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际贷款的收付

8国际贷款的收付

ID:81928198

大小:6.99 MB

页数:189页

时间:2022-10-14

上传者:可爱的嘎嘎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1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2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3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4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5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6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7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8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9页
8国际贷款的收付_第10页
资源描述:

《8国际贷款的收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第八章,国际贷款的收付。

1目录第一节,支付工具。第二节,支付方式。第三节,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第四节,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2第一节支付工具。

3节标题一票据概述。二汇票。三本票。四支票。

4一票据概述。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角色的就是票据。要继续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的概念专指商业票据及支付货币为目的的商业权利凭证,它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名或盖章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的货币金额给持票人,并且可流通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也是能够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按其基本属性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大类。

5一票据概述。票据在货币的商品的让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及偿付而诞生,它首先是以支付一定货币为目的的特定证券。在商务实际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应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我们所讲述的票据是狭义票据。

6二,汇票。(一)汇票的含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开给另一个人要求后者及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7(二)汇票的基本内容。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有些内容可有可无,但是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汇票”字样。2.出票地点。3.出票日期。

8(二)汇票的基本内容。4.付款期限。《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都规定了以下四种付款期限:

94.付款期限。(1)即期。这种期限的汇票被称作即期汇票,无需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日即为付款到期日。(2)见票后定期。这种期限的汇票属于远期汇票中的一种,必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已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并确定付款到期日。

10(二)汇票的基本内容。(3)出票后定期。这种期限的汇票是一种远期汇票,一般也是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已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4)定日。这种期限的汇票是一种远期汇票,一般需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已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

11(二)汇票的基本内容。5.无条件的支付命令。6.收款人名称。(1)限制性抬头。(2)指示性抬头。7.确定的货币金额。

12(二)汇票的基本内容。8.付款地点。9.付款人名称。10.出票人名称。11.出票人签字。

13(三)汇票的种类。1.按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光票。是指无需附带任何单据即可收付票款的汇票。这类汇票全凭票面信用,在市面上流通,而无获权单据做保证。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14(三)汇票的种类。(2)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跟单汇票的流通,转让及资金融通。除与当事人的信用有关外,更取决于负数单据所代表货物的价值及单据质量。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在实际中采用的较为普遍。

15(三)汇票的种类。2.根据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带给货寄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付款行在审核无误后即已付款。银行汇票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2)商业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其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的风险较大。

16(三)汇票的种类。3.根据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和个人开立的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对商业汇票加以承兑,改变了汇票的信用基础,使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黑票经过银行承兑后,持票人通常能按期得到票款,从而增强了汇票的可接受性和流通性。(2)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公司,企业和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和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并不能改变汇票的商业信用性质。

17(三)汇票的种类。4.但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是注明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票未载明具体付款日期的汇票,一般视为即期汇票。(2)远期汇票。是在明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和确定方法不同,感情汇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形式。

18(四)汇票的使用。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收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后交给售票人的行为。2.提示。提示是指示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叫见票提示可以分为两种:(1)付款提示及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2)承兑汇票及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后付款的行为。

19(四)汇票的使用。3.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字交给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要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4.付款。付款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部分或全部会调金额的行为。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及应付款对于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一旦付款人付清款额,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交出汇票,汇票收款权利即归终止。也就是说,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20(四)汇票的使用。5.背书。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变转让给受让人。

21(四)汇票的使用。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的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果想在付票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就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并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2(四)汇票的使用。6.拒付。除拒付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和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使也称为拒付。如果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那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所谓追索权,是指票款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有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23(四)汇票的使用。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就付照说是要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做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24(四)汇票的使用。如果去付的汇票已经承兑,持票人可以凭以上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同时还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作出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25三本票。(一)本票的含义。本票是支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自己及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我国《票据法》所言,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并且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26(二)本票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发票的必要记载内容有六个方面:以下条款缺一不可,否则本票无效。《票据法》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收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7(二)本票的内容。(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8(三)本票的种类。本票的种类可以按照本票的不同特征,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1)按本票两个基本当事人的所在地是否为同一国家分类,可分为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前者是指出票人和收款人所在地。为同一国家的本票,后者是指出票人和收款人所在地非同一国家的本票。

29(三)本票的种类。本票的种类可以按照本票的不同特征,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2)按本票支付货币的不同分类可分为本币本票和外币本票,前者是指票面金额,已出票人本国货币表示的本票,后者指票面金额以非出票人本国货币表示的本票。

