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技术矿山地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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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技术矿山地质规程第六章总则6.0.1矿山地质是为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所进行的一切地质工作的总称。矿床从转入地质勘探开始到矿山设计、基建、生产直到矿山闭坑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地质工作,均属于矿山地质工作范畴。6.0.2矿山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地质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仪器、设备,以保证完成矿山地质工作任务。6.0.3矿山地质部门应根据矿床的成矿条件,有计划地对矿区边部、深部和外务进行找矿勘探,不断增加矿山保有储量;加强矿区生产勘探,提高对已知矿体的勘探程度,提供生产所需的工业矿量。6.0.4矿山地质部门应做好日常地质编录、取样等基础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矿山地质资料,为采掘(剥)生产提供正确地质依据。6.0.5矿山地质部门应参与矿山设计与基建的地质工作,以及矿山生产建设规划、矿山采掘(剥)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的编制与审查。6.0.6矿山地质部门应定期计算并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以及矿石损失、贫化管理。6.0.7矿山地质部门应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矿山地质工作水平,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第七章矿山勘探第一节矿山勘探工作的划分及其要求7.1.1矿山勘探按工作目的和范围划分为地质勘探、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三类。7.1.2矿山地质勘探是对经过详查阶段,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的勘探工作,或为已建矿山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的矿区找矿勘探工作。一般按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探求各级储量,提交作为矿山建设或扩建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主要要求是:1、围绕生产矿区开展地质勘探,查清矿床分布范围,寻找盲矿体,为矿山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依据;2、对前阶段地质工作未达到工业储量控制程度的矿体、矿段进行详细勘探或补充勘探,求取工业储量,为矿山的扩建或延伸开拓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3、进一步查明矿床中的有用伴生矿产,探明其性质、分布和质量,做出工业利用评价,为矿山制定产品方案提供地质依据;4、结合矿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查清矿床(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做出技术分析和评价;

15、进一步开展矿床成矿地质研究,总结矿山地质勘探工作方法和经验,指导矿区地质勘探工作;7.1.3矿山基建勘探是在新建或扩建阶段出现下列问题时所进行的勘探工作:1、B级储量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满足开采设计的要求或未分布在首采地段;2、首采地段内的平行小矿体(特别是上盘)或主矿体上端边界不清;3、须分采分选的各矿石类型界限及其数量未予探明;4、须分采的氧化矿界限不清;5、基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断层、破碎带、岩脉的分布及其破坏程度尚未查清;6、较大矿体的边界未能圈定。7.1.4矿山生产勘探是为保证矿山均衡正常生产、提高矿床勘探程度、增加工业储量和为深入研究矿床(体)地质特征身进行的探矿工作。其主要内容是:1、采用一定的探矿手段或利用部分生产工程,正确圈定矿体边界;2、进一步查明矿产质量及矿石类型、品级的分布,准确圈定矿体的氧化带、混合带、原生带,必要时圈定出富矿带和贫矿带;3、按阶段(台阶)、矿块重新计算矿石储量,提高储量级别;4、详细查清近期开采地段的矿床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矿石加工技术条件;5、寻找在地质勘探时漏掉的存在于主矿体上下盘或边部、分枝、平行再现等盲矿或小矿体。6、深化矿床地质综合研究,总结成矿规律,指导找矿勘探工作。第二节设计编制与审批7.2.1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1、矿山生产全过程应实行探采结合。地质勘探所获得的资料要满足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的需要;基建勘探所获得的资料应满足矿山投产前生产的需要;生产勘探所获得的资料要满足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要求。2、根据矿山不同勘探和生产阶段及不同采矿方法对地质资料的要求,地质工作的侧重点应区别对待。3、在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以成矿规律为指导,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的探矿手段,推广新技术、新方法,选择投资少、见效快而又可靠的方案。7.2.2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说明书①设计的依据和任务,包括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矿山发展规划、采掘(剥)计划、采矿方法等要求所决定的勘探任务、范围、方向等;②矿区勘探工作简介,包括以往矿区勘探工作单位、工作范围、完成的主要工作量、主要成果和结论等;③矿床地质概况,包括矿区地层、构筑、岩浆岩等地质背景、矿床地质特征等;④勘探工程的布置和勘探手段的选择,包括工程布置形式、工程间距、手段的选择及其根据等;⑤勘探工作量及其费用,包括探矿工程种类、取样化验等的工作量及其费用;

