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承包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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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上传者:万里一叶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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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承包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风险抵押的目的为落实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强化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加大项目责任抵押力度,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抵押方式1.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全员承包的,其管理人员交纳集体风险抵押金。2.机关职能部室管理人员和市政工程管理部、研究室、经警中队、职工培训中心、试验中心管理人员全部交纳风险抵押金。第三条风险抵押金总额的确定1.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应实现降低成本额的规定比例交纳。其中,整体分包工程按项目包干管理费的20%确定总额。2.分公司按年度应实现利润的40%交纳。对实现利润高的单位,集体抵押金控制在40万元以内。3.公司机关及附属单位管理人员按职务及不同岗位类别确定标准。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具体以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为准)1.项目经理部承包负责人抵押金最低交纳额为3万元,最高交纳额为10万元。2.分公司承包负责人抵押金最低交纳额为4万元,最高交纳额为7万元。3.集体交纳风险抵押金承包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副职的最高交纳额控制在承包负责人最高交纳额的60-70%之间。其他管理人员根据抵押金总额和岗位设置由各承包单位确定。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方法1.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在签订承包责任书一个月内交齐。2.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高于3万元并在7万元以内部分,在签订承包责任书后六个月内交齐。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齐。

13.个人应交纳风险抵押金金额高于7万元并在10万元以内部分,在签订承包责任书后十二个月内交齐。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齐。4.对于新参加工作三年以内的管理人员,按单位规定,应至少交纳应交部分的30%。其余部分确因交纳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承包单位同意,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批准,可从本人月基本岗(工)薪中预扣20%。5.在实习期间的人员和实行谈判工资、包干工资的社会聘用人员,可不交纳风险抵押金,不参与承包责任制考核的奖罚。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程序1.各承包单位在集体风险抵押金总额内,对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列表上报经营管理部审核备案。由经营管理部出据风险抵押金交纳通知单,公司财务依通知单收取现金。2.各承包单位在收取风险抵押金后,必须为职工出具公司内部收据。将实际交纳风险抵押金汇总表报经营管理部一份,经营管理部据此建立风险抵押金台帐。3.工程在施或承包期间发生人员变化时,其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执行:(1)本人申请辞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暂不予清退返还。待项目竣工审计后,若成本亏损时,抵押金按规定扣减;成本不亏损时,返还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但不得参与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奖励。(申请人对本规定应予书面认可)(2)因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在抵补企业损失后如有节余,在最终成本不亏损的情况下,节余部分退还本人,但不参与经济承包责任制奖励;如最终成本亏损,抵押金节余部分按规定扣减。(3)在公司内部正常调动的人员,其原已交纳的抵押金高于新单位应交抵押金时,原抵押金不予清退,新单位也可不再收取抵押金;原单位承包期届满,可按本人在原单位工作时间或相应的责任书约定参与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奖罚,同时原单位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按规定予以清退,在新单位交齐应交抵押金部分。如新单位应交数高于原已交纳额时,应补交齐差额部分。

2(4)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指令调往企业上级单位或集团内部单位的人员,其已交纳抵押金在成本核实不亏损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予以清退并计取利息,但不参加考核奖励;仍愿继续抵押的,按最终考核结果奖罚。若调离单位时,成本核实亏损,其抵押金不得清退,按最终考核结果奖罚。4.各承包单位在人员调动的一个月内,将调动人员情况报经营管理部备案,其风险抵押金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变更台帐登记或办理清退手续。5.经济承包责任制单位应交纳而未交风险抵押金的人员,经劝告仍拒不交纳的,除按单位有关具体管理规定处罚外,其本人的效益岗(工)薪不得计发,也不得参与其它奖励分配。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清退1.项目竣工、分公司承包期满,审计盈利的,风险抵押金本金退还本人。2.项目竣工、分公司承包期满,审计亏损的,如效益岗(工)薪可足额抵补亏损额,风险抵押金本金退还本人;如不能足额抵补亏损金额,风险抵押金抵补亏损额。第八条承包负责人或集体承包抵押金如不能上交或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视情况将取消其承包代表人资格。第九条风险抵押金在抵押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城建经发(2000)61号文件,《关于下发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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