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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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出燃气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强化整治工作力度,推动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坚持、三个结合、两个确保”,即:坚持依法整治;做到点面结合,城乡结合,整治与整改结合;确保整治工作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督查工作落实到位、执法到位。二、工作目标(一)通过整治使各级各部门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特别是乡镇政府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得到落实;企业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强化。(二)通过整治使各级、各部门能够建立健全燃气管理体系、燃气动态监管体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三)通过整治使燃气管理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三、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一)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燃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旧燃气容器处置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事故隐患。(二)整治重点

11.乡镇燃气市场:其整治重点是无证经营、非法倒气、沿街叫卖、违规经营等行为。2.经营企业、经营门点:整治重点是站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无证经营、违规经营、充装或使用不合格、报废和超期未检钢瓶等行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经营门点或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50公斤气瓶进行充气,燃气经营门点不得使用存放50公斤钢瓶。四、整治方法步骤整治工作从3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宣传培训阶段(2008年3月31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方案,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做好对燃气管理、从业人员,特别要对乡镇分管负责人和具办人的培训工作。(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域内非法充装燃气的窝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安全检查要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发现非法充装燃气的要立即给予打击取缔,并将非法充装燃气排查取缔情况每月10日前报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合法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按月上报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二),自查情况登记表要逐级签字,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自查自纠情况总结于5月31日前报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2(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5月20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乡镇及燃气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按照有关要求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进行全面系统排除燃气安全隐患,重点做好以下几项活动:一是做好乡镇燃气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倒气、擅自设立经营燃气的“黑窝点”、游乡卖气等违法经营行为,此项活动以乡镇政府为主,各职能部门配合;二是开展管道燃气市场集中整治活动,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占压破坏管网行为,此项工作以县区建委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三是集中开展钢瓶市场专项整治,打击使用和向超期未检钢瓶充气行为,此项工作以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四是集中开展燃气无证经营企业、门点专项整治,打击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行为,此项工作以县区工商局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五是集中开展燃气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整治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行为,此项工作以消防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集中整治期间对查出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燃气企业及经营门点要坚决预以取缔。(四)整治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3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采取整治工作不到位,作风拖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长期得不到整治、燃气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强烈不满、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区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五、整治工作要求(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全市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光明为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整治工作由市安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组织,制定燃气专项整治方案,并将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专项整治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燃气整治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安全责任重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履行职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凡今后要求申办燃气企业手续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责任部门联合审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储罐、管道和液化气钢瓶生产、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进行检查。

4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证照不齐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进行整治,对燃气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非法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网点进行取缔。。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储存环节中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监管和整治。各县区、各乡镇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经营场所和供应站点的调查摸底、隐患整治和治理后的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各县区每月至少要对燃气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对燃气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四)理顺关系,长效管理

5为指导我市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燃气行业长效管理制度。一要完善管理机构。各县区要健全燃气管理机构、充实燃气管理人员、完善管理体系,明确乡镇燃气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和具办人。二要建立安全隐患的定期排查,上报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燃气企业及经营门点进行定期检查、定期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三要建立联合审批机制。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对燃气新、改、扩建工程实行联合审批。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提出初审意见,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企业和经营门点,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充装许可证。四要建立燃气整治联动机制。为切实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的经营行为,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建立燃气管理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燃气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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