2⑥勘探工程的施工顺序及探采结合的安排;⑦预期地质效果,包括预期获得的各级储量以及升级储量的数量;⑧预期技术效果和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⑨工程施工管理要求及安全、施工注意事项。2、设计图件设计图件应根据最新的地质资料进行编制,图件的比例尺视矿床(矿体)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为1:200~1:5000。主要图件有:矿区或矿床地形地质图,阶段(台阶)或地段地质平面图,地质剖面图,矿体纵投影图。3、设计表格主要包括勘探设计工程量总表,勘探工程设计明细表,工程施工顺序表,预期储量表及工程费用等。7.2.3矿山勘探设计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质勘探与基建勘探设计由矿山及其所属或承担任务的地质队共同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生产勘探设计一般随同矿山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一起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单项勘探工程设计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4、重大工程的设计修改需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一般设计修改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第三节勘探手段与工程布置7.3.1根据矿床赋存的地质条件、勘探工作的不同阶段以及矿床开采敷衍塞责,正确选用钻探、坑探、槽探、浅井、物化探等勘探手段。在保证勘探工程技术效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勘探手段的经济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勘探工程的投资效果。7.3.2勘探工程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1、勘探工程布置应由已知到未知,由中心到边缘,由疏到密,由浅入深;2、从矿床地质条件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手段和工程间距,对主矿体的端部、顶底盘边界和地质构筑复杂部位应适当加密控制;3、勘探工程在空间上要尽量保持上下对应,构成完整的剖面系统,并尽可能垂直矿体或矿化带总的平均走向;4、勘探工程要尽可能与矿山采掘工程布局相适应,不同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对地质资料精度的不同要求,应区别对待;5、实行“探采结合”,探矿坑道尽量与开拓采准工程布置相适应,在不能利用采掘工程替代探矿工程时,应尽量采用坑内钻探,以减少坑道的掘进量,保证探矿工程适当超前。6、工程布置要考虑施工方便。7.3.3勘探工程的布置应根据矿床的产状、形态特征、地形变化特点等,采用勘探线、勘探网,或水平勘探等形式。7.3.4勘探工程的间距应根据矿床地质的复杂程度、探矿手段和工程种类、预期探明储量级别的要求及采矿方法等进行研究,提出合适本矿区的勘探工程间距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7.3.5确定勘探工程间距应遵循下列原则:

31、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要求不漏掉有工业价值的矿体;2、保证相邻剖面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可以互相联系与对比,矿体连接无多解性;3、主要矿体与次要矿体、浅部与深部、重点探矿地段与外围概略了解地段的工程间距应区别对待;4、密切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实行探采结合。第四节地质勘探施工技术管理7.4.1矿山地质部门必须切实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探矿工程施工的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7.4.2所有探矿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7.4.3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要加强质量管理,地质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地质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7.4.4探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探①钻孔岩芯采取率不得低于65%,矿芯按可采层计算,分层采取率不得低于75%;②钻孔倾角允许弯曲每百米垂直孔不得超过2°,斜孔不得超过3°,随孔深递增计算;③钻孔方位角允许偏差,由地质与钻探部门根据孔深、地层条件和矿床类型等具体确定;④孔深误差不得超过1‰;⑤岩芯保管、简易水文观测及各项原始记录应符合常规要求。2、坑探质量验收标准同本《规程》表19-8。3、槽(井)探工程至少要深入基岩0.3米。第八章地质编录第一节原始地质编录8.1.1矿山原始地质编录是矿山地质编录和进行综合地质研究的依据,是重要的基础工作。矿山必须建立统一的编录方法、格式和标准。8.1.2原始地质编录包括图表、文字、标本和照片四类。1、图表资料:各种素描图、登记薄、记录薄、表格、图解以及其他有关的图表。2、文字描述:野外手册、日志以对于不能描绘成图的地质特点和细节问题的文字描述。3、标本:矿石、岩石、矿物、化石、构造、围岩蚀变、地层等方面的典型标本,薄片、光片、重砂、岩芯、岩粉、试样以及模型。4、照片:特殊地质现象的照片资料。