30(三)本票的种类。(3)按本票出票人的不同分类可分为银行本票和三号本飘,前者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本票,后者是指由商人签发的本票。(4)按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签者是只提示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本票,后者是指出票和监票后一定期限和将来某个特定日期付款的买票。

31四,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及支票,是储户签发的,开给存款银行授权,后者对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事票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2(二)汇票的基本内容。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有些内容可有可无,但是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汇票”字样。2.出票地点,3.出票日期,

33(二)汇票的基本内容。4.付款期限。《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都规定了以下四种付款期限。(1)即期。(2)见票后定期。(3)出票后定期。(4)定日。

34(二)汇票的基本内容。5.无条件的支付命令。6.收款人名称。(1)限制性抬头。(2)指示性抬头。7确定的货币金额。8.付款地点。9.付款人名称。10.出票人名称。

35.(三)汇票的种类。1.按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票据。(1)光票。是指无需负担任何单据即可收付票款的汇票。这类汇票全凭票面信用在市面上流通,而无货权单据做保证,银行汇票多为光票。(2)跟单汇票。是指腹带有关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跟单汇票的流通,转让及资金融通除以当事人的信用有关外,更取决于负属单据所代表货物的价值及单据质量。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在实际中采用的较为普遍。

36.(三)汇票的种类。2.根据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带给货寄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付款行在审核无误后给予付款。银行汇票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2)商业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及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及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的风险较大。

37.(三)汇票的种类。3.根据承兑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和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对商业汇票加以承兑,改变了汇票的信用基础,使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汇票经过银行承兑后,持票人通常能按期得到票款,从而增强了汇票的可接受性和流通性。(2)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公司,企业和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和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汇票并不能改变汇票的商业信用性质。

38.(三)汇票的种类。4.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是注明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后立即付款的汇票,未载明具体付款日期的汇票,一般视为即期汇票。(2)远期汇票。是在名义订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和确定方法不同,远期汇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形式。

39(四)汇票的使用。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收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后交给受票人的行为。2.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叫见票,提示可以分为两种:(1)付款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2)承兑汇票。及实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后付款的行为。

40(四)汇票的使用。3.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字交给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要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

41(四)汇票的使用。4.付款。付款时,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部分或全部汇票金额的行为。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汇票人及应付款对于演技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一旦付款人付清款额,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交出汇票,汇票收款权利即归终止,也就是说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42(四)汇票的使用。5.背书。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的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最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3(四)汇票的使用。5.背书。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果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及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就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并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44(四)汇票的使用。6.拒付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漂死亡和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使也称为拒付。如果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那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所谓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要有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45(四)汇票的使用。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肌肤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作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46(四)汇票的使用。如果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是票人可凭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同时还规定,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作出拒绝证明或者出票,退票理由书,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47三本票。(一)本票的含义。本票是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自己极其和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我国《票据法》所言,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并且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48(二)本票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必要记载内容有六个方面:(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以上条款缺一不可,否则本票无效。《票据法》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9(三)本票的种类。本票的种类可以按照本票的不同特征,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1)按本票两个基本当事人的所在地是否为同一国家分类,可分为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前者是指出票人和收款人所在地为同一国家的本票,后者是指出票人和收款人所在地非同一国家的本票。(2)按本票支付货币的不同分类可分为本币本票和外币本票,前者是指票面金额已出票人本国货币表示的本票,后者是指票面金额以非出票人本国货币表示的本票。

50(三)本票的种类。(3)按本票出票人的不同分类可分为银行本票和三号本票,前者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本票,后者是指由商人签发的本票。(4)按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前者是指提示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本票,后者是指出票或见票后一定期限和将来某个特定日期付款的本票。

51四,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及支票,是储户签发的,开给存款银行。授权后者对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命令。

52四,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3(二)支票的内容。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54(二)支票的内容。以上内容缺一不可,否则支票无效。(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55(三)支票的种类。1.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2.划线支票与不划线支票。3.保付支票。4.银行支票。这票只有极其没有远期,这也是它与汇票和本票的一个区别。

56(四)支票的转让及流通。想汇票一样,支票也属于可流通的,可转让的支付凭证,也就是说,收款人可以在支票上做出某种票据行为,而使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这种票据行为就是背书。凡属于持票人类,别的支票收款人若要转,让他们无需做任何的票据行为,只要把支票交与受转让方即可,而不用背书。这就是平交付转让。这里讲的背书交付,转让是指收款人与把支票转让给第三方的时候,他必须在支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使自己由收款人的身份转为转让人,背书人的身份,这种票据行为称为背书。

