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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相关概念天保工程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简称天保工程。在我国,主要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1998年洪涝灾害后,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天然林资源过度消耗而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的现实,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做出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大决策。该工程旨在通过天然林禁伐和大幅减少商品木材产量,有计划分流安置林区职工等措施,主要解决我国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在2000-2010年间,工程实施的目标:一是切实保护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9.18亿亩现有森林,减少森林资源消耗量6108万立方米,调减商品材产量1239万立方米。到2010年,新增林草面积2。2亿亩,其中新增森林面积1。3亿亩,工程区内森林覆盖率增加3.72个百分点。二是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调减751。5万立方米,使4。95亿亩森林得到有效管护,48。4万富余职工得到妥善分流和安置,实现森工企业的战略性转移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步入可持续经营的轨道。一、公益林(森林)管护(一)森林管护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24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公益林是生态价值十分重要的森林资源,按“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事权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筹集资金落实管护责任。(二)对“管护"的理解“管护"一词由“管理”和“保护”组合而来,“管理"是手段、过程、措施,“保护”是目标、效果、法律要求。可以将“天保工程公益林管护”理解为“预防性管理措施",实现“保护森林”是目标.“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七落实责任体系”即是从实践中摸索形成的“森林预防性管理措施"。(三)管护模式国有林管护模式主要由国有林场(所)按责任区,落实在编在岗职工,与其签订《森林管护责任书》实施管护。若在编在岗职工不足,则按“用工自主”原则,由国有林场(所)聘用临时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实施管护。参与森林管护的职工及临聘人员可以称为专职护林员.对不宜落实专职护林员的散生国有林,可以在当地村民中确定兼职护林员,签订“代管”合同落实管护责任。集体个人森林管护模式集体个人森林的管护责任实际上由林主和村社集体组织分担,管护模式即为“林主自主管护"和“兼职护林员集中管护”,实践证明这两种“管护”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因此,我市要求将这两种管护模式结合起来落实集体个人森林的管护责任.天保工程所称的“管护”主要是指兼职护林员的集中管护,而“24
2林主自主管护”是从林权确定的时候就自动开始的责任履行过程,这种“林主自主管护”主要依靠森林经营获取回报(木材、薪柴等),在对公益林有木材采伐限制的条件下,国家及地方政府按照事权原则分别筹集资金建立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种“补偿”实际上就是对林主履行“自主管护”责任的补偿。集中管护这是我市天保工程二期自创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林主自主“分散管护”而言的。天保工程广泛使用的“承包管护”实际上就是“集中管护”,天保工程二期要求延续、完善一期管护体系就是要延续、完善集中管护体系。实际工作中,应该在“完善”上很下功夫,其内容至少包括:合理确定管护责任区、管护费标准,认真确定管护人员、组织岗位培训及签订管护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等。(四)管护合同管护责任区应根据森林分布状况及巡护难易划分责任区,一般将一个村或几个社划分为一个责任区,不能简单以森林面积划分责任区,一个责任区落实一名兼职管护人员。实际工作中,可要求乡镇结合实际初步确定责任区划分方案,报区县林业部门审定。管护合同“公益林(森林)管护合同”是遵循《合同法》及天保工程相关规定而签订的“合同”,而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而签订的“用工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有其法定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模式等。“管护合同"的甲乙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区县可依据市上推出的合同模式补充、完善制定适合当地的模式合同。管护责任书“公益林(森林)管护责任书”24
