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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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共有三节内容,分别从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管理方面进行介绍。学习本章注意合同知识联系实际,考试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25分左右。第一节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一)当事人条款  起草该条款应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的完整性,当企业名称较长时,经注明还可以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与其营业执照标明的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以其户籍地为准,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该户籍地不同的,可以以经常居住地

2、为住所。  (二)标的条款  标的必须要明确具体。不能引起歧义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四)质量条款  质量验收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以及按抽样验收。  (五)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1.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2.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包装费、折旧费、包装物的回收费、保管费、押运费等)的承担人和承担方式。  3.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

3、、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比例。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者限额。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相关知识点补充:  一、买卖合同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

4、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相关知识点:(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所有权与风险没有关系;(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

5、息”归买受人所有;(4)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

6、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此时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

7、,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

8、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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