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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创建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推动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诚信北京的有效途径,是整体提升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有力手段。为规范评选表彰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是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授予积极开展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诚信经营示范店活动,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建设突出、群众放心满意,能够在首都地区发挥示范作用的街区、企业的荣誉称号.第三条评选表彰活动由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区县级诚信经营示范街、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在此基础上,做好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推荐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申报条件:
1(一)首都行政区域内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并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商业、服务业较为集中街区.(二)两年内未发生有首都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违法案件以及群访群诉等重大服务质量消费纠纷。(三)本街区首都、区县级诚信经营示范店达到70%以上。(四)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第六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申报条件:(一)首都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资格的商业、服务业市场主体,亮照率达100%.(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三)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两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四)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两年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两年内未发生欠税。(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六)两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七)
2两年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因债务纠纷做被告并败诉,无被消费者投诉并败诉的重大案例。(八)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九)建立工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第三章评选标准第七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评选标准:(一)领导有力,制度健全。1、成立由宣传、精神文明、商务、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物价以及消协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动员、组织街区的创建活动,并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2、建立街区协调会制度,定期研究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工作,制定长远计划和近期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有部署、有分工、有落实、有检查,创建活动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形式多样,教育普及。1、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诚信教育,积极开展与诚信建设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学习与培训,引导各商家加强诚信建设,大力倡导讲诚信的良好风尚。2、切实制定诚信准则和行业规范,引导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加强经营者信用建设,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设立诚信奖项,建立评比表彰制度,大力表彰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使诚信建设深入人心。(三)措施得力,监管到位。1、严格
3规范各类经营主体。严格检查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各种特约专卖、商标授权、品牌代理经营资格,强化“经济户口”管理,严格奖罚分明.2、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把住进货关口,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合格;组织协调工商部门和相关检测机构,加强商品监测工作。3、严格监管各类经营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大力规范商品销售、商业促销、标价等各类经营服务行为;强化经营者行业自律,按行业分别制定统一的经营准则和服务标准,并切实得到全面落实.4、加强日常监管、全面监督。强化专人负责、分片包干制,做到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统筹设置12315投诉联系点、物价监督岗,督促各商家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做到投诉不出柜组,不出商店,不出街区,保证投诉完结率达到100%。(四)诚信经营,优质服务。1、各商家严格执行《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严把进货关,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商家必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退赔。2、各商家严格执行价格法规政策,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价外加价。不搞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优惠,杜绝价格欺诈。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杜绝价格垄断.3、各商家在经营中一律使用经计量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的标准量器和衡器,公平交易,童叟无欺。4、各商家严格执行有关商品与服务的“三包”政策、服务规范,诚实守信。
45、营业员着装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主动热情地为顾客提供耐心周到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五)环境优美,秩序良好.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诚信宣传环境布置,营造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的浓郁氛围。2、落实城市环境建设规划,规范城市设施设置。街区内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公共场所全面达到规定的卫生检测标准。各种引导标志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广告设置健康、规范。3、各商家保持购物环境干净整洁,店堂店貌美观大方,便于消费.4、积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认真执行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巡查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落实,能有效维护街区治安秩序。各单位消防、防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第八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一)诚信教育深入。1、广泛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教育活动。每年定期举办诚信教育培训班,加强对员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职工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建有新职工岗前诚信专题培训制度;诚信教育台账齐全。围绕诚信主题,运用板报、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进行诚信宣传教育,举办知识竞赛,开展评比活动,树立诚信典型。
52、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等活动,积极参与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的文明区县、文明行业、公共文明示范地区、“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等创建活动。(二)诚信经营良好。1、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亮照经营。2、实行全面品质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品质管理、品质监督、品质保证体系。企业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3、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保证消费者购物无风险。4、坚持明码标价,明码实价,质价相符,不价外加价。不搞虚假让利、折扣、优惠,杜绝价格欺诈.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杜绝价格垄断。5、认真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杜绝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6、认真执行《劳动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员工满意度80%以上。7、认真执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供应商满意度75%以上.8、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在工商、银行、税务、质监、卫生、劳动、安监、消协等部门没有被处罚记录或不良记录。(三)诚信管理严格。
61、组成由商店(场)主要领导参加的诚信建设领导机构,设有专(兼)职的诚信管理部门和人员,任务分工明确,工作扎实有效.2、建立健全对内部的诚信管理、对外部的诚信履约、对社会的诚信自律,以及对客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的管理等各项诚信制度,且各项制度执行认真、效果显著.3、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法使用格式条款。建立利益冲突处理机制,杜绝失信、反对欺诈的措施完善具体,并取得成效。4、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规章)突出诚实守信,宣传到位,执行认真。(四)诚信环境优化.1、外环境与内环境有规范的、长久性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道德规范的公益广告、标语。在醒目处公示诚信经营承诺.2、购物环境舒适、通透、明亮、整洁、卫生,店堂店貌美观大方,无障碍设施及试衣间、卫生间、收银台等配套设施齐全、方便合理。3、治安管理部门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完善,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连续两年无安全事故;消防制度健全,设备完好,两年内无火灾事故。(五)诚信服务优质。1、
7认真贯彻落实《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实现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2、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准则,严禁虚假宣传,诚实介绍商品质量及价格,不以次充好,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利.3、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实行先行负责制,无障碍退换货;保障售后服务。4、积极参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团员佩戴团徽上岗.营业员、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岗位规范,着装得体、仪容整洁,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微笑服务。部分员工能使用英语、手语接待顾客。(六)诚信维权高效。1、严格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解决退换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满意度75%以上。2、设置专职部门或人员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和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保证投诉完结率100%.3、设有评议台、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认真对待顾客意见,做到表扬有记录、批评有回音。接待咨询、投诉有登记,台帐、资料记录齐全完整。店堂门口设有消费警示牌。第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标准,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的诚信经营示范街、诚信经营示范店标准.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第十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
8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街区、企业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第十一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考评稽核、审核检查、社会公示和审批命名的程序进行。(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街区、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有关申报材料逐级申报至所在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市属商业、服务业企业在属地区县申报)。(二)考评稽核:各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区创建工作实际,运用多种方式,对申报街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稽核。在进行实地全面考评的基础上,根据市下达的预分配名额,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本区县推荐名单并形成申报材料,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三)审核检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和申报条件对各区县上报的推荐材料审核、检查、认定,并组织实地抽查后,形成候选名单,送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四)社会公示:通过审核和征求意见的候选街区、企业名单,在市属新闻媒体和首都文明热线等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审议。(五)审批命名: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审定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名单,并进行命名表彰。
9第五章 表 彰第十二条 对被评为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街区、企业颁布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进行系列宣传报道。第十三条 将当选街区、企业中特别突出者推荐为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候选者,帮助其获得更高荣誉和更大影响,为首都争光。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创建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由所在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第十六条 对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每年要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街区、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并向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报告。有一般失信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凡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经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批准,立即取消“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通报.(一)自律不严,导致信誉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权商品或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记入政府职能部门的不良记录;(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0(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被中央、市属主要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