3是上下级间或单位与职工间落实森林管护责任的一种形式,是组织内的一种工作要求或目标落实。例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林场与职工之间等都是以天保工程责任书或管护责任书形式进行落实。“管护合同”与“管护责任书”共同构成了天保工程管护七落实责任体系。(五)管护费标准应改变过去按照管护面积和统一规定单价下拨管护费的做法。对国有林管护费可由国有林场统筹支配使用。对集体林区管护费可根据责任区个数和责任区管护费标准支付,责任区管护费标准由区县根据资金来源、社会经济等实际情况确定。“管护合同"上应明确管护费标准,管护费支付应逐渐实现通过银行卡支付。(六)不同环节管护费理解工程管理人员应明确“管护费”与“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区别和联系,即:对国有林,年度计划“国有林管护费”与“国有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之和就是实施方案“国有林管护费”金额,造成这种不对应的原因是中央财政预算项目不同;对集体林区,年度计划“管护费”、“生态效益补偿金"与实施方案是不完全对应的,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天保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及“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但是,在统计报表中“管护费"与“生态效益补偿金"又必须与计划文件相对应。造成这种计划文件与实施方案不对应的原因是财政预算项目与我市天保工程实际有一定差别。(七)管护记录是专兼职管护人员巡山护林的原始记录,也是管护人员的护林工作接受考核和检查(自查、复查、核查)的主要依据。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管护人员对护林日志的记录还存在“24
4记录简单、粗放、不得要领等”问题,因此区县、林场或乡镇必须将“怎样记录护林日志”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护林日志至少应该记录:这一天巡山护林的路线、起始时间;与护林工作相关的事项处置情况,例如在某时某地劝止某人乱砍滥伐、采砂采石、乱捕乱猎、野外用火等,报告及处置情况,书写护林标语多少条,观察森林虫情,护林宣传多少时间,等等。(八)管护考核区县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量化的管护考核办法,应将管护效果和实施管护的措施和过程作为重要的量化依据,具体量化办法应与管护合同相衔接。乡镇、林场应按照管护责任区建立管护考核台帐,将平时掌握或月检、季检、年检发现的影响管护效果的事项、事件(例如森林火情、虫情,乱砍滥伐、滥捕滥猎、滥采滥挖情况等)随时进行记录,作为自查、复查、核查等考核的依据。二、生态效益补偿(一)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范《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24
5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市政府对公益林(森林)补偿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规定:”对集体林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同标准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对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每亩每年10元.对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3元;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亩每年7元(分担比例为:“一圈”地区,市财政30%、区县级财政70%;“两翼"地区,市财政70%、区县级财政30%)。对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和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不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对集体林区地方公益林,中央财政管护补助费每亩每年3元.将集体林区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进行统筹使用,按每亩每年2元的标准提取集中管护费,其余用于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二)生态效益补偿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应将“生态效益补偿"理解为“对公益林林主自主履行管护责任产生的生态效益所付出的有效劳动的补偿"。而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对公益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价值的补偿”是错误的,也是不具有操作性的。24
