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程》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教程》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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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第一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某甲5岁的儿子根据其祖父的遗嘱继承其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并由其父某甲保管。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问:(1)某甲5岁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祖父的遗产?(2)该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3)儿子满18岁后能否使用该财产?参考答案:(1)某甲5岁的儿子能够继承其祖父的遗产。因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该财产的所有权为儿子。因为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儿子,父亲对财产仅有管理权。(3)可以使用。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儿子年满18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李凌与林红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李小明,2015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2018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6

1《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000余元。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问:(1)从代理的种类来看,李凌和李小明属于哪种类型的代理?(2)法院拘传李凌是否正确?参考答案:(1)法定代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2)正确。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3.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未告知甲,甲因价格便宜而将牛买下。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三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

2《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甲表示应允。甲买回该牛后第四个月该牛因病死亡,双方遂发生纠纷。试分析:(1)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何种效力类型的法律行为?(2)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1)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无效。《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二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3《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4《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参考答案:(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2)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4)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5)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6)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2.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

5《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

6《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请回答问题:(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参考答案:(1)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2)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

7《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4)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5)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6)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4.

8《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2017年元月26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15万元,期限自2017年元月26日至2018年元月26日止,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今后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区A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款到期后,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还款2018年3月8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回答如下问题: (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若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三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甲方(合肥)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买某辆二手轿车的要约,有效期为15天。要约8月5日到达乙方,8月9日乙方函复同意购买。取消要约的通知8月7日到达,8月13

9《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日乙方复函到达甲方。甲方8月14日将该二手车(特定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试分析:(1)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2)若乙方要求强制实际履行合同,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原因。参考答案:(1)甲方与乙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甲方的要约自8月1日发出,有效期为15日,承诺期限就是到8月16日止。乙方的承诺复函8月13日到达甲方,在承诺期限之内,承诺有效,合同成立。由于要约规定了15天的承诺期限,所以该要约不能撤销。虽然取消要约的通知在乙方承诺之前到达,合同仍然成立。(2)不能,因为合同陷入了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在8月9日乙方承诺以后,甲方于8月14日把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丙方已经善意的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到丙方家里强制执行,就侵犯了丙方的所有权,因此乙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是法律不能容许的,因此乙方只能请求甲方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2.

10《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高中生甲16周岁,身高176厘米,面貌成熟。甲近期迷恋上一款名牌手机,由于价格高达5000元,父母不同意甲购买。甲知道家里有一间闲置的门面房,于是在网上发布租赁信息,欲将门面房出租的租金用于购买该款手机。乙看到租赁信息后,与甲达成租赁意向,在甲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15000元。甲的父母发现此事后,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拒绝出租该房屋。试分析,该租赁合同效力如何?参考答案: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本案中的租赁合同要生效,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甲的父母事后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拒绝出租该房屋,即表示拒绝追认。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3.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半年后甲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乙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甲在一个月前将一辆价值3万元的小货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好友丙,甲对丁有一笔3万元的到期债权一直未主张。试分析,乙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帮助自己实现债权?参考答案:乙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的方式帮助自己实现债权。

11《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甲在一个月前将一辆价值3万元的小货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好友丙,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该行为对债权人乙造成了损害。在受让人丙知道该情形的前提下,债权人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甲的行为。(2)甲对丁有一笔3万元的到期债权一直未主张,因债务人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乙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甲的到期债权。4.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箱零配件,甲公司于3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2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箱零配件运至乙公司。3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60箱零配件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3月8日将60箱零配件的货款付清。3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40箱零配件,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3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40箱零配件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40箱零配件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3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4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乙公司4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参考答案:

12《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60箱零配件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3)乙公司4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货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后乙公司违约,致使甲公司损失8万元。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共计43万元。乙公司则以法院可能会偏袒甲公司为由,申请仲裁。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3《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2)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为什么?(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3万元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5万元,由此可知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2)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仲裁协议。(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3万元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因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本案双倍返还定金数额为20万元,违约金为15万元,甲公司通常会选择适用定金条款。6.