48.1.3浅井、砂钻的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地质情况的复杂程度,浅井编录采用四壁一底或一壁一底展开图进行素描,井底素描在无特殊地质现象时可省略;2、砂钻采用柱状图和文字进行讲述进行编录,重点测量第四纪松散层的粘土和砂石含量,记述碎屑物成分、含量、颜色、结构、粒度、形状、粘结性等特征,并确定其成因类型和时代。8.1.4实测剖面的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1、实测剖面应垂直主要矿体(层)、地层或构造线;2、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和布置,视填图的比例尺和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地质观测点、含矿层、矿岩露头、主要构造线、岩层分界线,应用仪器测绘在图上;3、地质图上的测点、矿体、构造等应进行编号,多层矿体按顺序编号;4、对已确定的地质资料应及时用实线着墨上色,带有推断性的资料,用虚线表示。经过一定阶段后,应将野外地质图转绘到室内清图上。8.1.5露天采场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爆区或台阶进行采场工作面地质编录,多品经矿石类型组成的厚大矿体,作垂直纵投影及平面图;对于缓倾斜矿体作工作面的是平投影及剖面图;为峒室爆破所开挖的坑道、峒室也要进行编录;2、岩溶、断裂位置,陷落区,矿体(层)、主要层位界线,矿体(层)产状和取样位置均应实测绘于图上。8.1.6地下井巷工程原始地质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峒编录:对形状复杂、分布不规则的老峒可以分段、分层进行素描,其素描图展开形式同坑道素描图,但用真方位表示。老峒穿脉素描一壁一顶,沿脉可作顶板素描,或间隔一定的距离作理想工作面图;老峒编录资料,必须附索引及老峒分布图。2、水平巷道编录:矿体或构造复杂时采用内压法三面展开,穿脉工程作1/100素描图,石门、运输巷道等远离矿体的坑道可作1/200素描图。有特殊意义的地质现象作1/20~1/50的专用素描图。由于坑道顶、壁凹凸不平,编录时均按坑道设计规格采用产状投影法素描。3、竖井(包括天井、盲井)编录:按工程性质不同,编录应有所测重,一般只作有矿脉和取样的一壁素描图,地质现象复杂或有特殊意义的地质现象作四壁展开素描图,按固定的方位角,顺时针方向展开圆井素描应绘出表示正北的方向线和作柱状剖面图,大型竖井还要作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编录。4、斜井素描:斜井素描展开方法同水平坑道,编录时要标明斜井坡度和方向,按斜距实际长度素描。8.1.7地下采场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场素描图必须根据固定测量点或引点控制进行现场编录。每个采场应有采场登记薄和综合表。2、采场编录工作由地测人员共同完成,一般素描采场上采工作面。采场素描重点是测量产状,圈定矿体与围岩的界线、断裂构造、取样全中国等。崩落法采场在爆破前应全面编录,并根据炮孔岩粉记录,重新修改剖面,为装药爆破提供依据。3、采场中有特殊地质意义的地方应作特征素描图。8.1.8钻孔原始地质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51、钻孔采用柱状图格式进行编录;2、编录前应将岩芯与原始记录进行校对,对有关数据(包括孔号、孔口座标、设计方位及倾角,钻孔孔径、开停过日期,孔深丈量,钻孔弯曲测量,偏曲距改算,标本、体重、采样位置及分析成果)认真编录和填写;3、钻孔的定位和收孔,必须由测量人员用仪器测定,保证位置准确;4、按回次仔细观察岩(矿)芯,对岩性、矿石类型、矿物成份、矿化强度、围岩蚀变、接触关系等进行编录,重要地质现象应作详细描述;5、岩芯采取率只计算分层采取率,矿体及其顶底板5米内的围岩则计算回次采取率,分层深度计算数字一律采取整数,计算方法如下:⑴⑵孔内有残留岩芯时:⑶分层采取率=×100%⑷砂钻采取率用重量法或体积法计算:①体积法:实际采取率= ×100%;松散系数=×100%②重量法:实际采取率=×100%6、钻孔偏曲校正可用投影制图法或座标增量查表计算法,每一测点各影响上下两测点间距的1/2。8.1.9地质编录应随工程的进展及时进行。一般要求:水平坑道不落后于工作面10~30米,需支护地段应在支护前及时进行;天井可根据施工作业情况一次或分段编录;竖井地质编录必须随同测量及时进行,以保证位置准确。钻孔编录一般不落后进尺10米,浅钻可一次编录采场编录一般要求每上采3~5米编录一次,或按分层、分段编录;露天采场应随堑沟和采剥工作面的推进及时做好地质素描和编录。8.1.10现场素描图应及时进行内业整理,一般应在两天内完成,单一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成册,经坑口或采区地质负责人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综合资料编制。

6第二节地质综合资料编制8.2.1矿山地质综合资料是矿山地质工作的主要成果,是指导矿山生产、勘探、进行矿床地质研究的基础,也是编制矿山采掘(剥)技术计划,进行矿山近期和长远规划的重要依据。8.2.2编制矿山地质综合资料,应全面系统整理已有地质成果,结合矿山生产获得的大量原始资料,经过分析归档,进行综合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如电子计算机等)。8.2.3矿山应有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综合研究工作,以保证矿山地质综合资料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8.2.4矿山地质综合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区域地质发展规律、矿床产状、规模与成矿地质条件、矿石自然类型和工业类型以及矿床地质、经济评价等综合研究成果。第三节地质编录质量要求8.3.1编录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原始编录应建立自检、互检、抽查制度,综合编录必须对采用的原始资料先行审核,再编制各种所需的地质资料;2、工程原始编录长度以测量成果为准;3、编录内容要齐全,各种地质现象在图上(原始和综合图)的误差不得超过1毫米;4、综合图的内框线和座标方格网误差不得超过0.2毫米,各种地质现象的符合必须统一,数字一律朝北书写,图面要求整洁、清晰。8.3.2编制地质综合图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图幅规格:地形地质图及根据地形地质图编制的各种图件,应根据地形图分幅原则确定,一般原图采用:外图框58×62厘米,内图框50×50厘米。其他图件,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如下规格:全张为110×79厘米,半张为79×55厘米,四开为55×39厘米,八开为39×27厘米。2、图件要求:①图形布置:平面图一律按正座标制作,剖面图应按座南朝北或座东朝西方向;②地质图件应有:图名、图幅号、比例尺、方位标、图例、图签、接图表、内外图廓、座标网、图廓间记注、座标系统说明、保密等级等;③图件编号力求简单明了,序号统一,查找方便;④原图、底图必须用优质纸(或聚脂薄膜)和符合要求的绘图仪器绘制,以保证图件质量;⑤地质资料要认真审核后方能兰晒、定版或复印。第四节地质资料8.4.1生产矿山应建立健全下列图件:

71、区域性图件(比例尺根据矿山实际确定):①矿区交通位置图②区域矿产分布图③区域地质图(附综合地层柱状图)④区域构造地质图(附地质构造综合剖面图)⑤区域水文地质图⑥其他图件(如区域重砂、露头采样分布图及物、化探图件等)。2、矿区性图件:①原始地质图件(比例尺1/100~1/200,专用素描图为1/20~1/50):1、槽探素描图;2、浅井素描图;3、钻孔柱状图;4、坑道素描图;5、其他(如各种专用素描图等)。②地质基础性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200~1/1000):1、地表、露天采场台阶、井下采矿阶段或分段取样位置平面图;2、阶段(或台阶)地质平面图;3、勘探线剖面图;4、储量计算平面图、剖面图。③生产性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200~1/100):1、生产勘探、地质勘探设计平面图、剖面图;2、供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用的有关图件;3、供开拓、采准、切割、落矿设计用的图件;4、其他生产所需的各种图件。3、地质综合性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00~1/2000):①地下开采矿山:矿区综合地质图,矿区(矿床)地质地形图,矿区水文工程地质图,矿区地表(阶段)取样分布图,矿区勘探程度或勘探工程分布图,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及地质构造剖面图,阶段地质平面图,矿体纵横(或水平)投影图,矿层顶底板等高线图,勘探线剖面图,储量计算图等。②露天开采矿山:矿区综合地质平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台阶地质平面图,矿层顶(底)板等高线图,矿床(矿体)剥采比等值线图,边坡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基岩等高线图,钻孔取样分布图,储量计算图及其他专用图。4、综合研究性图件:①矿石物质组成及含量变化研究方面的图件;②矿体形态、产状研究方面的图件;③岩相、蚀变带研究方面的图件;④矿床地质构造研究方面的图件;⑤物探、化探研究方面的图件;⑥矿床成因、成矿预测研究方面的图件;⑦探采对比研究方面的图件;⑧其他:如矿床经济效益图,最低工业品位计算图,有害元素分布图等。8.4.2生产矿山应具备下列表格资料:1、取样、化验结果登记表;2、探矿工程完成量统计表;3、储量计算表;4、储量平衡表;5、生产矿量统计表;6、矿石损失、贫化统计表;7、矿岩各种物理测定登记表;8、采场档案卡片;9、其他。

89.4.3生产矿山应具备下列文字资料:1、勘探设计说明书及提交地质资料的说明书;2、年度地质工作总结;3、矿量报销的地质资料;4、勘探工作总结;5、各种专题报告;6、各种专题研究成果;7、其他。8.4.4矿山地质部门应配专(兼)职的地质资料保管员,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的检查、验收、提交、保管及保密制度。第九章取样化验第一节取样9.1.1矿山应加强取样化验工作,积极试验和推广新的取样方法(如X荧光分析),以满足生产的需要。采用学的取样方法需与剥层法或刻槽法取样进行对比试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9.1.2勘探工程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槽探取样:在槽壁(底)原岩上取样。2、浅井取样:根据矿体产状和矿化均匀程度,在一壁或两壁取样。3、坑道取样:穿脉取样视矿化均匀程度,采用一壁、两壁或两壁一顶取样,合为一个样品。在矿体中连续取样应超出矿体2~4米,单样长1~2米。沿脉在顶板或工作面上取样。远离矿体的坑道可适当取样作为检验。4、钻孔岩芯取样:一般以每回岩芯长度为单样长,有明显矿岩界线的要分取。小口径钻取全芯,大口径钻用劈芯法取一半,在矿体内全厚取样,并超出2~4米。围岩内间隔取样。9.1.3露天矿山开采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中型露天采场在开采台阶上利用炮孔采取岩粉作为试样。取样孔的间距取决于于矿石与废石的接触情况、矿化均匀程度及炮孔间距。地质情况复杂时每个孔都没有要全孔取样,取样间距6~7米。地质情况简单时可隔孔取样,取样间距12~15米,样孔分段取样,分段样长1~2米。2、中小型露天采场利用凿岩机打眼时,采取凿岩矿粉作为试样,取样间隔为10~20米,在采样线上连续取样,每个试样长2~4米,每1~2个台阶取样一次。3、在中小型矿山也可采用台阶刻槽法或拣块法取样。4、工作面爆堆取样:每爆破一次用拣块法取一次样,当矿化均匀时每隔10米布置取样线,线上再布若干取样点,按每条线的取样点合并为一个样品。9.1.4地下矿山采场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浅孔留矿法、充填法、全面法等采矿方法时,在采场工作面上用刻槽、刻线、网格等方法进行取样;2、采用中深孔或深孔回采方法时,利用凿岩孔取岩粉样;

