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庐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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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区减灾委员会及职责2.2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3监测预警3.1监测3.2预警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4.2先期处置4.3分级响应4.4处置措施4.5信息发布4.6应急结束-1-

1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过渡性生活救助5.2冬春救助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保障措施6.1资金保障6.2物资保障6.3装备和设施保障6.4队伍保障6.5社会捐助保障7奖励与责任追究8预案管理8.1预案修编8.2宣传和培训9附则9.1术语解释9.2预案解释9.3预案实施时间-2-

2庐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合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庐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本预案响应条件的,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1-

3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2.1区减灾委员会及职责2.1.1区减灾委员会组成庐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组成: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庐阳区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农林水务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庐阳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庐阳分局、庐阳交警大队、庐阳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街道(乡镇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2.1.2区减灾委主要职责区减灾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灾情和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2-

4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2.1.3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区人武部: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相关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应急处置牵头单位做好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报道组织协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等工作。庐阳区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组织协调在我区自然灾害中受灾的外籍人员的救护、善后工作;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区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向省、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争取省、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区卫健委: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准备相应医疗救援物资;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3-

5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农林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负责重要水库、流域洪水调度,及时提供工情和险情,会同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核、发布旱灾情及抢险救灾等情况;承担农村防汛指挥部常务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抢险和灾后修复。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区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人防部门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区教体局:加强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校园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4-

6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加强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组织协调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参与事件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慈善捐赠工作,开展受灾民政福利设施和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区财政局:负责救灾减灾资金的拨付,并提供资金保障。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区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5-

7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区城管局:承担区冰雪灾害指挥部的常务工作;及时提供险情,会同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核、发布洪涝、台风灾情及抢险救灾等情况;负责受灾地区灾后市政设施修复道路临时抢通工作,承担区城市防汛指挥部的常务工作。公安庐阳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组织消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庐阳交警大队:加强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庐阳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力量扑灭火灾;负责组织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各街道(乡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组织实施开展自然灾害损毁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2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2.2.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6-

8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区长担任指挥长,事发地街道(乡镇开发区)负责人、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2.2.2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决策重大事项;(2)现场组织灾情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4)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2.2.3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林水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庐阳分局、发改委和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3)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庐阳交警大队、庐阳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民政福利机构和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民政福利设施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4)死难人员遗体处理组:区民政局牵头,公安庐阳分局、-7-

9区卫健委等单位组成。负责协助配合市级民政部门核准死者身份信息,运输、保存、处理死难人员的遗体。(5)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庐阳区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救助工作需要。(6)卫生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质量检测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7)生产自救组:区农林水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保险理赔和行蓄洪区受灾群众补偿工作。(8)灾后恢复重建组: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经信局、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受灾群众迁移到新建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9)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牵头单位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区委宣传部做好指导。-8-

10(10)监督检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庐阳分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等单位组成。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3监测预警3.1监测区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对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进行实时监测的通报,开展风险评估分级,建立健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3.2预警农林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乡镇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应急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9-

11(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6)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情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乡镇开发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街道(乡镇开发区)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10-

12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4.2先期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道(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将受灾受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紧急调配辖区内救灾物资,用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开展初步安置;(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4)发生需要启动本预案实施救助行动的灾情,向区减灾委提出请求。4.3分级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4.3.1Ⅰ级响应(1)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①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万人以上;-11-

13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⑤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4.3.2Ⅱ级响应(1)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①死亡5人(含5人)以上,1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⑤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报告。4.3.3Ⅲ级响应(1)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2-

14的,启动Ⅲ级响应:①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5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千人以上、5000人以下;③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⑤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4.4处置措施4.4.1Ⅰ级响应处置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3-

15(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区民政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相关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相关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6)区发改、农林、商务、经信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卫健委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准备相应医疗救援物资;区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和城管市政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14-

16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7)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街道(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4.2Ⅱ级响应处置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15-

17开展救灾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公安庐阳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相关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相关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6)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7)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16-

18参与救灾工作。(9)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4.3Ⅲ级响应处置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17-

19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数据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5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4.6应急结束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如达到市级及以上相应响应级别的,由上级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过渡性生活救助-18-

20(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5.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汇总,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街道(乡镇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19-

21(2)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街道(乡镇开发区)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街道(乡镇开发区)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3)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街道(乡镇开发区)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道(乡镇开发区)向区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5)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和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6保障措施6.1资金保障(1)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20-

22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区财政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预算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救灾物资、救灾装备等相关费用。(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6.2物资保障(1)根据需要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除代储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区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不宜存放的生活必需品,在灾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3)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特别是灾民的紧急救援所急需的车辆、舟船以及医疗防疫所需的药品、灾民口粮等,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征用或调拨的办法,在最短时间内投入使用,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结算。(4)区商务局负责救灾粮食的调运和管理,确保灾害期间群众口粮的市场供应。(5)区卫健委负责采购、储备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21-

236.3装备和设施保障(1)庐阳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2)各街道(乡镇开发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6.4队伍保障(1)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并对其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2)组织应急、农林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等方面救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查核灾工作。(3)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村(社居委)的三级网络灾害信息员队伍。(4)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6.5社会捐助保障(1)根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区民政局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2)充分发挥慈善协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7奖励与责任追究-22-

24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预案管理8.1预案编修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街道(乡镇开发区)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8.2宣传和培训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9附则9.1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23-

25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9.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9.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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