14《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甲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平时工作辛苦且收入不高,一直想自己经营服装生意。某日甲在一家创业网站上看到一个服装品牌加盟信息,经营该服装品牌的乙公司和甲经过多次磋商,甲认为投资该品牌前景很好,乙公司也愿意为甲提供创业方面的各项支持。乙公司许诺只要甲选好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甲负责装修费用,乙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品牌专卖店的统一规格进行装修。甲办理了辞职手续,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乙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甲便租下该店面并预付了一年租金。就在双方准备签订加盟合同时,乙公司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加盟的人很多,要求甲在原来费用的基础上加三万元经营费,甲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难以接受,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房租及辞职造成的损失。乙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经营主体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试分析:(1)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什么关系?(2)甲要求乙公司赔偿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参考答案:(1)甲与乙公司正处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缔约阶段。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定的信赖利益关系。(2)甲要求乙公司赔偿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乙公司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乙公司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甲的信赖利益受损,乙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一台,货到后付款,丙公司在该买卖合同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2015年5月31日,乙公司收到设备,但未付款。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5《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丙公司未履行保证债务。2017年5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请求履行付款义务,但乙公司亦未履行。2017年11月30日,甲公司以乙、丙两家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1)甲、丙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2)若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是何种方式的保证?其保证期间应该如何计算?丙公司的保证债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丙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答案:(1)甲、丙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已经成立。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行为意味着保证人丙与债权人甲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2)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甲、丙两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因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丙公司的保证债务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在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丙公司未履行保证债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6《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甲公司对丙公司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甲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费费公司与会会公司于3月2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费费公司在5月7日前向会会公司供应特种原料30吨,总价款为150万元,交货后10内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20%;买方会会公司支付定金25万元;由伟伟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大公司用其一批工艺品作为质押担保。合同订立后,伟伟公司与费费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会会公司也于3月5日将25万元定金付给了费费公司,但大大公司一直未将作为质押工艺品移交给费费公司。费费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会会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价款,造成了费费公司损失了5万元。费费公司一方面追究会会公司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求保证人伟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要处分大大公司的工艺品用来偿债。但遭到了两担保人的拒绝:大大公司认为费费公司无权处分自己的工艺品;伟伟公司则要求费费公司先向会会公司求偿,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1)费费公司如何解决违约金和定金问题?(2)会会公司如果觉得违约责任太重,应当如何处理?(3)大大公司拒绝费费公司处分其工艺品是否合法?为什么(4)伟伟公司有关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

17《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费费公司要么要求会会公司支付违约金,要么拒绝偿还其定金,而不能两者兼用。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和给付了定金的,由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由于本案的违约金为30万元,定金责任为25万元,故费费公司一般会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2)会会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的数额。(3)大大公司的拒绝是合法的。因为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4)伟伟公司的主张不正确。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3.赵某系养猪专业户,为改建猪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赵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赵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某占有。赵某得款后,改造了猪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猪的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猪款共计2万元,赵某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赵某以销售肉猪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猪送交赵某,要求支付运费,赵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赵某预计的收入落空,赵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试分析:

18《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赵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赵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某与蒋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赵某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赵某支付送猪的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赵某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赵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时设立。本题中音响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故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不办理登记,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赵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虽然赵某已就该音响设备设立了抵押权,但不妨碍赵某就其再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赵某与朱某立有质押字据,并把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所以二人的质押关系有效。(3)朱某与蒋某之间成立留置法律关系。

19《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4)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5)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同时适用。(6)县良种站要求赵某支付送猪的运费,该请求不应支持。因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依据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合同标的为良种猪,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点应推定为卖方所在地,县良种站送猪的费用应当由赵某支付。(7)赵某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赵某的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第五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2017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8年5

