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2082145
大小:2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2-07-08
《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风险投资业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收益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6号令)、《1章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业务,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内部核算企业和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从事债券、股票、基金、权证等有价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委托理财等买卖交易业务。本条中的股票是指企业非长期持有,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而交易买卖的股票。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执行《1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合法、合规和效益并重的原则,维护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集团公司负责集团本部及各单位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风险投资业务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1第二章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单位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各单位应当以书面文件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投资业务可行性研究方案;(二)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三)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第七条 风险投资业务可行性研究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目的;(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和交易时限;(四)风险投资业务行为的有关经济论证情况;(五)风险投资业务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论证情况;(六)风险投资业务行为具体实施方案;(七)风险投资业务行为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八)风险投资业务收益处置方案,包括税收影响及筹划。第八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单位风险投资业务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遇国家政策、国内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第九条 各单位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2(一)集团公司直接所属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企业、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一级单位”)的风险投资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二)集团公司一级单位下属各级次单位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涉及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一级单位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则上集团公司在正式受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则集团公司一级单位审批有效。(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报国家权力机构审批的,一律由集团公司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一)对于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一级单位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签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签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二)
3集团公司一级单位下属各级次企业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涉及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签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签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三)集团公司一级单位下属各级次企业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签有关部门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按法人治理结构需纳入本单位决策机构决议的,还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三章企业风险投资业务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制度,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申请的风险投资业务事项经决定或者批准后,应当建立和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研究,避免交易损失。第十三条 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单位应加强该业务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并根据其业务特性定期记录价格变动情况。第十四条 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依法、依章对该类业务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合理确定有关损益。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告风险投资业务的统计分析情况。集团公司一级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单位的风险投资业务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第四章 责任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现有的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清理,对于不盈利的投资应尽快退出。
4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开展新的风险投资业务,严禁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风险投资业务。第十八条 严禁各单位以个人名义开立股票账户,若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各单位应尽快撤销,并确保各项手续完备,确保资金安全回笼。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在从事风险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条 严禁各单位为避开集团公司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将风险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私自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单位,情节轻微的,由集团公司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集团公司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风险投资业务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一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
5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举报原因
联系方式
详细说明
内容无法转码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