93、采用分层(段)崩落采矿方法时,在分层或分段开凿的穿脉或进路巷道内用刻槽法、刻线法全厚连续取样。9.4.5出矿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堆矿石取样:在爆破后的矿石堆上采用方格拣块法取样;2、矿车取样:无论是坑内矿车或外运火车均采用方格拣块法取样;3、放矿漏斗取样:当漏斗放矿至一定车数或一定时间后,在放矿漏斗处取样一次,按规定车数或时间内所取试样合并成一个样品。9.1.6技术取样是为了研究矿石和岩石的物理和机械性质,获取矿产储量计算和研究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所需资料而进行的取样工作,包括矿石体重、湿度、孔隙度,抗压、抗拉、抗剪强度,松散系数,硬度,块度等。取样时要考虑矿石的不同工业类型、自然类型、工业品级和不同性质的围岩,保证试样的代表性。9.1.7加工技术试验取样主要是为确定矿石的可选性、选矿方法、加工工艺等提供资料。取样方法取决于于试验规模所需样矿重量、矿化均匀程度、采样施工条件等因素。所采样品必须有代表性,其数量应满足不同阶段、不同深度试验的要求。在取样前应详细编制加工技术试验取样设计。9.1.8根据需要在矿体及其周围采取矿石或岩石(包括自然重砂和人工重砂)标本,以供矿物学、岩石学、矿相学等专门研究。9.1.9矿山取样应填写取样卡片,样品送加工化验时要填写送样单。第二节样品加工9.2.1试样加工应严格按照Q≥Kd2缩分公式制定加工流程,按流程规定进行破碎、过筛、混匀和缩分。如通过试验证明简化流程能符合加工精度要求时,应采用简化流程。9.2.2制备的试样必须全部通过规定的筛子,筛子上残留颗粒不能舍弃,要继续研细至全部过筛并充分混匀。9.2.3金刚石小口径钻进的岩芯由于重量小,要求全部破碎到所需粒度,缩分出正样后其余全部留作副样。9.2.4制备试样全过程中,其损失率不得超过5%,缩分误差不得大于3%。9.2.5每批加工样品均要做1~2个加工检查试样,以利于检查加工质量。第三节化验9.3.1矿山化验工作应为矿山生产及时提供准确的化验分析成果。9.3.2为了加强精密仪器的保管、维护和使用,化验室必须建立仪器使用和管理制度,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9.3.3化验室应根据分析项目的难易、分析方法的精度、分析人员操作的熟练程度,在进行基本分析时,安排20~100%的抽样分析。基本分析和抽查分析应在不同人不同批进行。每批分析试样必须带标样或管理样,并做空白杯试验。9.3.4抽查分析结果与基本分析结果对比,按表9-1“有色金属矿石分析误差范围”

10审查质量,计算合格率。分析结果合格率达70%即认为该批试样的基本分析合格,但仍需对超差的试样进行复查。当分析结果合格率达不到70%时,应认真查明原因,首先将抽查分析由第三人复验,复验结果与原结果对照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即可将基本分析结果报出。如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该批试样应扩大抽查或返工。表9-1有色金属矿石分析误差范围组分含量%允许偶然误差%组分含量%允许偶然误差%相对绝对相对绝对Cu>56Sb>1053-50.32-100.50.6-3100.5-2200.4-0.60.06Sn>2脉矿50.2-0.4151-20.1<0.20.030.5-110Pb或Zn>1040.2-0.50.054-100.40.05-0.2252-410>0.02砂矿301-20.2<0.020.0060.2-120WO>5脉矿0.5<0.20.040.5-510Ni>350.2-0.50.051-30.150.04-0.2250.15-115>0.02砂矿30Co>25<0.020.0061-20.1Bi>50.50.2-1100.3-5100.1-0.20.020.1-0.30.030.015-0.1200.01-0.130<0.0150.003Cd>0.110P>0.2150.02-0.10.01<0.20.030.002-0.0250Hg>56S1-582-50.3As>100.50.5-2152-1050.25-0.50.0750.5-20.10.02-0.025300.1-0.520CrO>27CaF>51<20.14Au脉矿<30.45VO>0.510砂矿>0.1200.25-0.50.05<0.10.020.1-0.2520Ag20-506S>20210-20305-200.4<103注:金银含量及绝对误差的单位是:脉矿-克/吨;砂矿-克/立方米

119.3.5凡用于计算工业储量的样品,地质人员在取得基本分析结果后,应在当月根据品经的代表性从副样中抽取基本分析的10%作为内检试样,送原分析单位进行内检。若内检不合格应及时从内检样中抽取50%送高一级化验室进行外检,并附上原分析结果与分析方法。若外检结果与内检基本分析对照,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须查明原因,如无法解决时,送更高一级化验室作仲裁分析。内外检验试样累计30个中有3/4的结果系统偏高或偏低者为系统误差,经分析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9.3.6矿山化验室应试验采用快速分析的方法和先进的分析仪器(如荧光分析仪)。对易分析元素,应在八小时内提出分析报告,难分析元素一般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化验报告。9.3.7采场出矿漏斗的试验样品(急样)应及时安排加工化验,易分析元素应在接到样品后四小时提出报告。并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出矿现场,以指导出矿工作。第四节副样保管9.4.1地质试样是研究矿床地质和评价矿产的实物依据,必须予以妥善保管。9.4.2正副样要有专门的保管仓库,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样品收藏、保管和发放情况。9.4.3矿山样品的保存期限:1、矿山地质勘探样品保存至提交的储量报告批准后,由矿山地质部门通知处理;2、生产勘探及采掘工程样品,一般保存至阶段(台阶)矿体开采结束;3、出矿样品保存至出矿金属结算完毕。第十章矿产储量计算第一节工业指标10.1.1储量计算工业指标一般包括: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最小可采厚度、最低工业米百分值、夹石剔除厚度。生产矿山原则上执行原开采设计时期由矿山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业指标。10.1.2矿山应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的变化,生产技术的发展,工艺流程的改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产品成本、市场价格、利润等情况,分析和研究工业指标是否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提出合理的工业指标建议。10.1.3矿山改变现行的工业指标,必须通过试算对比提出修改意见,并附有技术经济分析资料,报主管部门批准。在未批复前不得改变原工业指标。第二节储量分类和分级10.2.1根据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并考虑发展需要,将金属矿产储量分为两类:

121、能利用(表内)储量:符合当前工业技术经济条件可以被工业开采利用的矿产储量;2、暂不能利用(表外)储量:由于有益组分或矿物含量低;矿体厚度薄;矿山开采技术条件或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对这种矿产加工技术方法尚未解决,不符合当前工业技术经济条件;或为其他条件所限制时暂时不能被开采利用而将来可能利用的矿产储量。10.2.2根据对矿床的勘探程度,将矿成产储量划分为A、B、C、D四级。其划分标准在新规范未下达前,原则上执行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下达的《金属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各矿山应根据矿产储量分类规范的原则和矿山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储量计算细则。10.2.3根据不同工作程度,在计算主元素储量的同时,计算伴生有用组分的储量,其级别的划分按上述规范要求执行。第三节矿体连接和矿块圈定10.3.1矿体圈定应在基本查清矿体赋存条件、变化规律、控矿规律的基础上,以储量计算工业指标为标准,按工程揭露的实际情况,用自然曲线连接。10.3.2单项工程矿体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边界品位圈出矿体边界线。2、矿体内低于边界品位、其厚度大于夹石剔除厚度的样品作夹石圈出。当低于边界品位的样品,其厚度小于夹石剔除厚度时,应视为表内矿体,参与工程平均品位计算。如参与计算后工程平均品位达不到最低工业品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夹石连同一侧的低品位矿石一并剔除,以尽量圈出表内矿体。3、当工程中连续出现高于边界品位,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样品,而平均品位又高于最低工业品位时,要结合矿床特征、采矿方法等,具体研究确定是否需作表外矿圈出。4、当矿体顶底盘连续出现高于边界品位、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样品时,原则上应作表外矿圈出。10.3.3对小于最低可采厚度但是品位较高或矿石价值高的矿体,应采用米百分值圈定矿体。10.3.4矿体外推部分,按工程见矿情况和矿体形态变化规律及控制矿体的地质条件等因素,采用有限推断法或无限推断法确定矿体边界。10.3.5在矿体中按生产需要划分盘区或采场时,应在整个矿体圈定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控制情况和生产需要进行划分。第四节参数测定和计算10.4.1矿体面积的测定采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和方格纸法。要求重复测定3~5次,其相对误差应在1~3%以内,取符合误差要求的各次测定值的平均值。10.4.2平均品位计算:单工程的平均品位采用样长加权法计算,当取样长度相等或矿化均匀时,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多工程用工程见矿厚度或工程影响面积(或距离)加权法计算。两断面之间的块段平均品位用各断面面积加权法计算。

1310.4.3特高品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当样品中出现高于工程平均品位5~10倍以上的特高品位,其数量占整个样品数量的百分比很小(一般为3~7%),经过检查验证并非取样、加工、化验上的差错,而是由于矿化不均匀所致时,应作特高品位加以处理;2、特高品位的处理一般用平均品位代替法。各矿山应根据生产实践的检验,掌握特高品位对平均品位的影响程度,提出合适的处理办法。10.4.4平均厚度计算应遵守下列规定:1、当矿体厚度变化不大,厚度测点分布较均匀时,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2、当矿体厚度变化较大,厚度测点分布不均匀,而且与某些因素(如体重等)变化有相关关系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10.4.5矿石体重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一般应以经过大体重校正后的小体重参与储量计算,只有当矿石极为松散和多裂隙时,才采用大体重计算;2、不同自然类型、品级的矿石,应采用相应的体重值参与储量计算。第五节储量计算方法10.5.1储量计算方法应根据矿床地质特征和勘探方法选取,常用的有平行断面法、开采块段法、地质块段法等。10.5.2平行断面法计算储量应按下列公式:1、两断面间块段体积的确定当>S,且<40%时用梯形公式:V=×L当S>S,且>40%时用截锥体公式:V=×L当矿体端部只有一个断面控制,且矿体呈尖灭时,采用锥形体公式:V=×L式中:V—两断面间快段体积(米);S、S--两断面面积(米)S—只有一个断面的矿体面积(米);L—两断面间距离(米)L--断面至尖灭点距离(米)2、块断矿石储量计算公式:

14Q=V式中:Q—块段矿石储量(吨);--矿石平均体重(吨/米)3、块段矿石金属储量计算公式:P=Q式中:P—块段矿石金属储量(吨);--块段平均品位(%)10.5.3有条件的矿山应积极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储量。10.5.4在确定使用某种储量计算方法时,应以一种计算方法为主,同时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算。两种储量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之差,不得超过5%。第十一章地质监督和矿产资源保护第一节监督范围11.1.1矿山地质部门参加矿山年、季、月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和进行探矿设计,监督矿山生产部门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方针,定期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平衡情况,保证矿山持续均衡生产。11.1.2监督采矿部门做好矿床开采的矿石损失贫化工作。通过矿石损失贫化计算和分析,找出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措施。1、参与采掘(剥)工程单体设计会审,检查矿块(采场)划分和矿石损失贫化指标的合理性;2、监督采矿部门按设计进行回采,对暂时不利用的稀有和贵金属的单独矿体,要妥善保管地质资料,准备将来利用;对尚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尾砂,应督促矿山有关部门妥善堆存;3、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回采矿柱,尽量减少资源损失;4、采用中深孔落矿的采场,通过采准、切割、钻孔等进行矿体再次圈定,以减少落矿的矿石损失、贫化;5、露天砂矿在开采过程中应对已采区的底岩进行检查取样,防止资源损失;6、加强副产矿石及废石的检查,防止矿石和废石混采、混装和混运。11.1.3当开采阶段(台阶)或采区结束时,地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报告,报矿山总工程师批准。11.1.4督促有关部门对空场及时处理。禁止用含有工业品位的做充填料。对采用充填法的采场,每一分层矿石出完后,经过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充填。11.1.5对矿³É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监督职权11.2.1矿山地质部门对违反正常采掘顺序和资源保护政策的采掘(剥)计划和设计,有权提出调整意见。1、对矿山采掘(剥)比例失调,保有生产矿量下降和矿石质量影响生产计划的完成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请有关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152、对未按设计开采,或因不正规作业,造成大量矿石损失贫化时,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向生产矿长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11.2.2矿山领导应支持地质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职权,如矿山地质人员遭到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报。第十二章矿山地质综合研究第一节目的与要求12.1.1矿山地质综合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矿山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增加矿产储量,提高探矿和采、选生产的技术经济效果,丰富和发展成矿理论,并为矿山闭坑提供可靠地质结论。12.1.2矿山地质综合研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总结矿区成矿规律,预测找矿远景,为找矿决策提供可靠依据;2、总结矿体赋存条件及形态变化规律,为合理确定勘探网度及采矿决策提供矿靠依据;3、查清矿石物质组成及赋存状¬为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提供依据;4、总结、推广地质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第二节研究内容12.2.1矿山地质综合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床赋存规律、矿床控矿因素、矿体形态、产状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矿石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矿物赋存状态和嵌布特性、矿物共(伴)生组合规律、矿石可选性、勘探手段、勘探网度、储量计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以及矿区成矿预测理论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12.2.2矿山应根据矿区地质情况,结合生产和地质工作的需要,制订地质综合研究规划,针对矿山生产中的主要问题,每年开展1~2项专题研究,定期提出成果,及时扩大应用。第十三章水文地质第一节一般规定13.1.1矿山水文地质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开展矿区水文地质勘探,解决前阶段遗留的水文地质问题;2、及时为矿区生产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3、参加矿山防治水工程规划和设计;4、开展日常的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5、开展矿山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矿山防治水技术水平。13.1.2矿山水文地质工作必须在深入研究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及矿山防治水工程设计的基础上进行。

1613.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13.1.4各项观测成果及编录资料,均应及时整理,并编制相应图表。13.1.5矿山应按一个(或几个)水文年对水文地质工作进行总结。第二节日常水文地质工作13.2.1矿山基建开拓工程、专门防止水工程及钻孔,均应进行水文地质编录;遇有水文地质意义的生产巷道、采场、构筑破碎带,也应进行水文地质编录。13.2.2露天矿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应定期收集降雨量资料;若附近无气象台(站)时,应自行进行降雨量观测。13.2.3对矿坑充水、开采、矿区供水及排水有影响的地表水体,均应进行长期水文动态观测。13.2.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建立地下水位长期观测网,观测要求按设计规定进行。13.2.5层状矿床底板有下伏强力含水层威胁矿床开采安全或水平放水孔需观测残余水头时,应建立水压观测网,以确保矿山开采安全。13.2.6矿井涌(排)水量应按排水阶段分别进行长期观测,矿井中新出水点及主要出水点应单独进行观测。根据水量大小及现场条件,选择相应的流量观测方法。矿井涌水量统计应扣除井下生产用水量。13.2.7矿井涌水量与地下水位、地表水动态的观测应同步进行。13.2.8根据需要进行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温及水质(包括泥砂含量)观测。13.2.9当矿区出现疏干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地表塌陷、开裂和沉降、边坡滑动等)时,应进行编录。当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发生变形时,应进行监测,并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13.2.10在基建和生产过程中出现新的水文地质问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措施。13.2.11当矿区开采范围向深部或侧向扩展时,应分阶段预测矿井涌水量,并提出相应的防止水措施。13.2.12当矿区发生淹井事故时,应及时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突水点位置及层位、流量变化、水中泥砂含量和成份;2、观测矿井淹没发展情况;3、及时掌握矿区地下水位变化,分析突水水源,并预测可能产生地表塌陷范围及其它不良后果,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措施;4、编写突水淹井的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并参加拟定矿井恢复的技术工作;5、矿井恢复排水时,应加密日常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必须严密观察可能引起的地表塌陷。13.2.13日常水文地质工作成果应按年提出以下图表:1、降雨量统计表;2、主要地表水位动态变化统计表;3、观测孔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统计表;4、矿井涌水量(全坑及分阶段)统计表;5、疏干塌陷统计表;6、观测孔地下水位、矿井涌水量、降雨量变化曲线图;