20《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题: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2015年10月,王某为其妻投保了5万元人身保险,交纳3000多元保险费,指定受益人为王某。投保时,王某在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均填写“无疾病”。之后,王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17年2

21《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月,王妻患癌症死亡。王某申请赔付,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于是准备给付。后经举报,保险公司查明王妻在2014年11月已被确诊为食道癌,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请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其他条件同上,假设王妻于2017年11月死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本案例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中王某明知其妻子在2014年11月已经被确诊患有食道癌,但在2015年10月购买保险时未如实相告,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履行赔付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假设王妻于2017年11月死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被告对其进行健康状况隐瞒事实真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尚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使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的意图之下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本案中王某故意的心态比较明显,这种情况就不能机械适用两年抗辩期了,否则就是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3、201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16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请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合理?参考答案:

22《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14年5月1日,保险事故发生在2014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试分析:(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债权人的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可以解散企业?

23《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6)黄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析:本案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适用问题。我们主要从研习该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作以下评断: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24《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6.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4月,甲乙丙三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乙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甲乙各自出资5000元,丙10000元。利润分配为1:1:2。乙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乙提出这4000元的债务应该按照利润分配比例承担。甲丙都不同意,发生争执。

25《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酒吧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析:案例涉及合伙企业设立的问题。在本案中,合伙企业使用乙的个体营业执照代替合伙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应满足《合伙企业法》在设立方面的具体规定。2.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合伙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福顺昌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郝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郝某的做法合法吗?他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解析:案例中的合伙人郝某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人的义务——诚信忠实的义务,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构成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合伙企业。3.“满意水果店”为甲乙丙三人组建的一家合伙企业。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三人一致同意才可以签约。一日,甲乙二人出差,留丙一人经营管理水果店,丙与不知情的供货商丁订立了10万元水果的采购合同。

26《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请问:该合同效力如何?解析:案例设计合伙人义务中的“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在本案中,合同有效。因为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善意的第三人并不知道,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要继续履行。但其他合伙人甲乙可要求丙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分析:一、中国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为2012年9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中国信达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2017年度,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中国信达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中国信达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2017年度中国信达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应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中国信达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

27《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中国信达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2017年中国信达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是否需要提取公益金,公司法未做规定,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提取。据此,中国信达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正确的。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中中国信达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五洋电子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中国五洋电子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于201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公司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2017年2月15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子公司破产,2017年2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2017年3月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2016年8月,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2016年10月将自己的电子生产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2017年6月该子公司将部分财产转移。导致该子公司债务人无法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请求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问: (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子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母公司是正当的,不应被宣告破产,你认为如何?

28《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 [分析]:(1)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 企业破产和解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解救制度。《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2016年8月,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2016年10月将自己的电子生产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是不符合破产法的。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017年6月该子公司将部分财产转移是无效的。

29《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该案中由于子公司的不法下午导致该子公司债务人无法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九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由来已久,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这源于2010年双方“明星产品”之间的“互掐”。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了其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QQ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2010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到2014年,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问题:(1)腾讯公司迫使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垄断?参考答案:1、腾讯公司迫使用户“二选一”

30《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不构成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腾讯迫使用户“二选一”并不符合上述相关行为。虽然该行为合法但并不否认该行为的不合理性,腾讯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需更加审慎并高度重视消费者的利益来2.2010年1月8日,由

31《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规定部分新书不得打折,尤其是网上书店卖新书也不得低于8.5折。问题:(1)《规则》规定的内容是否构成垄断?(2)本案中《规则》内容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参考答案:1、该《规则》属于行业垄断的范畴。我国《反垄断法》在界定予以消除与禁止的垄断行为过程中,还针对行业协会的垄断作了规定,即《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而“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该《规则》以行业协会名义颁布,且要求图书经营者遵守其限定的图书价格,否则即有权制裁违规者;明显违背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这是因为,无论是图书行业图书经营者达成的有关限制图书价格的垄断协议,还是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有关限制图书价格的共同行为,都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之列。所以,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的这一《规则》,无论其出发点是什么,基于什么考虑,其结果必定是通过对图书发行与交易价格的限制而限制图书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必定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会进一步加剧图书市场的混乱。2、本案中《规则》内容中规定:部分新书不得打折,尤其是网上书店卖新书也不得低于8.5折。这部分内容属于违法行为。说明了该《规则》在限制图书的定价。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有关价格的原则规定。