57(四)支票的转让及流通。背书有三种,即空白背书,记名背书,限制性背书:(1)空白背书。是指收款人在支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姓名,仅此而已,其作用就是把该支票转让给第三者持有,后者凭此去付款行取款。(2)记名背书。是指收款人除了要在支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姓名外,还要写明此支票现转让给某某人。(3)限制性背书。只能转让给某某人,到此为止,不能再转让了。

58(五)三种金融票据的异同。汇票,本票,支票是三个重要的支付工具,它们之间的异同如表所示。

59第二节,支付方式。目前进出口业务中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60节目录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银行保函五,国际备用证

61一汇付(一)汇付的含义。汇付又称汇票,是指付款人委托付款方,银行通过自己的海外银行和代理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方银行,在由该行解付给收款人已结算两国间债权债务关系及款项授受的结算方式,汇付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

62(二)汇付的当事人。在恢复业务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1)汇款人。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2)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63(二)汇付的当事人。(3)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4)汇入行。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在出口地的银行。

64(二)汇付的当事人。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旦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只是通知汇入行,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签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会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65(三)汇付的分类。汇付方式可分为信会,电汇和票会三种。1.信汇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缺点是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66(三)汇付的分类。2.电汇。电汇是指汇出行按照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宝电传等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只是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缺点是费用较高。3.票汇。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及分行或者代理行未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673.票汇。

683.票汇。

693.票汇。

70二,托收。(一)托收的含义。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做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只是处理金融单据或者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已付款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金融单据又称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71(一)托收的含义。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简言之,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方式也是一种商业信用。

72(一)托收的含义。他说方式一般通过银行办理,所以也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小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出口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需付据一份托收指示书,再只是书中对办理托收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指示。

73(二)托收的当事人。托收方式涉及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和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通常也被称为出票人。2.托收行。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的联行和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托收行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

74(二)托收的当事人。3.代收行。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4.提示行。提示好像是只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其实好像可以是代收行委托的预付款人有来往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行自己兼任提示行。5.付款人。付款人是根据托收只是接受托收行提示的人。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则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75(三)托收的种类。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票托收两类。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并不富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及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付友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如意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则使用跟单汇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他托收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76(1)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①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及期货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②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77(1)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基本一致,则不失为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检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书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也代收行委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会出手,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如果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78(1)付款交单。如果付款日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收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信用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

79(2)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由于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即可获得货运单据并凭以提货,而出口商已经交出了物权凭证及收款的保证,只能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有可能遭受货物与贷款两户的损失,所以如采取承兑交单,这种做法必须从严掌握。

80(四)托收条款及托收注意事项。对外贸易中常用的托收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即期付款交单。即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卖方交单。

81(四)托收条款及托收注意事项。2.远期付款交单。(1)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单后,某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给与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卖方交单。(2)卖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后某天付款,付款后卖方交单。(3)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汇票出票日后某天付款,付款后卖方交单。

823.承兑交单。(1)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某天付款的跟单票据于第一次提示时应给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付款,承兑后卖方交单。(2)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与骑士时承兑并英语提单日后某天付款,承兑后卖方交单。

833.承兑交单。在使用四种方式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认真考虑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商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家和地区部已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遭受损失。

843.承兑交单。(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款。(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再不采用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5)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85三,信用证。信用证从19世纪就已经开始使用,它是资本主义信用危机的产物,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再信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便利。

86(一)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一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和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87(二)信用证的性质,特点与作用。1.信用证的基本性质与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及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以前所讲述的汇款支付方式和托收支付方式都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而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并且它不同于一般的担保业务中保证人只是承担第二责任的情况,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着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881.信用证的基本性质与特点。(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是一个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星期院,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已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891.信用证的基本性质与特点。(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交易业务。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或者说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信用证支付方式把通常的商品交易转变成为只管单据是否相符的单据交易。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特征与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即严格符合原则,它不仅要求单证一致,而且要求各种单据之间一致,即单单一致。两个凭证就是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有关合同的约束,只凭单据办事,不问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

90(二)信用证的性质,特点与作用。2.信用证的作用。(1)保证作用。信用证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由于不熟悉,不十分了解而可能互不信任的矛盾,保证了出口商能够安全收到货款。进口商可以在付款后肯定的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以通过L/C条款控制出口商装货期限等。(2)资金融通作用。对出口商来说,可以及时向银行融通资金和收回贷款。对进口商来说,在开证时一般无需付给银行全部开证金额,只须交付少量押金或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即可,从而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

