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要水处理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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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2500t/d水泥余热发电工程(5。0MW)水处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EAST2009-C02—05买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卖方:高淳县津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日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买卖合同买方:大连易世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卖方:高淳县津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合同签定地点:辽宁省大连市签定时间:2009年12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述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立约如下:一。标的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1冷却塔10BNGZ—8003台1390004170002无阀过滤器GLG100-II—17001台1000001000003循环水加药装置JY-0.3/0.72A-1型1台16000160004细砂过滤器GJA-1501台1740017400

15活性炭过滤器GHTA—1501台20000200006组合软化水装置ZRG-151套48000480007轴流通风机T35-11no.2.81台16001600总计: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620000上述价格为设备到厂不变价,包含运费及保险费、冷却塔装卸及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二.数量:共计玖台套。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3.1按合同执行,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2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以合同附件为准.3。3技术协议、标准及卖方投标文件、投标补充文件,买方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约定的其它要求。四.价款和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做为预付款,提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85%做为到货款,余5%为质保金.质保金于设备满负荷生产一年后,十五日内付清,质保期一年.卖方须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五.交货条件5.1交付时间:合同生效后40日内,所有合同产品交货完毕。5.2交付地点:广东省高要市金厉镇金洲开发区金岗水泥厂院内.六.包装及油漆6。1水泵及其附件统一为木箱包装.6。2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2七.运输7.1运输方式:卖方派汽车送货,到合同规定交付地点,车板交货。7。2运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含在总价内。八.验收与安装调试8。1初验(开箱检查设备的数量和表面质量缺陷)8.1.1如需双方验收,买方应在设备到货到7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5日通知卖方(高淳县津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由卖方委派人员验收并负责冷却塔的卸车及所有相关费用。通知卖方的方式为电话通知,传真确认。8。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8.1。3因运输或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8。1。4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由卖方承担合同责任,负责补足或返工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违约责任.8.2安装与调试8。2。1卖方交货时,出具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说明书(含交货条件规定的试验细节的试验记录)作为付款的依据,这类证明书和检验记录,并不代表安装、调试阶段的检验,也不能解除卖方在设备质量保证期的责任。8.2.2设备的安装由买方负责(冷却塔的安装调试由卖方负责),卖方在安装期间必须接到通知后3天内派员驻现场作工地代表,进行免费安装指导,并解决设备有关质量问题。买方提供工作和住宿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38。2.3卖方应在买方安装结束后协助安装单位完成对设备的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卖方必须对买方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操作水处理设备并能处理运行中碰到的问题。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8.2.4双方对验收与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8.2.5除随机所供备品备件外,卖方负责提供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所供设备的备品、备件,该部分备品、备件费用届时卖方本着优惠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九.质量保证9.1设备质量(包括零部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制造标准(包括各种设计技术指标,当各部套件按图加工时以图纸规定的技术参数及标准为准)时,卖方免费采取措施使该台机组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9.2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设备通过调试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一年时间.9。3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2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时间为准)给予答复。如属质量问题,卖方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费用由卖方负担。如系买方使用不当,卖方必须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买方负责。卖方修复件或更换件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49.4如卖方在收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5天内没有答复处理问题,则视为卖方承担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9.5本合同设备必须是合同制造厂制造加工,不得转让给另外厂家(包括联营厂)制造,否则到货后,买方有权拒绝验货和付款,并追回已付全部货款.由此而造成买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十。违约责任10.1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周,应向买方支付总货款金额的1%的违约金。若逾期满30天的,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0.2在水处理设备验收过程中,若因水处理设备设计及制造原因造成性能指标未能达到约定要求,卖方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达到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性能指标,其间费用由卖方负责.如仍达不到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性能指标,应予更换,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10.3供工程设计用资料延期交付每超过5天,罚款5000元。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仲裁。十二.不可抗力12。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双方或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5

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书面证明。12。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十三.效力及其它13。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13.2卖方应当向买方进行设计图纸的技术交底.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13.4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以本合同的技术协议要求为准。13。5本合同未涉及的问题以卖方投标文件、买方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13。6本合同一式4份,买方执2份、卖方执2份买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电话:0411—84732568开票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学子街2—1号3单元4楼帐号:212060070018010015302开户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税号:210211782461759卖方:高淳县津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代表:电话:0510—87892884,87831884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南路韩家1号

6开户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淳溪支行帐号:3201250801201000159032

7广东省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2500t/d水泥余热发电工程(5。0MW)水处理设备买卖合同(原合同编号:EAST2009-C02—05)补充协议一.标的物及价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1炉水磷酸盐加药装置F-JLS—11台1950019500二、技术参数42炉水磷酸盐加药装置台1型号:F-JLS—142。1计量泵:0~100L/h台2主机配套扬程:6。4MPa42。1M配套电动机:台2主机配套42.2溶液箱/溶药箱:(0。5m3)搅拌机:42.2M配套电动机:0.55kW380V50Hz三、运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含在总价内.四、付款方式:与主合同(主合同号:EAST2009—C02-05)一致。五、交货期:随主合同(主合同号:EAST2009—C02-05)设备一起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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