32《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3.8月26日,奇虎公司宣布,就有关损害名誉权事宜,正式起诉瑞星公司和“中关村在线”网站。奇虎认为,长久以来,瑞星持续不断地散布了大量攻击奇虎360的言论。尤其是在奇虎360推出永久免费的杀毒软件之后,在相关媒体上忽然出现大量有组织、有计划地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瑞星公司不但在自己的软件界面上大量推荐和传播此类文章,甚至不惜重金到处购买广告位,在一些大网站或大客户端软件的显著位置,以广告的形式投放这类文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奇虎决定起诉瑞星公司和连续发表攻击奇虎文章的中关村在线网站。试分析:(1)瑞星是否存在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奇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2)相关媒体在此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参考答案:1、

33《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奇虎与瑞星属于市场同业竞争对手,因此,应优先适用调整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两者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具体包括捏造虚伪事实和散布虚伪事实两种行为方式。而奇虎对瑞星的指控,主要在于瑞星“大量推荐和传播”或者通过媒体广告方式散布“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2、由于奇虎认为中关村在线网站“数次帮助瑞星攻击奇虎”,因此,奇虎同时还起诉了中关村在线。中关村在线属于媒体,其与奇虎并不构成直接的商业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因此,除非奇虎有证据证明中关村在线与瑞星主观上具有共同对奇虎进行商业诋毁的故意,否则奇虎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等法规来追究中关村在线“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媒体的行为涉嫌侵权,一般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媒体自行采写相关文章,文章内容涉嫌侵权;二是媒体转载文章或者刊发的广告内容涉嫌侵权。对于第一种情况,判断媒体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关键在于相关文章内容是否失实,如果媒体在采写文章时未能遵循中立、公正等新闻操作准则,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则很可能构成侵权。对于第二种情况,除了相关文章或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的判断之外,媒体还应负有一定的审查责任,特别是对于广告的刊发。当然,对于媒体涉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容。应当在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和法律责任承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4.某网咖是一个盈利性上网服务机构,2018年春节该网咖举办有奖电竞比赛活动,规定只要在该网咖打满三十局,且获得排位五连胜的顾客,即可参加抽奖并有机会获得特等奖——

34《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某品牌轿车一辆。此有奖活动一经公布,该网咖的顾客人数剧增,最后,特等奖被丁某获得。丁某是该网咖的工作人员,其得到特等奖后,即将该轿车交还单位,单位给他奖励5000元。问题:(1)网咖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简要回答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3)该网咖应当承当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网咖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违法性,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②侵权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③社会危害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公平竞争赖以生存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

35《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从永红食品商店购买了2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小张在卸货过程中,其中一瓶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张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导致失明,由于张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向永红商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张某向厂家索赔。张某诉至法院。试分析:出售啤酒的永红食品商店是否应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出售啤酒的永红食品商店需要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眼睛受伤因啤酒质量有瑕疵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店出售,因此,张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张某而在运输和搬动过程中没有过错,但有受损害之事实,再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永红食品商店应该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永红食品商店可以向厂家追偿。2.