6因此,补偿标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而不是与公益林类型和等级相关的。(三)补偿对象、范围生态效益补偿对象总体上说,补偿对象是公益林林主。用“林主”这个概念比“林农”更合理,“林农”有户籍概念,而“林主”就不隐含户籍成分。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国家规定补偿范围是公益林地,这主要是相对于基金筹集和预算而言。我市规定补偿范围是“除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之外的公益林地",又考虑到公益林区划可能存在“局部错划”需进行技术层面“微调”的实际,规定“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不进行生态效益补偿”,这是为体现“公平",对操作层面而言的。(四)生态效益补偿合同“补偿”并不是无条件的,林主必须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才能获得补偿,因此必须签订《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合同》,一般情况下,以乡镇政府作为合同甲方,区县可根据市上的“补偿合同模式”制定切合实际的“补偿合同范本”,范本中要对天然林保护相关政策、林木采伐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规定。(五)补偿标准集体林区国家及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亩每年7。75元。确定这一标准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财农〔2009〕381号文规定市级留用每亩每年0.25元公共管护费;渝办发〔2011〕213号文规定24
7每亩每年2元用于组织集中管护,并规定集体国家公益林与地方公益林同标准补偿.实际工作中,只要公益林林主履行了合同,就必须按照补偿范围和规定标准实施补偿,绝不能擅自降低标准。(六)兑现总体要求以“直补”方式兑现,即通过林主提供的银行卡每年一次性直补。实行直补的首年度,相关基础工作比较繁重,但形成制度后,工作量就相对减少,干群矛盾、群众信访就相对减少.兑现环节减少,林主利益相对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实际工作中,不管有多大困难,都要把直补的基础工作搞好.(七)检查对林主自主管护工作的检查应重在平时检查,将检查情况以台帐形式记录在案,每年根据台帐记录评估林主履行合同情况,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告经乡镇政府和区县林业部门审核后,作为直补兑现的依据.只要平时用心记录,每年兑现前并不会增加很多工作量。三、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一)建设内容及项目性质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在我市主要有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两个内容。项目投入全部为中央基建投资,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林业部门具体实施,投资标准为人工造林30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项目基建投资性质决定了适用国家发改委基建投资管理相关程序和办法。(二)相关规范《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24
8(发改投资〔2011〕1620号)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人工造林及封山育林作业设计文件编制提纲》(渝林天〔2011〕12号)明确了该项目作业设计的编制规范。间接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有3种间接费,即管理费、作业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规定列支,但必须控制在1.5%内.作业设计费按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计收但不超过2%的控制标准.监理费按《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提取。(三)相关概念人工造林天保人工造林只能利用宜林荒山荒地及区县及以上政府规划造林地进行实施,营造森林类型只能是生态型乔木林。人工造林管理关键在于质量管理,重要环节主要有:造林地选择(确保能够让营造的生态林永久存在并可持续经营)、树种选择(适合立地条件的乡土树种)、苗木选择(采用实生苗,拒绝无性系)、现场初设(准确的面积计量、立地判断、社经调查)、施工过程监理(整地、供苗、栽植、保护、补植等)、成本控制(有效的劳务组织、计件工资制度、有效的苗木验收)等。封山育林天保封山育林只能利用疏林地和无林地进行实施,营造生态型乔木林24