91(三)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支付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个:1.开证申请人。2.开证行。3.受益人。4.通知行。5.议付行。6.付款行。7.保兑行。8.偿付行。9.受让人。

92(四)信用证的种类。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1)光票信用证。这是银行可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来付款的信用证。(2)跟单信用证。这是开证行,凭借跟单汇票和锦屏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93(四)信用证的种类。2.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1)保兑信用证。这是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和授权,而以其自身信誉,家具付款承诺的信用证,10.1个信用证是否为保兑信用证,主要在于看其是否有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家具付款保证。

94(四)信用证的种类。另外,宝对行的宝对是不可单方面撤销的,对于保兑信用证的修改。除需经过其基本当事人一致同意外,一般还需经过原信用证保兑行的重新加保,原保兑行有权选择对修改后的信用证重新加保或不予加保。保兑行一旦对信用证加保,就承担起针开证行同等的付款承诺,这对于受益人和其他被指定代理行来说,就等于得到了双重的付款保障,自然更为有利,但为此也需承担额外的保兑费用。保对方是一般是处于受益人和指定代理行,对信用证开证行的偿付能力不够信任和推进后果政治情况有顾虑等原因而采取的特别做法。

95(四)信用证的种类。(2)无保兑信用证泛指一般的只有开证行的付款承诺,而没有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以及自身信誉家具付款承诺的所有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只是在特别情况下才予以使用。在食物中使用最多的是无保兑信用证。

96(四)信用证的种类。3.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即期汇票和单据后经审核无误,便应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凭单付款信用证和电索条款信用证。

97(四)信用证的种类。(2)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受益人在跟单信用证的基础上,统一进口商延期付款。

98(2)延期付款信用证。(2)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通过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到期付款的承诺而得到保障,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一定不要汇票其实质是不要汇票的远期信用证。在贸易实践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免付汇票印花税及它是欧洲各国的商业银行为了免贴印花税而创造的年纪付款信用证在贸易中得到广泛使用。一些欧洲国家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多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99(四)信用证的种类。4.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及单据精神和屋后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换言之,承兑信用证就是要汇票的远期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相比,承兑信用证对受益人较为有利。

100(四)信用证的种类。原因:(1)受益人得到银行承兑汇票,就等于获得了不可撤销的银行远期付款承诺,万一发生纠纷,可根据国际惯例和《票据法》获得双重保护,收款较有保障。(2)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较易获得融资,信用证变现能力强,使用承兑信用证的业务一般都是远期付款的交易,贴现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也被称为卖方远期信用证。

101(四)信用证的种类。在一些即期交易中,进口商未得到开证行或付款行的融资要求开立承兑信用证,通过汇票贴现向受益人付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买方承担,这被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102(四)信用证的种类。某些国家实施外汇管制,规定进口商品一律采用远期付款方式,若该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签定即期付款合同,就只能采取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这种信用证都有买方远期条款说明远期汇票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买方承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是远期信用证,但对受益人而言,实际上是属于即期信用证,因此也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受益人较为有利,他可以避免远期信用证面临的汇率风险,以及因付款周期较长而可能产生的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若出口商不能争取即期付款,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假远期信用证是很好的选择。

103(四)信用证的种类。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1)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注明可转让自养授权,其受益人可以要求该挣的指定兑现银行作为转正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艺术的事,可以要求该正中特别授权的转正行将该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新的收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凡是没有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104(四)信用证的种类。贸易中采用可转让信用证,多数是由于以下原因。进口商委托中间商采购商品,但后者不想泄露其贸易关系和所得利润,又想减轻另开新证所需的押金及费用负担,或者是进口商向国外一家大公司订购大宗商品,而后者需由其分散在各港口的分号和联号来分头交货。

105(四)信用证的种类。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即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和缩短,保障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为中间商。

106(四)信用证的种类。(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107(四)信用证的种类。6.议付信用证。亿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衣服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受益人。

108(四)信用证的种类。(1)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可以在任何银行办理e付的信用证,亦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2)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只能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进行议付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是受益人丧失了自由选择议付行的权利,如果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辕犁受益人所在地将给受益人带来不便和额外的成本。

109(四)信用证的种类。7.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一种规定可以循环使用多次的信用证,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买方常会采用循环信用证,以节省开证保证金和信用额度的占用。实务中使用的循环信用证一般为即期信用证,而很少有远期信用证。按照循环方式的不同,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大类:(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①非累积循环信用证。②可累计循环信用证。

