调相机过负荷时,有关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联系有关调度采取措施(包括降低有功,增加无功及限制低电压地区负荷等),以消除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第292条电压低到严重威胁发电厂厂用电安全时,值班人员可自行按现场规程规定执行保厂用电措施。

5第293条装有低电压解列装置的厂、站,当电压低至低电压解列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作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手动拉开低电压解列装置所接跳的断路器。第294条当仅是系统局部或个别中枢点电压偏低或偏高时,除调整无功潮流外,可通过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来调整电压,必要时可通过改变局部运行方式来调整,投入(或退出)某些线路或变压器,但需经过计算验证如此改变不会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第295条系统电压升高时的处理:1、当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规定时,有关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对经过试验批准的发电机亦可进相运行,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调整系统潮流、改变系统运行方式、通知地调停用变电站电容器和用户电容器,汇报华中网调协助调整等措施,使电压尽快恢复至允许范围内。2、500千伏充电线路末端电压超过560千伏,应拉开该线路断路器。第4.5节线路事故处理第296条线路断路器跳闸,若线路侧无电压,则按下列原则处理:1、如已发现明显故障点、可疑故障点、断路器的遮断容量小于母线短路容量或大电流接地系统变为不接地系统时,不得强送电。2、全电缆线路不得强送电。部分电缆的线路经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强送电一次。

63、除上述1、2款情况外,线路故障跳闸无论重合闸动作与否(包括未投重合闸),值班调度员应下令强送一次。强送不成功时,一般不再强送,应做好安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查线。4、两侧均可提供强送电源的线路应选择保护配备完善,有利于事故处理的一侧做强送电源,如果联络线两侧电源分属两个系统,一般应选择大容量系统做强送电源。5、正在进行带电作业的线路断路器跳闸,只有在得到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同意后,方可按上述原则处理。6、系统发生振荡,应待振荡消除后方可按上述原则处理。第297条联络线断路器跳闸,按下列原则处理:1、断路器跳闸,若断路器两侧有电压,该断路器所在发电厂或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合上该断路器,若无法检查同期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按值班调度员指令处理。2、断路器跳闸,发电厂与系统解列,若系统有电压,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并列。第298条线路故障跳闸,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查线。第4.6节母线事故处理第299条母线失压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并同时拉开失压母线上所连接的全部断路器,随后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和失压母线外部进行检查并报告值班调度员。

7第300条母线失压,用户停电,有条件时值班调度员应对停电用户尽快恢复供电(将用户转其他变电站供电)。第301条差动保护动作,母线失压,并伴有故障象征,值班调度员按下述原则处理:1、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用隔离开关隔离的,在隔离故障点后对失压母线恢复送电。2、找到故障点但不能迅速用隔离开关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进行检查并确认无故障后,将正常元件倒至正常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3、经检查未找到故障点时,可对失压母线按分段试送原则进行试送,试送断路器应完好,并至少有一套完整的继电保护,断路器背后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有条件时可对失压母线进行零起升压。第302条当母线因断路器失灵保护或出线、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而失压时,值班人员应将故障断路器隔离后报告值班调度员,根据调度指令恢复送电。第4.7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第303条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分相操作的断路器

8,不允许非全相运行,如单相跳闸,值班人员应立即合上跳闸相,若该相合不上时,立即拉开其余相。若两相跳闸,则立即拉开未跳闸相。单元发电机组经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单回线路并网发生非全相运行时,应立即解列发电机组。如非全相断路器无法断开,则应立即将该断路器的潮流降至最小,并尽快采取措施隔离故障断路器。第304条断路器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但未闭锁跳闸时,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异常,对于3/2断路器接线方式,对系统无明显影响时可先断开此断路器。第305条断路器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闭锁跳闸后,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异常,如无法消除,则应隔离故障断路器。第306条隔离开关因出现发热、发红等异常,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通过该隔离开关的电流,不得用隔离开关旁路,并尽快采取措施隔离该故障隔离开关。第4.8节发电机组事故处理第307条发电机事故处理应按《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并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第308条水轮机组不允许非全相运行,汽轮发电机组三相不平衡电流无制造厂家规定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10%,同时任意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超过时,按现场规程处理,并报告值班调度员。第309条发电机进相或高功率因数运行时,由于受到干扰而引起发电机失步,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加励磁,以使发电机拖入同步,否则将发电机解列,重新并网。第310条

9发电机失去励磁后,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组应立即解列;经过试验并批准允许无励磁运行的机组,当失去励磁没有使系统失去稳定,在系统电压允许的情况下,可不立即停机,而应迅速降低有功出力,设法恢复励磁。允许无励磁运行的持续时间及允许的有功出力,应在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第311条发电机对空载长线进行零起升压产生自励磁时,应立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并将该线路停电。第4.9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第312条变压器过负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第313条变压器断路器跳闸,应按下述原则处理:1、变压器的主保护全部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电。2、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和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经发电厂或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试送,有条件、必要时可先进行零起升压。3、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及其它情况跳闸,在确定变压器本体无异常时,可试送一次。第314条高抗、低压跳闸后的处理参照变压器的处理原则。第315条当发现运行的110千伏及以上互感器冒烟或其膨胀器急剧变形等危急情况时,应立即切断该互感器的有关电源。第316条发生电压互感器谐振时,应立即破坏谐振条件,并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第4.10节系统潮流异常处理

10第317条线路输电断面潮流超稳定限额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提高运行电压,增加受端发电出力。2、降低送端发电出力。3、合理调整系统方式,使潮流重新分配。4、在受端系统进行事故拉闸限电。第4.11节电力系统稳定事故处理第318条系统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1、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电压、功率周期性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器发出有节奏的轰鸣声。2、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系统间联络线的功率、电流大幅度摆动。3、振荡中心的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4、送端系统频率升高,受端系统频率降低。第319条系统发生振荡时,立即报告上级调度,在上级调度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协调处理,并应采取下列措施尽快消除振荡:1、与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应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立即充分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增加励磁,将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强励动作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手动解除。

112、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有功出力,但不得使频率低于49.9Hz,频率降低的发电厂,自行增加有功出力,必要时,水电厂迅速启动备用机组,但不得使频率高于50.1Hz。3、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安全自动装置启动切除的机组并入系统,并按值班调度员指令接带负荷。第320条除事先规定需要解列的个别机组供厂用电和重要用户外,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值班人员不得任意解列发电机组。第321条机组失磁引起系统振荡,应在允许失磁运行的时间内恢复励磁,否则,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第322条采取上述措施,系统振荡超过3分钟仍未消除,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选择适当解列点将系统解列。第4.12节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故障时的处理第323条调度自动化系统出现异常,省调无法监视厂站数据时,应按如下要求处理:1、省调应通知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调度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行。2、省调应通知有关主要厂站加强对联络线潮流的监视,如果潮流、电压数值发生较大波动,监视厂站应立即汇报省调。3、省调应立即停用AGC和AVC等控制系统。4、在自动化系统异常未处理好之前暂不进行系统倒闸操作,但危及系统安全的应急操作除外。

12第324条当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与省调通信联系完全中断时,各有关单位除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恢复与省调的通信联系外,还应按如下要求执行:1、省调可通过第三方地调或厂、站转达调度指令,但三方均应做好记录及录音,并复诵无误。2、系统事故时,通信中断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应按本规程的可以自行处理的规定处理。3、如通信设备故障影响保护装置正确动作时,应按规定将可能误动的保护装置退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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