9,即通过人工补植、人工促进、封禁保护等措施主要依靠自然更新能力形成森林和提高植被盖度.封山育林管理关键在于质量管理,重要环节主要有:封育地选择(只能选择疏林地、无林地,避免选择低质低效有林地等)、补植面积现场估测(一般应对小块状荒地进行补植,而不宜采用大规模砍除原生植被带补植)、补植树种选择(适合立地的乡土树种)、人工促进措施实施(对乔木型萌生树篼除萌、对未出林乔木型幼苗除草抚育)等.封育项目应提倡在设计基础上,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经费统筹安排,而不是普遍采用的以乡镇或小班为单位的统筹形式(避免同价而工作量不同的现象出现)。乡土树种判断标准一般可以确定为:在当地自然条件下可以完成全部生活史并生长良好并不对其他树种和植物构成灾害的树种,包括乡土树种和引种较久已乡土化的树种。幼林抚育营造林工作中所用“幼林抚育”与森林经营中所用“幼林抚育”的区别主要在于:时段不同、措施不同、目的不同,营造林工作之“幼林抚育”指苗木成活到郁闭之前,为清除杂草促进苗木生长而提前郁闭的措施;森林经营之“幼林抚育"指在幼林竞争生长期,对郁闭度过大幼林,进行疏伐增加通透性,促进森林健康的措施。人工促进自然更新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呈萌生状的树篼例如杉木、栎类等,保留生长势最旺一株,其他萌株全部除掉,将树篼营养和地上空间留给保留株更好更快生长;二是对尚未出林的自然更新起来的乔木型幼苗,将周边一定范围的杂草和灌木伐除,让目的幼苗获得全光照,更好更快生长。人工促进自然更新是封山育林工作中费省效宏的措施,实际工作中应给予充分利用,应用中要注意搞好现场指导培训.24
10水土保持措施造林和封育项目实施中应十分重视水土保持措施。根据以往经验可以概括为:坡地造林整地必须沿等高线开行,行间应尽量保留原生植被;采用穴壮整地,上下行的种植穴应错位排列;山脊、山顶、裸岩、瘠薄、沟边处尽量保留原生植被;行带上自然更新的乔木型树种尽量保留仅给予适当抚育。有效面积造林小班面积应测量和标明有效造林面积,即须扣除道路、房屋、裸岩、不需植苗的自然更新地面积等。统计表、一览表上必须以有效面积为准。现场调绘与初设这是造林和封育设计的基础环节,区县应十分重视对现场调绘和初设的管理,要充分估算所需技术工作量,设计合理的质量管理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预算充足的设计经费,组织足够的技术人员。混交林理论上的混交类型有:块状混交、带状混交、行间混交、株间混交等。但实际工作中应提倡用块状混交,在土层深厚的沟槽部、坡下部设计定植阔叶树,其他部位定植针叶树。而封育工作中又提倡采用“自然混交”,即充分利用自然更新的乔木型阔叶树种通过人工促进自然成林,在块状补植地采用针叶树补植形成小块针叶林,这种自然混交形成针阔混和林。五制项目管理积极推行的“五制”,即: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内部招投标制(试行)、全过程质量监理制。适地适树营造森林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适地适树。在某个具体地块判断“适地适树”24
11的简单方法是:就地观察某个树种在该立地的自然条件下是否能够正常完成从“种子到林木到种子”的全部生活史,能够正常完成,就说明能适地适树.实施单位“实施单位”这个概念在天保工程管理中应用得很普遍,但在具体语境中各有所指,至少包括:区县实施单位(又名县级实施单位)、国有林业实施单位(又名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实施单位、生态公益林项目施工单位(由区县确定负责生态公益林项目实施的乡镇、国有林场、造林公司等施工单位),尤其对“国有林业实施单位”绝不能望文生义,随意扩展,必须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名单为准,另外对“生态公益林项目实施单位(即业主单位,一般指区县林业局)”与“生态公益林项目施工单位”的概念和工作中的职责必须分清。因此,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具体语境对这一“概念”进行理解和应用。疏林地“疏林地”是“地类"术语,国家有其严格的技术标准。在封山育林规划中可适当变通应用“疏林地”这个概念,例如新造林满5年尚未郁闭的失败造林地、乔木层尚未郁闭的灌木林地、已解封但乔木层尚未郁闭的失败封育地等。规划造林地这是工程造林实践中正在发展的一个概念,传统的工程造林一般是应用林业用地及退耕还林地实施,但实践中一些坡耕地已事实上撂荒,法律上仍属于耕地范畴,而农民愿意、政府同意规划用于造林,我们称为“规划造林地”24
12。生态公益林项目可利用规划造林地实施,但必须要由区县及其以上政府规划,这是尽量保证规划的稳定性,因此利用规划造林地实施生态公益林的要将区县政府规划文书纳入工程档案.哨卡一些规模较大的封育地可设立哨卡,但要明别设立哨卡并不是建设哨卡,一般提倡选择位置恰当的民房通过租用形式设立哨卡,而不是选地自建房屋设立哨卡,因此在经费概算中就要适当.围栏规程上封禁措施可采用机械围栏和生物围栏,但实践中生物围栏因见效慢不宜提倡,机械围栏在封育地集中、规模大、封禁入口少的地方可以提倡。生态公益林项目投入季度报表中反映的生态公益林项目投入属于中央基建投入,应根据完成的项目实物量估算而得,而不是财务支付后才算投入,因此有施工就有投入。统计的项目实物量理论上最终要与作业设计吻合,如果“实际”与“设计”差距较大,必须对设计进行修改调整进入档案.自查复查核查国家核查分为综合实绩核查和天保工程核查,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是纳入国家综合实绩核查范围的,而区县、市级层面的检查就没有综合实绩检查,只有天保工程检查。因此,每年的2—4月,区县天保办要组织上年度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100%自查,市级天保复查工作中要组织抽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面积核实率、栽植成活率、是否按设计施工、标志标牌树立情况等。验收造林成林或封育满5年后,要由区县天保办组织项目成效验收,逐一考察小班是否实现设计预期目标,至少包括:成林率、失败率,并分析失败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写出验收报告存档。结合市级复查,要在区县验收基础上进行抽查。24