110(四)信用证的种类。(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这是规定信用证每被使用一次之后,可恢复到原金额,而被在读循环使用多次,直至达到信用证约定的次数和总金额为止的循环信用证。①自动循环信用证。②半自动循环信用证。③被动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展,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简化了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111(四)信用证的种类。8.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相互向对方开立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业务特点是双方相互开证,第一份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份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行,反之亦然。两份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不等,可以同时和分别生效。在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时,通常需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原料和零配件进口合同,另一份是商品出口合同。在订立这两份合同的同时,需开立两份信用证与之配合。两份信用证所列条款分别根据双方签订的料件进口合同和成品出口合同拟定,通过对开信用证将进出口两笔结算联系在一起。

112(四)信用证的种类。9.对背信用证。如果银行应一个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以后者原有的信用证为保证而为之,再开立一个新的一期为申请人,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而后一信用证及为元信用证的对背信用证。虽然对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为担保而开立的,但这一担保只是对被信用证开证行跟申请人之间的约定,R语言,信用证以及对被信用证的所有其他当事人均无关系,所以从实质上来看对背信用证是一个独立于原信用证的新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由于中间商转手,其他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是通过第三者用这种方法进行沟通贸易。

113(四)信用证的种类。10.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是指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前可开立汇票,向指定银行预支款项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的实质是进口商对出口商在装船前融资。预支信用证可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和部分预支信用证两种。

114(四)信用证的种类。11.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为商业票据信用证,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并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的开具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是受益人只要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证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开立备用信用证是为了以防万一,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行付款。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备用证属于信用证的一种。

115(四)信用证的种类。备用信用证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种:(1)履约备用证。(2)投标备用证。(3)预付款备用证。(4)直接付款备用证。(5)反担保备用证。(6)融资备用证。(7)保险备用证。(8)商业备用证。

116(四)信用证的种类。12.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泛指开证行在其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试图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多数情况下并非蓄意欺诈,而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2)信用证有条件付款条款。(3)买方和第三方检验条款。(4)船舶指装条款。(5)货到检验条款。

117(四)信用证的种类。13.SWIFT信用证。凡通过SWIFT系统传递信用证信息及通过SWIFT开立和通知的SWIFT信用证称为信用证,有时也称为怀营店携信用证。

118(五)信用证的开证方式及基本内容。1.信用证的开证方式。信用证有以下三种开证方式:(1)信开信用证。(2)电开信用证。(3)简便信用证。

119(五)信用证的开证方式及基本内容。2.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各国所使用的信用证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及内容,则因信用证的种类而有所区别。信用证包括的内容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对汇票的说明。(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5)对货运单据的说明。

120(五)信用证的开证方式及基本内容。(6)其他事项。①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②开证行保证付款文句。③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④其他特殊条款。⑤按照UCP600办理的文句

121(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1.跟单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信用证支付方式,程序比较复杂,从涉及的当事人最多可达八个,就可以看出其业务的复杂程度。

122(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

123(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2.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环节。(1)受理来证。不论使用信开信用证还是电开信用证通知行,均需盖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是要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后方可通知受益人。此外,按照我国的体制和约定俗成的做法,我国的银行尚需对国外银行的来郑进行一定的审核,然后才通知国内的受益人。国外的来挣,有时会要求我国的银行对信用证保兑。

124(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2)审证。我国通支行在收到国外的来证之后,必须对来证是否符合我国的外贸政策进行审核,对收费有无保障进行审查。以上受理来证和省证这两个环节是我国的银行作为通知行在接到国外来证之后,把来正送交受益人之前要做的工作。而以下环节则是在信用证送达国内受益人后要做的具体工作,此时我国银行的身份是议付行。

125(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3)审单第三个环节是审查货运单据。我国的受益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上条款的规定,办妥全部货运单据,达到上述两个一致的要求。在审单过程中,一旦发现单证不符,丹丹不符的情况,就应退还给受益人做相应的修改。如果出现单证不辅,衣服行又不愿用表题和电梯方式征求开证行的意见的情况,信用证就会彻底失效。

126(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在审证过程中常见的单证单单不符的情况主要有:①超过信用证上规定的金额。②信用证已经过期。③货物迟装。④提单,保险凭证和汇票没有正确的背书。

127(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⑤没有按时交单。⑥海上提单上没有货物已装船的证明。⑦保险金额不足。⑧货装舱面,保险生效日期及保险险别与信用证上的规定不符。⑨保险生效日期迟于提单上的签发日期。⑩短装等。

