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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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0)第37号文《山西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1)第3号文《山西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矿职权范围

2、内各类事故的报告和由我矿调查和处理的事故。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如下:(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检查科,以下简称安检科)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监察、验证工作;(三)调度室牵头负责事故报告及抢救协调工作;(四)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的勘测,并及时向上级公司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报告,配合安检科完成

3、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五)由安检科协调寺河矿医院负责发生人身事故后的抢救工作;(六)由安检科协调寺河矿矿山救护队负责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的抢救工作;(七)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事故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处分的执行;(八)劳资部负责事故责任人(普通职工)行政处分的执行;(九)纪委负责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执行;(十)各事故责任单位配合安检科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三章事故报告及抢救第五条事故报告流程图为:事故生产部安全调度

4、主管业务科室矿值班长有关矿领导集团、晋圣公司安监局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医院保卫科通风科安检科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安全矿长主管矿长书记矿长第六条事故报告程序为:(一)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检员、在场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室和安全调度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二)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告,要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应立即向矿值班长报告,并及时通知主管业务科室;(三)经矿值班长同意后,调度室人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安检科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主管业务

5、科室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报告;(四)发生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同时向当日矿值班长和有关矿领导汇报;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通知矿值班长、矿长、书记、主管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及调度室、安检科、矿办、技术室、机电室、通风科、保卫科等单位主要领导。第七条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第八条事故报告时限为:(一)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二

6、)发生严重工伤、严重非伤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三)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局定重伤、特别严重非伤亡及其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九条事故抢救执行以下规定:(一)发生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及时通知医院和急救人员,医院医护人员及救护车要及时到位,并做好抢救伤员的充分准备,并对危重工伤人员迅速做出是否转院抢救的决定;(二)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调度室,在矿调度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三)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

7、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应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抢救。第十条在组织事故的同时,责任单位和抢救人员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安检科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我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严重工伤、局定重伤和死亡事故四类;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

8、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五类(事故分类标准见附件).第十二条根据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十条,矿只负责对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1%-3%(含1%)的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第十三条发生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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