13(四)过程监理监理是对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是最后或某个环节的突击性检查。凡涉及施工质量、可能影响成本成效的环节都应纳入监理范围。造林、封育的过程监理应体现在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上。项目管理部门应针对设计施工的重要节点(面积计量、苗木选择、整地、苗木验质验数、定植、苗木采购、标志标牌设定等)和重要质量参数(株行距、价格、苗木基径及根系、成活率、保存率等),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以实现过程监理。(五)质量控制管理质量控制管理本是工厂对产品的一种管理过程,这也适用造林、封育项目的管理。施工是否按设计达到了或能够达到生态型乔木林这个预期目标,就需要质量控制管理来保障。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可利用投入基础上,对自然、社会,内部、外部等方面可能影响项目目标的风险进行预估,制定约束性或强制性措施,加以贯彻落实,通过控制阶段性目标,确保最终目标实现。控制管理应与过程监理相互衔接,它们是质量和成本管理的两个方面。(六)生态公益林项目绩效评估与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62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市相应建立了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四、职工五险补助(一)五险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简称五险,是要求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职工必须24
14按政策规定参加的社会基本保险.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国有林业实施单位实施五险缴费补助。我市对五险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即每年由区县根据五险参保缴费政策规定和国有林业实施单位实际缴费需求提出补助申请,经市级审核平衡后,由市财政向区县计拨五险补助。天保工程五险补助是国家对国有林业实施单位在岗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的一种困难补助,不能将其理解为“职工福利”、“五险全额补助”.天保五险补助要接受严格审计和检查,要让资金充分发挥应有效益,不能沉淀、滞留、擅自挪用。(二)五险参保范围、统筹区、缴费计算养老保险遵循办法:《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印发施行.参保范围:企业及其职工.统筹办法:市级统筹区包括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巴南、北部新;其他区县各自为统筹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计算: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遵循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5日印发执行.参保范围:市级统筹区为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他区县参保范围根据当地规定执行.统筹办法:市级统筹区包括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巴南、北部新;其他区县各自为统筹区。24
15缴费工资基数:事业单位固定工资加活动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计算: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超过35%的由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超过35%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缴费总基数的1%缴纳大额医疗保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不能只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遵循办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2003年11月17日印发执行.参保范围:各类企业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统筹办法: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征收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费计算:单位(林业、木材加工等)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费.失业保险24