36《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陈某是位退休人员,于2016年2月7日到自由市场花费2300元购买了一把秋千椅。2016年3月19日中饭后,陈某带着孙女坐在秋千椅上自然摇动,突然其中一根支撑的木料断裂,陈某被摔在地上,致使右手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1000元。陈某治愈后立即去自由市场寻找销售人,但发现销售人已不在原处,一时无法找到。后陈某发现秋千椅上刻着鸿达木竹制品厂生产的字样,通过打听在城郊找到了该厂,陈某便要求该厂承担其一切损失。而厂方则认为陈某应先向销售者索赔。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被告鸿达木竹制品厂提出以下诉讼请求:①要求被告赔偿购买秋千椅的损失2300元;②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1000元。试分析:(1)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为什么?参考答案:(1)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均应赔偿。(2)《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鸿达木竹制品厂作为生产厂家应对陈树青的人身损害及秋千椅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产品质量缺陷属于销售者责任的,该厂有权向销售者再追偿。第十一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

37《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余某在某商厦花500元购买了一套名牌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送50”的规定,余某获得了该商厦250元的赠券。回家后,余某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确属假冒产品。于是,余某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该商厦答应余某的要求时,向余某索要250元的赠券,由于余某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余某退还250元现金。余某则认为,该赠券是商店无偿赠与的,就拒绝退还。该商厦却告诉余某,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该西服和赔偿。试分析:余某要求一倍赔偿有无法律依据?其是否应该退还赠券呢?参考答案:余某要求一倍赔偿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买卖合同看,余某与商厦的买卖合同就随之解除。买卖关系只要不存在,赠与关系就不成立。从以上分析看,该商厦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退货和赔偿余某后,余某则应当退还该商厦的赠券。2、贾某认为最近菜市场的价格过高,于是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要求降低物价。结果被工作人员劝说回家。试分析:为什么贾某的申诉未被接受?

38《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参考答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诉方;(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贾某没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理由,其申诉自然不被接受。3.2018年1月,小张在某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因滑雪板未脱落,造成左小腿骨折。后小张将滑雪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滑雪场辩称,小张因为粗心大意,未注意到场内的雪道级别区划,误入中级雪道,又加上自身技术有限、无法适应该雪道内的滑行条件才导致摔伤的,责任在于自己。况且滑雪场在广播里不断播放滑雪的警示和告示,现场亦立有公示牌和告知牌,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故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试分析:小张能够胜诉吗?参考答案:可以胜诉。在小张滑道的选择、滑行中的监管和保护方面,滑雪场均予以放任,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更在其中新增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9《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第十三章(票据法)课后自测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经背书得到该支票,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第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第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它的本质功能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2、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201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40《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伪造的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3、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第十四章课后自测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那一项不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B)A.安全性B.效益性C.偿还性D.流动性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B)A.10亿元人民币B.1亿元人民币C.5000万元人民币D.5亿元人民币3.下列那一项不是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D)

41《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A.解散B.被宣告破产C.被撤销D.被起诉4.下列那一项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原则(A)A.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贷款人保密C.取款自愿、存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D.取款自愿、存款自由、存款有息、为贷款人保密5.下列那一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A)A.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B.监督检查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C.监督管理黄金市场D.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二、观念运用1.李春持一到期存单取钱时,储蓄所发现存单上电脑清晰地填写了“50000元”,同时,该存单大写金额栏却为“伍仟元整”。储蓄所认为:在处理票据大小写差错中,常以大写数字为准,只肯付李春"伍仟元"本息.:(1)储蓄所以大写数字支付本息是否合理?(2)储蓄所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参考答案:(1)不合理

