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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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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及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继续教育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员工的在岗培训,鼓励员工边干边学,学用结合,不断更新知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鼓励支持员工接受与工作有关、专业对口的继续教育。 (二)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三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由单位委培参加进修、学历教育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协议,明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基本工作年限,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若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章学历教育 第四条报考条件 (一)报考大专、本科学历教育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编在职员工; 2、在本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 (二)报考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单位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编在职员工; 2、本科毕业,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1 3、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含)以上; 4、报考专业与本职岗位密切相关。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含课程教育) 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学历教育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二)大专及本科学历教育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学历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费用报销规定 (一)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各项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凡成绩合格、按时毕业者,持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可报销费用的80%;未能完成学业,结业或肄业的不予报销。 (二)公司领导参加学习的,所需费用开支凭据报销。 (三)以上各类学历教育不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自己参加学习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四)在学历教育毕业之前,非组织调动离开本单位的,学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要求
2 (一)参加学历教育,应尽量做到所学专业与本岗位工作对口,以提高本职工作能力为重点,提倡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二)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善始善终,认真完成学业。 (三)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坚持正常工作,尽量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一般不占用上班时间参加学习或复习,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或复习的,可使用年休假。公司给予参加考试的时间。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地点,原则上限在本市市区内。 (五)学习毕(结)业以后,将学籍档案和证书复印件送人力资源部归档。 第三章专业培训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关部门或院校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短期(三天以内)培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经所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经理(主任)参加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培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部门或院校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研修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培训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费用报销规定 培训所需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3 第四章专业技术资格(含上岗证)考试 第十条报考条件 (一)与所从事的工作专业对口。 (二)按照各类资格考试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报考程序 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见附件3),经所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经理(主任)参加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规定 考试合格者,考试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考试不合格的,考试费用不予报销。同一专业同一级别的考试费用只报销一次。 第五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参加评审的条件 按照各类资格评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费用报销规定 评审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同一专业同一级别评审费用只报销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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