16遵循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参保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依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及其职工等.统筹办法: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征收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费计算: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遵循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参保范围: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等单位的所有职工,不分男女。统筹办法: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征收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医保中心。缴费计算: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费。其他:应参保分别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相关规定,符合参保范围的国有林业实施单位及全民在岗职工,纳入天保工程应参保统计.实际参保分别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相关规定,进行了参保登记,并完成了当年缴费的全民在岗职工,纳入天保工程实际参保统计.实际参保人数除以应参保人数为参保率。应缴费金额、实际缴费金额、欠费等应根据参保缴费回执统计。五、其他(一)政社性补助即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简称,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政社性人员(在我市指森林警察人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我市按各区县实有森林警察人数计拨政社性补助经费,暂行标准是每人每年1。2万元,全部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二)直补基础工作分类区划24
17林改(三)后续产业自营经济林下经济中幼林抚育项目中幼林抚育项目管理机制该项目分为国有中幼林抚育和集体中幼林抚育两个子项目,其中国有中幼林抚育项目是利用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项目。国家林业局确定该项目的牵头单位为造林经营司,参照这个模式,我市确定的牵头单位为市林业局造林处,参与管理单位主要是国有林场管理办.但在天保工程报表工作中必须收集相关数据。项目管理中实行区县申报市级审核安排与绩效评估任务动态管理的机制。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可将其理解为:不管是人工林或是天然林,在确保森林永久存在、森林质量(时间空间结构、生物多样性)稳步提高的基本原则下,遵循该森林在当地的自然更新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利用自然力(飞籽成林、野生动物活动、自然修复、自然竞争等)减少造林营林成本,按照合法程序,追求森林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兼容,从而实现单位时间、单位面积木材产出与生态效益最大化。确定未来主林层优势树种24
18在对目标树进行标记时,首先注意观察林内自然更新情况,应选择该小块林地自然更新能力强的树种(松树/杉木)作为未来主林层的优势树种,要尽量为未来优势树种创造自然更新条件。林地上自然更新的幼树或幼苗多且生长良好,则说明该树种在该小块林地上自然更新能力强,也说明该树种更适应在该立地上生长(符合适地适树原则)。确定目标树可以将目标树定义为:处于正常生长状态,树冠呈圆锥形,树干通直圆满、无破损,无病虫害,当期处于主林层的优势树种,确保在该立地上能够完成其固有的生命周期(马尾松一般35-40年,本地杉木一般20-25年)培育成经济价值更高的优质大径材,对次林层的生长、更新起到庇护和促进作用,对次林层的正常生长不构成大的影响,从而获得单位时间、单位面积较大的木材增益。杉木伐桩具有多代萌生性,萌生杉树生长周期一代比一代短,易结果早衰影响高径生长,即使干形好也不宜选作目标树.松杉林目标树密度一般按照株间距9米左右控制。确定干扰树可以将干扰树定义为:与目标树临近,处于主林层,其树冠已对确定的目标树构成干扰(遮荫影响目标树充分受光).干扰树是需及时采伐木的一种。疏伐原则在没有目标树的地方,主林层树木过密,已表现出不良竞争态势,应进行疏伐.疏伐遵循“砍密留稀,砍劣留优,砍病留健”的基本原则。疏伐强度一般按照3-4株疏伐1株.疏伐标记及采伐时,必须要辨别自然更新起来的次林层树木和主林层竞争失败的林下木,天然更新的次林层树木必须保留,并在采伐时注意保护(不管树冠好与不好),主林层竞争失败的林下木,如果有经济价值,则可以作为采伐木;如果无经济价值,则可以让其自然生长直至死亡腐烂。24
19霸王树处理可将霸王树定义为:处于主林层之上,树冠占有空间突出,长势一般,干形不理想,严重影响其周边主林层树木正常生长的树。及时伐除霸王树有利于保留树的正常生长和林下幼苗自然更新,也可以收获较多较好的木材。但是在霸王树相对集中(2株以上临近)的部位开展标记和间伐,不能将霸王树全部伐除,应避免形成大于13米的林窗(林窗过大,将破坏微生态环境,从而导致逆向演替,不利于自然更新)。人工修枝严重林处理近10年内遭到人工过度修枝的森林或森林局部,虽然森林的株数密度较大,但其郁闭度仅有0。7—0.8,对这种林分不应在近期开展间伐活动,只能让其自然修复。林缘树处理可将林缘树定义为:处于耕地、道路、水塘、房屋、防火隔离带、岩石裸露地边缘的树木。林缘树,特别是树冠呈圆锥形的大树,在标记或间伐时必须保留,以减缓吹进森林的风速,从而减少森林的风倒或雪压倒带来的灾害。风倒(雪倒)森林间伐原则常年易遭受风倒或雪压倒的森林,在间伐设计时要给予主动防范,间伐强度按常规标准减少50%执行(间隔期相应缩短);在标记或采伐时,要尽量多保留一些树干粗壮的树木起到抗风(雪)骨干作用.阔叶树及珍稀树的处理24