42《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由于存单大、小写不一致是银行工作人员过错所致,储户在此过程中通常无可非难之处,因此,发生纠纷时,银行方面对存款的实际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可通过查对存款人填写的原始存款凭证等确定存款的真实数额。如果银行不能充分举证,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该案例中存单大、小写不一致是银行工作人员过错所致,却在储户取款时辩称在处理票据大小写差错中,常以大写数字为准,只肯付储户伍仟元本息,本身就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2.2017年1月,安徽芜湖市河塘村种植养殖场业主卢向阳,花费500多万元从外地引进数百万株供山羊食用的皇竹草种节苗。当年9月,卢某以“波尔山羊、皇竹草”项目向繁昌县扶贫办申请扶贫立项,通过一些关系的疏通,扶贫办同意将其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并批准了扶贫贷款立项。随后卢向阳向中国农业银行繁昌县支行申请扶贫贷款50万元,用于保护皇竹草种苗安全越冬。2018年1月,农行官塘营业所向繁昌支行递送调查报告认为,贷款申请人尚未归还上笔到期贷款本息30万元,借款抵押物也已经在上笔贷款中做过抵押,借款人的皇竹草项目发展前景有待评估,建议银行审贷委员会审慎决策。农业银行繁昌支行于2018年2月做出决定,对河塘村种养殖场所申请的贷款不予发放。请思考:

43《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农业银行繁昌支行最终作出对河塘村种养殖场所申请的贷款不予发放是否合法?(2)农业银行繁昌支行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参考答案:(1)合法。根据贷款原则中的当事人自愿原则,政府不能强迫命令要求金融机构向不符合授贷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虽然卢向阳的“波尔山羊、皇竹草”项目贷款,得到了繁昌县扶贫办的批准立项。但经过繁昌县农行支行的审批,他的项目并不符合贷款要求。且该支行在规定的时间(中长期贷款应在6个月内回复)给以答复,并没有耽误卢向阳的项目。因此,不予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合法的。(2)符合商业银行法第十五章劳动合同法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小郑2018年大学毕业2个月内仍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小郑来到家乡一家公司应聘,经过层层选拔,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短信告知小郑被录用了,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3个月,小郑考虑工作不好找就无奈答应了。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分析:(1)公司与小郑签订劳动合同了吗?(2)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44《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3)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有哪些?参考答案:(1)公司未与小郑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郑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如下表,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公司与小郑签订3个月试用期不合法。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3个月0非全日制用工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0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1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6个月无固定期限≤6个月(3)《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王某在某家公司工作已经满9年,2018年7月,该公司在另外一个城市开了一家子公司,为了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公司考虑让王某作为业务骨干派到子公司支援子公司发展,王某得知此事后,心里很困惑“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9年,马上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要是去子公司,是不是还得再工作10年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回答:(1)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

45《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2)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哪些法定情形?参考答案:(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工作年限,原则上仅计算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有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法定情形

46《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象法定情形(1)连续10年一般用人单位中的长期劳动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双10年国企改制中的长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第三次劳动合同关系第三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a.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以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3.推定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7《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4.例外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3.冯某著名大学毕业,专业热门工作好找,他对于多家公司的职位犹豫不定,抱着先试试看的想法入职某公司。入职以来冯某工作兢兢业业,单位对其非常赏识一直协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冯某还没有下定决心留在该公司,所以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试分析:(1)假如冯某现在是入职一个月内,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2)假如冯某现在是入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公司应该怎么办?(3)假如冯某入职满1年之后,公司应该怎么办?(4)假如是公司不愿意签订合同,冯某分别在入职1个月内、超过1个月未满1年、满1年后之后三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答案:(1)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冯某不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冯某终止劳动关系。向冯某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冯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3)公司

48《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冯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冯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冯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4)实践中存在虽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依照“时间段+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时间段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合同单位未签需支付劳动报酬时间段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签1.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时间段3满1年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4.陈女士在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怀孕前工作努力上进,怀孕后仿佛换了一个人,经常迟到早退,整理公司账目混乱,利用公司设备上网聊天,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后公司商议决定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陈女士得知消息后,立即找到公司理论“我现在是孕妇,公司无权解雇我”。试分析:(1)公司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吗?(2)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3)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参考答案:

49《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于法有据因为劳动者有过错,《劳动合同法》第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第一类: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适用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外(不可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0《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类:及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以单方解除适用情形:此情形下,所有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即无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类:经济性裁员:由于经济性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适用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1条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专用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优先留用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1《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优先招用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例外(不可裁)《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解除类型向劳动者经济补偿通知情形1.预告解除无需要通知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及时解除:被迫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有需要通知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2《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有不需要通知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5.2018年1月,卫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为期2年,卫某接受公司的派遣,派遣任务时期每月由派遣公司发放卫某工资3000元,没有派遣任务时每月200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随后派遣公司把孟某派遣到某运输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孟某发现运输公司实际支付的劳务费是3200元每月,而派遣公司仅给自己3000元。于是卫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负责人称按照合同的约定卫某有派遣任务时工资就是3000元。试分析:(1)该派遣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2)我国对劳务派遣公司有哪些规定?(3)我国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有哪些规定?参考答案:(1)说法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我国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定有设立条件《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3《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合同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般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禁止乱收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禁止克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我国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规定有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总量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禁止自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禁止再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禁止乱收费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禁止分割订立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4《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第十六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某企业职工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按照现行政策,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试计算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考答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7500元(2500×3);李某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额为7500×8%=600(元)。2.张某在定点医院做外科手术,共发生医疗费用17万元,其中在规定医疗目录内的费用为15万元,目录以外费用2万元。已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每月,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报销比例为90%。试分析计算:哪些费用可以从统筹账户中报销,哪些费用需由张某自理?参考答案:医疗报销起付标准为2000×12×10%=2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12×6=144000(元);张某医疗费用中在2400元以上、144000元以下部分可以

55《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从统筹账户中报销。可以报销的费用为(144000-2400)×90%=127440(元)。需由张某自理的费用为170000-127440=42560(元)。3.甲公司职工王某月工资5000元,已知该企业适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1%、工伤保险费率为0.8%。试计算:(1)应由王某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2)单位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参考答案:应由王某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为5000×(8%+2%+0.5%)=525(元)。单位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5000×(20%+6%+1%+0.8%)=1390(元)。4.李某原系甲公司职工,甲是成立于2017年4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筹备期间,张某作为发起人之一,以公司名义于2017年5月25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聘请其为公司筹建至开业期间的车间技术骨干,并约定待岗期间工资为2500元,从报到上班之月起工资为3600元。201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聘请李某在公司的行政部门工作,从事车间技术员工作。

56《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2018年5月30日,甲公司以李某“在工作中不能胜任,不具备公司规定的工作能力”,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李某在2017年工作期间以个人名义按照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缴纳了缴费比例20%的养老保险费,2018年1至5月期间亦是自行缴纳了上述费用。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以甲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认为过错在李某,因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时,李某正与前就职单位因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仲裁,为了不影响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李某要求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赔偿李某任何损失。双方对工资及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于2019年4月22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及养老保险损失等费用。试分析:(1)李某与前就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可否免除甲公司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2)李某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及其自行缴纳社保后,能否向单位索赔?参考答案:(1)员工与第三人之间纠纷,并非单位免缴社保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已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社会保险法》第5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筹备期间,2017

57《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年5月25日发起人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钢管公司对发起人钱某上述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协议书实际履行,该《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李某与甲公司之间从2017年5月25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至201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甲公司应当为李某缴纳社保。甲公司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是李某与前就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该纠纷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2)员工自行缴纳社保,事后单位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可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计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5.甲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出院后,张某回公司上班。因该疾病导致活动受限,张某已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又为其另行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但张某仍不能从事该工作。甲公司拟单方面解除与张某之间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已知:张某月工资为3000元,实际工作年限8年,在甲公司工作3年;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试分析:

58《经济法基础教程》章节练习题及答案题库(1)张某在工作中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2)张某可享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3)张某住院期间,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病假工资应该是多少?(4)甲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考答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张某在工作中突发先天性心脏病应认定为工伤。(2)根据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因此,张某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3)根据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张某住院期间,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病假工资至少是2000×80%=1600(元)。(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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