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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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计量监督管理,打击短秤少量等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凡在杭州地区灌装、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作为瓶装液化气灌装、销售、退残中计量监督管理的依据。三、经营者必须重视液化气的质量、计量管理,熟悉有关质量计量法律、法规,配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资源,包括经培训并经资格确认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制定与本单位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质量计量保证体系。四、经营者必须按照计量法制和质量控制要求,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衡器及相关计量器具,并实行周期检定,保证现场使用合格的、有效的计量器具。

1五、经营者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对商品进行标价。六、经营者必须实行检量复秤制度,并具有灌装、复检、退残等原始记录。七、液化气质量应符合GB11174-97规定要求,液化气的钢瓶质量应和GB5842-96要求,并按GB8334-99要求进行检验,液化气的充装按GB17267-98标准执行。八、液化气钢瓶必须标明钢瓶瓶重。批量灌装的液化气钢瓶,其瓶重采用"均值瓶重"。标称15kg规格钢瓶均值瓶重为16.5kg,均值瓶重离散性控制在±0.5kg范围内。经营者在新瓶购置中应按均值标准进行控制。在均值瓶重标准以外的钢瓶,除由钢瓶生产单位按产品标准规定明确标注其瓶重外,经营单位还需采用颜色标注的方法加以区别,并以实际空瓶瓶重灌装与结算。具体标注方法为:色标颜色:黄色;色标涂料:油漆;

2色标位置:钢瓶角阀连接凸台处,环涂。九、液化气充装量及衡器选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b869.htm其中平均偏差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平均偏差大于或等于0。十、液化气供应单位(或销售点)必须设置公平秤,接用户监督。不得短秤少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复称的要求。灌装量少于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供应单位(或销售点)自己发现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被消费者投诉或被监督检查发现的,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十一、YSP-15钢瓶内残液量不得超过1kg。超过1kg的,经营单位应负责倒残方面的工作。实行"先行负责制",向用户退还残液价款,退残标准以0.5kg为单位。不执行退残规定的,按短斤缺两行为查处。残液检验可采用接通煤气灶具直接燃烧的方法进行判定。将空瓶经调压器接通煤气双灶,开启角阀点燃灶具,在室温下正常燃烧,在10min内火焰明显减弱者为残液,超过10min仍能保持正常燃烧者不能作为残液。

3十二、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计量器具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十三、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十四、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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