20森林中自然更新起来的乔木型阔叶树(例如枫香、香樟、楠木、麻栎、栲树、桦木、丝栗、灯台树等)和珍稀树(例如南方红豆杉、三尖杉等),在标记或采伐时必须尽力保护。若阔叶树呈丛生状,丛生树之间呈竞争生长状态(竞争空间和桩头营养),间伐时应给予抚育,保留最优1株,其余伐除。丛生杉树处理桩头上萌生的杉树一般呈丛生状,在间伐时应给予抚育,保留最优1株,其余伐除。若丛生杉树密度太大,可按一定密度进行抚育,不必全部抚育.目标树与砍伐树的标记方法统一采用红色油漆标记(喷枪油漆、手刷油漆皆可)。目标树的标记方法:在胸径处(距地面约1。3米高)用油漆涂刷一周,确保从林中各个角度都能看到该目标树.砍伐木标记方法:在胸径处和树干基部(距地面约20厘米)用油漆分别涂刷“X”,树干基部标记方便采伐监管和伐区验收,以区别合法采伐与非法采伐。采伐合同签订采伐合同是规范采伐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在采伐纠纷、安全事故处理有其重要作用。合同甲方为林主(林主联合体/集体林所在村/社法定代表)。合同乙方为组织劳动力开展采伐活动的承包人(自然人、收购木材的公司等)。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外,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备查一份。采伐前的现场培训24
21采伐前必须在即将开展的森林中开展现场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与技术规范,目标树与采伐木的标记方法,采伐木检尺方法及记录要求,树木倒向控制技术,林木采伐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采伐数据(用工量、出材量)收集相关要求。培训对象有:参与全林标记的人员(一般是乡镇林业部门人员),负责采伐现场监管的人员(一般是乡镇林业部门人员),林主,掌握油锯(锯子/斧头)负责砍伐树木的人员。开展现场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区县林业部门掌握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和技术的人员担任。现场培训工作一般需要1—2小时。已经开展了全林标记而没有开展现场培训的间伐前都应补充开展这样的培训,从而在采伐过程中纠正以前的错误标记。在现场培训的同时结合开展资源管理部门的伐区拨交、采伐劳务(安全)合同签订等工作。采伐倒向控制技术采伐树木时必须首先选择该树木的倒向,要求倒向没有大树阻挡,次林层幼树相对较少的方向.油锯砍伐一般由3刀组成。第一刀:在确定的树木倒向一侧距地面约20厘米处水平落锯,深达树干直径1/3;第二刀:在第一刀刀口以上3-5厘米处,同侧斜向下落锯,约深达第一刀终点位置,锯掉一楔形,在树干上形成一开口;第三刀:在第一刀刀口以上2厘米处,刀口背侧约斜向下落锯,深达树干直径2/3处。采伐过程的监管对采伐的全过程开展监管非常必要,伐区监管工作应视为伐区验收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在采伐实施全过程中,区县林业局有关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督促和指导乡镇林业部门建立采伐监管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同时落实奖惩制度。监管人员必须全过程现场监管采伐活动,并用油漆对伐桩进行同步标记(标记方法:在新砍树桩上用红色油漆涂刷“X”)。现场监管人员(标记人员、监管人员可由同一个人担任)必须掌握近自然森林经营技术,在采伐监管过程中发现错误标记,应及时予以纠正。现场监管人员应要求采伐队伍及时制材、搬运、堆放、清林、检尺等,并将相关工作进行记录。24
22采伐数据收集采伐数据主要包括采伐用工量、全林标记采伐树立木检尺记录和实际出材量等。这些数据既是限额采伐管理要收集的数据,也是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评价必须收集的基础收据.必须以细班为基本单位进行记录.全林标记人员/采伐现场监管人员负责收集原始数据,并将原始数据交区县林业局资源或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存档。全林标记采伐树立木检尺记录在全林标记同时,对采伐木进行实测检尺或目估检尺,并逐一进行记录。既可以采用胸径、树高二元测量法,也可采用胸径一元测量法(在树高测不准的条件下,采用一元测量法更妥)。采伐用工量主要包括:全林标记用工量、伐倒树木用工量、净枝制材用工量、运材出林用工量、清林用工量.采伐总用工量必须以实际记录为依据,各环节用工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获得,但其和不能大于总用工量。实际出材量对人形成了价值(出售/修建自用/能源)的木材计为实际出材量。出售的木材依据销售环节每木检尺表进行统计,应按大经材、中径材、小径材进行统计.自用及能源材可目估出材量,按相应材种统计。经济可及开展中幼林抚育不能仅从技术角度出发,要从社会、经济、法律角度考虑,即法律上不受限,林主愿意,投入产出要基本持平,也可认为是经济上要可及。实施单位在规划、申报项目时就应考虑这一原则。24
23中幼林抚育投入支持中幼林抚育项目的资金属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其中国有中幼林抚育项目属于天保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报表统计工作应注意区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