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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合同本仓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6年11月10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存货委托人,熊彩全公司 ,一家在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仓储保管人,大邑工厂,一家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鉴于:(1)仓储保管人拥有合法经营石化产品储存的营业资格并拥有将其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油罐提供给存货委托人的充分权利;(2)仓储保管人愿意向存货委托人提供其位于工厂内的库区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存放燃料油等产品的相关服务,存货委托人接受仓储保管人提供的上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89》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1第一条油品仓储和服务1.仓储保管人将利用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油罐及相关设施,负责对存货委托人存储的油品提供仓储服务,具体包括:存货委托人油品的入库、出库等作业和油品汽车发运的灌装、计量等作业。2.仓储保管人保证为存货委托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油罐及相关设施已被授予进行油品的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所必须的所有法定许可证、行政批准和证照,包括消防安全、仓储资质等。存货委托人必须提供有效的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经营,并承担违反国家法规、法律的责任。3.仓储保管人应做好为存货委托人代储油品的准备,在合同期限内可用储罐容量为300立方米(现有卧式罐4个、新建2个,其建造费用由存货委托人负责,合作期满后产权归仓储保管人).存货委托人如需对仓储保管人的罐区进行改造,需要得到仓储保管人书面授权。4.仓储服务时间为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 2021年10月18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外签订协议或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延长仓储服务期。5、仓储保管人租赁给存货委托人卧式储罐6个,用作燃料油的储存.第二条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服务1.仓储保管人应当以本合同第一条的目的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前述的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及其他相关服务。2.对在仓储保管人油库存储和发运的油品,存货委托人应在油品抵达数量及批次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之仓储保管人,仓储保管人应根据存货委托人通知,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做好油品接卸及出入库准备。如因存货委托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油品无法及时接卸及出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仓储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23。 存货委托人人员进入仓储保管人油库,应严格遵守仓储保管人安全管理制度.4. 如因仓储保管人装卸设施原因造成汽车滞期,产生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承担。仓储保管人负责存货委托人汽车的发运工作,车到后应及时安排装车作业。5、仓储保管人为存货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配套专用输油管线、油泵应定期检修,保证存货委托人收、发油过程中使用正常,如因仓储保管人原因造成存货委托人延迟发货而遭受损失的,由仓储保管人赔偿存货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6、仓储保管人应保证仓储设施的完好,确保存货委托人货物入库、出库的畅通.7、仓储保管人应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得泄漏存货委托人客户信息、库存信息等相关商业机密;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卸货和发货;不得怠慢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不得对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收任何费用(如加班费、灌装费等)。第三条油品入库及发货管理约定1、每批货物入库时,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就油品的数量和质量书面予以确认。仓储保管人就确认的入库数量向存货委托人出具《油品入库单》。双方对入库数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现场验收,委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2、所有油品发货或出库,仓储保管人必须凭加盖存货委托人发货专用印鉴的书面《提货通知单》为依据,该《提货通知单》样式为本合同的附件,如通知单样式发生变更,存货委托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仓储保管人。《提货通知单》可以传真形式发送,在此情况下,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指定电话核实后方可发货.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3、存货委托人客户可凭《提货通知单》传真件到仓储保管人油库提货。凭传真件提货时按以下程序操作:①正常情况下,接收提货单传真时间:周一至周六(08:30~11:30;13:00~18:30)及周六上午(08:00~12:00) ②仓储保管人收到存货委托人的提货单传真后,根据存货委托人所提供的样单(存货委托人样单及各要素﹑注意事项附后)对各项要素,包括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提货人、车号、数量、提单签发人等进行复核后发油,传真件不得有任何更改。仓储保管人收到传真件后即与存货委托人指定人员( :)电话联系,确认发货事项后方可发货,传真件当日有效。仓储保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下,对提货单传真件的真伪不负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存货委托人自行负责。③提货传真件到达仓储保管人后,存货委托人因客户要求更改车号﹑吨位,作废传真件必须传真说明或其他调整单据等。不能在原提货传真件上作任何更改.否则,仓储保管人会将视此传真件为无效传真件,不予发货.4、特例情况(周六下午,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发货必须凭存货委托人()手机短信和电话才能发货,仓储保管人现场操作人员按仓储保管人电话指令执行.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双方可验证信息,仓储保管人应保留至获得正式提单之时,在此特例情况下,存货委托人每天发货数量不超过150吨。第四条费用与结算1、仓储服务费
4仓储费收取的费用为万元/年,主要包括装车费、卸车费、储罐使用费,人工水电费等.采取按6个月征收的方式。2、仓储服务费结算仓储费以现金的方法由存货委托人汇入仓储保管人指定账户。3、仓储保管人指定的账户为:收款人:开户行:银行账号:仓储保管人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自行承担。第五条计量、质量交接约定1、计量交接范围、储存地点及计量账务计量交接标的物仅限于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代收代储的燃料油,储存地点为工厂厂区油库,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储存过程中的油品数量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存货委托人指派相关人员协调仓储保管人对油品数量的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装卸车数量以仓储保管人磅秤为准,仓储保管人提供磅秤检验合格证,存货委托人也可聘请仓储保管人认可权威机构对磅秤进行校检。2、计量交接点和交接量的确认(1)入库交接