128(六)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4)议付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我国出口商在银行可办理的出口结汇主要有三种,收妥节汇、押汇和定期结汇。(5)索汇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通过审证,审单和议付这几个环节后可以向开证行索回付款,即索汇,他是在流动运动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对外贸易出发点和归宿。

129(七)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早在1930年,国际商会就拟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1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UCP600你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采用,但它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和规章,只有在有关当事人实现约定的条件下,你才说该怪你的约束。

130四,银行保函(一)银行保函的含义。银行保函是一种附属的或辅助性的契约,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某种契约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以及自身的信誉向契约的另一方为担保该契约项下的某种责任和义务的履行而做出的一种书面付款保证或承诺。它属于银行信用。需要注意的是,保函业务不同于自我赔偿保证,跟单信用证及保险等业务,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31(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其基本特点如下:(1)保函是作为对他人信用不足的辅助和补充,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工具或结算工具,这一点不同于自我赔偿保证,后者只是基于自身信用。(2)保函项下的支付具有或然性,这一点不同于跟单信用证,后者在正常情况下必然发生支付。

132(一)银行保函的含义。(3)包含有三方基本当事人。是银行以自身信誉为他人债务/责任的偿付/履行而向第三者出具的支付/赔偿保证文件。这一点既不同于自我赔偿保重,又不同于保险后两者分别只有两方当事人或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4)保函的担保方为b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一点又与跟单信用证自我赔偿保证及保险均不相同,后者的开证行保证人及保险人都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5)保函的受益人权益不允许转让这一点也不同于跟单信用证,后者在必要时允许开立行可转让信用证。

133(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1.银行保函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1)申请人又称委托人。(2)担保人又称保证人。(3)受益人。

134(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2.其他当事人。银行保函除上述三个主要当事人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以下几个当事人:(1)通知行又称转递行。(2)保兑行又称第二担保人。(3)转开行。(4)反担保人。

135(三)银行保函的分类。1.银行保函的基本分类。(1)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银行保函安琪有无反担保可分为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两大类,其中前者是指没有反担保的银行保函,而后者是指有反担保的银行保函。(2)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独立性保函只作为一项自足性契约,而独立于基础合约的担保行承担第一性赔偿责任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从属性包含只作为一项附属性契约,而依附于基础合约的担保行承担从属性赔偿责任的非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1361.银行保函的基本分类。(3)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无条件保函指受益人向担保行索赔时,无需提供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出具的单据,也没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的银行独立性保函。有条件保函指受益人向担保行索赔时,需提供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出具的单据及有其他附加条件的银行独立性保函或从属性保函。

1371.银行保函的基本分类。(4)结算保函和信用保函。结算保函指担保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用作交易结算工具的银行独立性保函。信用宝函只担保行承担从属性和第一性支付赔偿责任的,用作支付/担保,履行/担保工具的费用性的银行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

138(三)银行保函的分类。2.银行保函的用途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出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和其他保函三大类。

139(三)银行保函的分类。

140(四)银行保函业务的基本程序。商业银行的保函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客户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保函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担保行之间权责关系的书面契约,也是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应该主项认真的填写。银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立保函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证明后,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以决定是否受理该项申请,并对外出具保函。

141(四)银行保函业务的基本程序。2.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及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银行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开立保函之前,会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申请人提交的开立保函的申请书,交易合同副本和招标书副本,反担保文件或财产抵押书,保函格式等,逐一进行详尽的审查核实。保函是担保行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向受益人所作的付款保证。

142(四)银行保函业务的基本程序。银行在应要对外出具保函之前,必须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好坏进行分析,特别是根据保函有效期的长短,项目的具体情况,受益人所在的国别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风险的大小做出正确的估计,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于未然。目前常规的防范措施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函及财产抵押。

143(四)银行保函业务的基本程序。反担保函实际上是由一个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作为反担保人向担保行保证,再担保行履行担保责任,向受益人做出赔付后,若担保函无法从申请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所有反担保人向银行作出赔偿。反担保函和抵押是对外出具保函的基础,也是维护银行的基本利益不损的基本保证。银行必须对反担保函和抵押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求落到实处。

144(四)银行保函业务的基本程序。3.银行对外出具保函。在信开保函方式下,担保行一般以信用证方式直接向受益人开出。4.保函索赔的受理与保函的注销。担保行对外付款后可立即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保函的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进行索赔,要求其偿还银行所支付的款项。保函到期后和保函项下的金额递减完毕后,担保行应立即办理保函的注销手续,并要求受益人按照保函的有关规定,将饱含退回担保行至此保函业务的运作程序结束。