177、长期观测网布置图;8、矿区塌陷分布及等水位线图;9、有代表性的水文地质阶段平面图及剖面图。第三节矿山专门防治水工程13.3.1地下水或地表水威胁矿床开采时,必须设置专门防治水工程。矿山专门防治水工程必须有相应的设计。矿区总体防治水方案设计,应由矿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局部防治水设计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13.3.2矿山防治水方法可采用矿床疏干、帷幕注浆堵水和疏堵结合等,但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经设计确定。设计批准后,必须经试验验证。13.3.3矿山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所需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或试验。水文地质补勘或试验应尽量采用经济有效的新技术和新方法。13.3.4矿山地表防水工程有河流改道、分洪、河床防渗、围堤、截水沟及洼地和塌陷回填等,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3.3.5当采用以疏干为主的防治水工程时,应预测可能的塌陷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塌陷和开裂发生时,一般应及时回填。13.3.6补充勘探及专门防治水工程的编录、观测、试验资料,应按补勘及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整理,并提交报告。13.3.7防治水工程投产后,当地下水降落漏斗达到设计要求时,即可进行采矿作业;当地下水降落漏斗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章专门性地质工作第一节矿山工程地质14.1.1矿山工程地质工作是确保矿山安全和持续生产,实现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技术工作。其基本要求是:1、凡属矿山设计的大型工程,均需作工程地质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2、进行区域稳定性评价,查明大型工程所在位置附近有无大的断裂、破碎带、软弱夹层、溶洞等及其分布情况。3、查明工程所穿过的岩体性质、风化程度,各类岩石的容重、湿度、抗压强力,节理裂隙发育程度等物理力学参数。地下水位及水的化学性质,并进行侵蚀性的测定。预报工程分布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工程事故,并提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建议。4、与有关专业配合,开展岩层移动,边坡滑动、滚石、泥石流及地压等与矿山生产有关的地质自然灾害的预报及其调查和处理中的工程地质工作。14.1.2露天矿山工程地质调查的主要任务是为边坡岩体的稳定性分析提供地质依据。

181、通过工程地质编录和工程地质测绘,全面评价露天采场边坡的稳定性,通过岩移观测、岩体结构分析和力学分析,对存在变形、破坏隐患区段的边坡,进行灾害预报;2、对已变形或破坏的边坡进行工程测绘和专门性的调查、研究,为工程处理提供基础资料;3、根据地质结构及岩石构造因素、岩性因素、水文地质因素,配合光弹模拟、机制模拟和有限元计算等手段,探索边坡变形及破坏机制,掌握其变形破坏的规律,为综合整治措施提供依据。14.1.3地下矿山工程地质调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采掘工程引起岩体应力重新分布而产生的地压活动(如岩体变形、移动、破坏、冒落等);2、井下地愿活动的规模、特点、岩体移动的方向、大小和规律,为工程设计、选址提供依据;3、引起地压活动的地质因素(如地质构造及最新构造应力场的分布,岩体的岩石性质与结构,碳酸盐岩层中溶洞、水文地质条件等)和井下采掘工程因素;4、配合有关部门对围岩失稳和大面积地压活动进行预报,并对其所造成的后果和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第二节矿山环境地质14.2.1矿山环境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影响矿山环境的地质因素和矿床开发后有益、有害物质的含量、迁移、转化和分解规律,配合矿山环保部门开展对矿山开发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的环境监测和质量评价。14.2.2矿山环境地质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原始环境地质调查与质量评价:对尚未采掘地段可能存在的污染淹及污染程度进行调查,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基础资料,并作为矿山开发后环境质量变化的对比基数;2、矿山有害物质污染的地质调查与评价:查明矿山生产活动中有害物质污染程度和有害物质种类及含量变化,为矿山进行环境质量评价提供资料;3、矿山生产废弃物污染的地质调查与评价:查明矿床开发后所产生的废弃物(如废渣、矿井水、尾矿等)中的有害物质(包括放射性元素)的含量、迁移、转化和分解规律,配合有关部门对由于矿山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矿区及其附近水土的污染进行调查,为防治措施提供依据;4、根据需要开展矿区内矿床热害、矿石(围岩)自燃、放射性元素污染等的地质调查,为防治工作提供资料;5、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编制各类矿山环境地质图件,为矿山进行环境评价、环境治理及预测、预报提供资料。第三节矿山地质经济14.3.1矿床地质经济工作是在地质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各项技术经济参数,预估和分析研究矿床不同采选技术条件下开发利用的经济价值和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决定某一地区或某一矿床的地质勘查、矿山建设的取舍与顺序,在经济效益最优化的条件下,为确定矿山的最佳经营参数提供资料。14.3.2矿山地质经济工作的重点是:

191、根据矿床经济评价,合理安排勘查工作计划,选择合理的勘探方法,并预测勘探工作的经济效果;2、根据矿床地质条件,为选择最佳开采方法,确定最佳经营参数提供资料;3、以经济合理的原则,划分矿石类别、贫矿、富矿的界线,对采矿损失、贫化,低品位矿石利用及边角矿体进行经济评价;4、对伴生、共生矿产资源及其他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经济评价;5、为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和资源形势分析预测提供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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