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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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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供用电的管理工作,达到安全经济运行,保证正常供电和安全合理使用,杜绝电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电部门负责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明确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第三条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按要求更新规定淘汰的机电产品。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第四条生产矿井必须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负担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种供用电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设备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调整试验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等,并报公司机电物资管理中心备案。第六条
1完善基础技术资料。各单位应设置供电系统模拟图板、供配电系统图、二次接线图、供配电设备及线路的施工和检修的交工资料、电力系统有关参数和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资料、设备的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等;矿井生产单位还必须具备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变化定期绘制。以上图纸应及时报公司机电物资管理中心备案。第七条各生产矿井在新采区开工前,应对供电系统进行设计,并将供电设计方案报公司机电物资管理中心审批。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完善各类防雷设施,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要对防雷措施进行检测,检测范围包括电器防雷、高大建筑物、构筑物、井口防雷、重要机房。第九条完善电器设备各类保护,要对保护的整定值进行计算,并按计算值进行整定,确保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保护整定值计算书要归档保管。第十条各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做好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并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完成。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进行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项目限期处理,否则不得继续运行。第十一条搞好用电负荷削峰填谷的调荷工作,提高用电负荷率;采取无功补偿措施,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必须达到0.9以上。做到供电有计划、用电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电有措施、考核有奖惩。
2第十二条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供用电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到人限期处理,并建立检查、处理记录。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供用电安全大检查。第十三条地面用电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确保人身安全。第十四条停电检修低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应先验电后,再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约时送电。第十五条严格贯彻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实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必须办理申请,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条件,经供电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线送电。用后立即拆除。第十七条公司所有电气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的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各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操作维护人员学习,每年组织一次安全业务知识考核。第十八条当矿井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保证人身安全。各原煤生产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演练。
3第十九条对于电气事故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及时分析总结经验,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建立事故及事故处理记录。第三章井下用电第二十条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并作好登记。杜绝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第二十一条各用电设备应设置管理牌板,注明用电设备及开关型号、用途、电压等级、整定值、使用单位、维护人等。电缆线路应注明用途、规格、型号、电压等级、长度及起止点等。第二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及电线。第二十三条井下采面和掘进面应分开单独供电。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四有”(有合格的过流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两齐(电缆敷设合理、悬挂整齐,设备和峒室清洁整齐)”、“
4三全(防护装置和防火设施全,图纸资料和标志牌全,绝缘工具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127V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第二十四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第二十五条井下低压馈电线路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且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第二十六条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选用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的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第二十七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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