145五,国际备用证。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更类似于保函。对于所谓的备用信用证,需要有一个更加专门并且国际统一的规则,而且新规则应当妥善处理好他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间的法律关系。在1998年4月6日,由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协会组织起草了《国际备用证惯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

146(一)国际备用证的含义。备用证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要素。(1)备用证的完整编号。(2)备用证,各当事人的完整名称,包括开证人,申请人,受益人及通知行等。(3)基础合同的签订日期,编号及其主要内容。(4)备用证,承诺和担保的责任范围及货币和金额。

147(一)国际备用证的含义。(5)所长时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单证及其提示方式。(6)备用证的效期包括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7)备用证依据ISP98开立和受到该惯例的约束。备用证未把开证人签字作为其必须的基本条件,原因是ISP98充分考虑了备用证允许采用电子文本和电子化传递方式的可能性,那是可以使用密押和密码来确认其发送人的身份和责任。

148(二)ISP98项下备用证的基本性质。1.独立性。2.只管单据性。3.不可撤销性。4.强约束性。

149(三)ISP98项下备用证的适用性。ISP98是一种具有多功能适用性和普遍意义的国际统一惯例,其项下的备用证不但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担保承诺,而且具有国际通用性。

150(三)ISP98项下备用证的适用性。1.ISP98优先广泛使用性。ISP98允许其项下的备用证同时适用某一UCP或某一《保函统一规则》,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ISP98具有优先性。虽然ISP98在必要时也可以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纳入其项下,但这只是对于独立性保函而言,对于从属性保函来说是不可行的。

151(三)ISP98项下备用证的适用性。2.ISP98的灵活适用性。一方面,在ISP98向下备用证的开证人不在只限于银行,还可以去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面,特别重要的是,在ISP98中还有一条灵活性条款,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的变更或排除己条款的适用性,利用这一功能,甚至可以在ISP98项下出具一份可撤销备用证。

152(三)ISP98项下备用证的适用性。3.ISP98的法律适用性。ISP98不仅可以用于国际诉讼,而且可用于国际仲裁。

153第三节,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如双方在选用支付方式上不易达成一致,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把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154节目录一,汇付托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比较。二,选择支付方式时需考虑的因素。三,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155一,汇付托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比较。总体而言,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的风险各不相同。

1561.出口商的风险。(1)赊销和赊购汇付有钱货两空的风险,并且缺乏相关融资手段(2)托收有被拒绝接单及接单后拖延付款/拒绝付款等风险,但可以做出押汇,可以利用汇票融资等。(3)信用证有着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但可以要求买方出具可预支信用证,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做出口押汇利用承兑信用证融资等。

1572.进口商的风险。(1)预付货款有钱货两空的风险,并且缺乏相关融资手段。(2)托收有单货不负己收到伪劣货物等风险,但可以凭信托收据,简单利用汇票融资等。(3)信用证有单据欺诈和以次充好等风险,但可以利用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凭信托收据借单,有时还可以要求出口商预约履付保证金等。

158二,选择支付方式时需考虑的因素。(一)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交易对手的资信是交易时应当考虑的首要因素。无论进口方还是出口方,都应当事先了解和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当对方的资信情况不是十分了解,或是认为对方的资信情况不是很好时,应当尽量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当对方是自己长期可靠的贸易伙伴或资信很好时,则可以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手续简单,费用较少的支付方式。

159(二)货物的销路情况。货物的销路情况也是左右交易双方采纳支付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畅销货来说,出口方可以要求对自己有利,特别是在资金占用对方面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进口方则不得不在这方面做些让步。对于滞销货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商品来说,进口方可以要求对自己有利,特别是在资金占用方面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出口方则不得不在这方面做些让步。

160(三)贸易术语的性质。由于在有些贸易术语下是不适合采用托收支付方式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所以贸易术语的性质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条件分为实际交货条件和推定交易条件两大类。

161(三)贸易术语的性质。1.实际交货条件。卖方以直接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2.推定交货或象征性交货条件。卖方向成语人实际交货而已向买方交付货运单据及保险单据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在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时,就有义务付款或承担付款义务。

162(四)运输单据的性质。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并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有影响。

163三,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这是指部分贷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款用汇付方式结算。

164(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这是指部分贷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款用托收方式来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贷款,凭光票付款儿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款项下,按即期和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进口商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减少垫付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应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款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贷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商交单,所以收费比较安全。

165(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证书结合。跟单托收对出口商来说有一定风险。出口商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证书后就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收回货款。采用这种方式时,采通常应在出口合同中订入相应的支付条款。在使用这种结算方式时,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定时间,以便被拒付后能有出足够时间办理追偿手续。出口商在办理托收手续时,还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规定,在发生拒付时,要求托收行请代收行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以免造成备用信用和银行保证书失效,以致失去追索权利。

166(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结合。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大,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及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此时可采用恢复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167(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结合。1.分期付款。2.延期付款。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168(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结合。3.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主要区别。(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分期付款时,贷款在交货时父亲和基本付清,而在延期付款情形下,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分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后转移,而延期付款总是在付清货款钱和交货时转移。(3)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同,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延期付款时,相当于卖方给买方提供了商业信贷和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需要向卖方支付利息。

169第四节,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国际保理。二包买票据。

170简介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社长和托收方式结算贷款时,出口商均需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为避免或减少收汇风险,可以使用出口保理和国际保理。等。国际保理士国际保护代理业务的简称。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为加速国际化,标准化的进程,完善国际结算体系,也在国内开展了保护代理和,福费延业务。这将有利于我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与国际金融业务接轨。

171一国际保理。(一)国际保理的含义。保理和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亦称保付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账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一项包括买方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信用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产服务。保理商按协议约定,对出口商的支持一般是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现代金融服务方式之一,是乙出口商和保理商签订的国际保理合同为核心的,该合同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72(一)国际保理的含义。(1)必须是商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货物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类似使用性质。(2)该商业机构必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3)保理商必须履行以下职能,以贷款或预付款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账担保。(4)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送交债务人。

173(二)国际保理的基本当事人。1.保理商。2.出口供货商。3.进口购货商。除了上述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有时还会在出口供货商和进口供货商之间派生出一个进口经销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分别根据所签署的保理合同办理保理业务。签署的各项保理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174(三)保理业务的基本类型。1.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1)公开保理,这是一种将债权转让公开通知购货商的保理方式,它又可按具体保理内容的不同,分为到期保理和综合保理两种类型。

175(三)保理业务的基本类型。(2)隐蔽保理,这是一种不将债权转让通知购货商的保理方式,暴力伤只向供货商已预付部分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而不提供其他保理服务。

176(三)保理业务的基本类型。2.双保理和单保理。(1)双保理机制只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共同为出口供货商提供保护代理服务的保理机制。(2)双保理机制指只有一个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为进为出口商提供。保护代理服务的保理机制,它又分为直接进口保理机制和直接出口保理机制两种。

177(四)双保理业务的流程。(1)进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使用D/P或D/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书面提出对进口商所审查的信用额度。(3)出口保理商将出口商提供信用额度申请转给有业务往来的进口保理商。(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告知出口保理商,并转通知出口商。

178(四)双保理业务的流程。(5)出口商到期交货并提交发票和各项货物单据。(6)出口商同时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即可得到一定的发票金额融资。(7)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送交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发票入账,并定期催促进口商按期付款。

179(四)双保理业务的流程。(8)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支付发票全部金额。(9)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拨交出口保理商。(10)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货款,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将货款余额交出口商。

180(四)双保理业务的流程。

181(五)有关保理的国际惯例和公约。(1)保理商联合会的《保理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2)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保理公约》

182二,包买票据。(一)包买票据的含义。包买票据又称福费廷,是一种特殊的中长期票据融资方式。即包买商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的买断经过外国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汇票,本票和其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

183二,包买票据。包买票据业务中所涉及票据的付款期限一般较长,大多在半年至七年办理包买票据业务后,原持票人旧将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都转让给了包买商,而包买商则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其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时,会加注无追索权字样,从而将收取债款的全部风险和责任都转嫁给了包买商。

184(一)包买票据的含义。包买票据债权凭证的基本种类有:1.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2.商业远期本票。3.发票或其他远期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185(二)包买票据业务的当事人。1.包买商。2.出口商。3.进口商。4.担保人。

186(三)包买票据的业务流程。包买票据的业务流程大致如下:(1)出口商首先与包买商签订包买票据合同,并规定一个选择拳击,然后与进口商签订包买票据项下的延期付款贸易合同,两者同时生效。(2)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运货物并取得经过银行承兑和担保的远期票据。(3)出口商将票据卖断给包买商。(4)包满商贷票据付款到期日,向票据的承兑人/担保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187(三)包买票据的业务流程。

188谢谢观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