5入库油品,均以每车实际卸货数量作为计量交接,交接量以存货委托人、仓储保管人双方共同监测数据为准,如有异议,可复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交。入库交接必须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按照本条第7款关于油品进库的相关程序进行.(2)出库交接:汽车槽车发油以仓储保管人磅秤作为发运数量依据.3、储存损耗和发货损耗燃料油的定额储存损耗量为1‰。4、出货量⑴、出货量=《油品入库单》交接量—定额储存损耗量。⑵、经仓储保管人同意,存货委托人可定期对仓储油品数量进行核对。5、数质量纠纷处理(1)出、入库的油品出现卸、装车超耗时,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共同查找原因,超耗由责任方承担。出现计量、质量纠纷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赔偿依据为异议提出当日中油品同等型号当地价格。(2)如发生仓储保管人擅自处理存货委托人油品的违约行为,仓储保管人除按该种油品当期最高市场价格及时赔偿存货委托人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质量要求(1)进库①存货委托人向仓储保管人提供随货同行的 分析质量检验报告书和货物运单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6②卸车完成后,第三方检验机构或船方(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人员共同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油罐取样,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同时封样留存.③存货委托人和仓储保管人最终的入库油品的数量由双方书面予以确认。(2)取样、留样①取样执行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所有油样经交接双方签字,由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负责保存,油样保存有效期90天。(3)出库①存货委托人销售油品后,用户在仓储保管人油库提油,如果因计量、质量出现争议,应在油库现场内提出异议,仓储保管人有义务积极处理,因仓储保管人责任,造成的后果由仓储保管人承担。仓储保管人使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在有效检定周期范围内。第六条健康、安全与环保1.仓储保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存货委托人可以对仓储保管人的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仓储保管人应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如因仓储保管人在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存货委托人财产和人员损失,应由仓储保管人承担法定责任。3.存货委托人保证其指定到仓储保管人的设施提取、装运产品的车辆符合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和部委规章的规定。这些车辆在设施内的活动必须符合存货委托人关于健康、安全和环保的合理要求,否则仓储保管人有权拒绝装卸油品。
7第七条保证1.仓储保管人应保证仓储的油品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库标准.2.仓储保管人应确保仓储油品的安全,如有异常,仓储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委托人,同时尽力进行调查处理。3.仓储保管人应确保其储存罐及油泵等设施于装车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装车。如由于仓储保管人储存罐或油泵原因致使存货委托人装油船只延误,而使存货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仓储保管人应赔偿存货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八条所有权、责任、赔偿、保障、风险与保险1.本合同项下的油品一切时候都属于存货委托人所有。2.油品在进入油罐或仓储保管人的公用设施后,交付给存货委托人指定的提货人之前,油品的毁损、灭失法定风险由仓储保管人承担.3.仓储保管人保证其与油品的储存、装卸、中转有关的操作人员全部持有合法合格的上岗证,并应持续接受严格的岗位培训。4.双方保证一切方面均应遵守与油品有关的法律、法规。5.若提货人向存货委托人提起关于在提货区域提货时间造成伤害、损失或损害的赔偿、控告或诉讼,而上述伤害、损失或损害是由于仓储保管人或其雇员或其承包商的疏忽、渎职、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仓储保管人应赔偿存货委托人的由此引起的法定损失。上述赔偿责任应包括支付存货委托人在应对任何前述控告或索偿的辩护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若前述伤害、损失或损害是由于前述提货人违反仓储保管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仓储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6.在租期内和任何延续租期内,仓储保管人应向一家保险公司投购和维持火险及扩大财产责任保险
8,并保证货物足额保险.仓储保管人还应购买和保有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用由仓储保管人承担。存货委托人应为购买和保有上述保险提供需要的相关文件等协助。上述保险均以仓储保管人为受益人,费用由仓储保管人支付。在签订本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应及时向存货委托人提供上述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到期前提供新的保险凭证。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由于仓储保管人过错造成存货委托人的油品损失,仓储保管人应按油品实际损失(当月存货委托人该品号油品销售单价×油品实际损失数量)向存货委托人做出赔偿。2.存货委托人若未按时向仓储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存货委托人应在限期内补齐外,同时,还应每逾期一天按拖欠费用的万分之一向仓储保管人支付滞纳金。在超过规定时间七天仍不付仓储费,则仓储保管人有权扣押与存货委托人所欠仓储费同等价值的油品,直至存货委托人付清仓储费和滞纳金为止.但因仓储保管人原因造成的上述情况除外。3。仓储保管人没有按照本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存货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不可抗力1.就本合同目的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下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天灾、地震、雷击、风暴、台风、龙卷风、飓风、山崩、严重干旱、冲毁或瘟疫;(2)战争、暴动、内战、封锁、禁运、叛乱、故意破坏、公敌行为、内乱。任何政府、民事或军事部门的命令、判决、裁决、决定或其它行为或不采取行动不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持续的时间
9及其对履行本合同的障碍或影响通知另一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及时恢复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活动及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且在此类事件或情况结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3.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的合同履行的延误、中止或不能完全履行,不视为合同违约,由此造成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由各方各自承担.4. 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导致受影响方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且延迟持续时间超过六(6)个月,则另一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终止本合同。任何此类通知不可撤回,并且通知中应指定合同终止的生效日期,此日期应在此通知发出后的[十四(14)]日之后。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其有效性、适用、解释与执行以及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偿的是非曲直)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2.因本合同而导致的、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效力、履行、终止和违约的争议,应通过本合同缔约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当地法院解决争议。3.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与争议事项合理相关的任何事项之外,缔约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二条通知1.缔约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需要发送给另外一方的一切通知及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传或传真发出,书面通知可以通过人工交付,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方式送达下列指定地址,或缔约双方此后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它地址.
10存货委托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仓储保管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2、如果通过人工交付或快递发送,通知将被视为在签收之日送抵收件人地址。如果通过传真发送,通知在发送之日经确认后将被视为送达收件人处。如果于任何营业日下午五时三十分之后(收件人地址所在地的当地时间)或者于周六12:00以后、周日或国家法定假期的任何时间通过传真发送任何通知,该通知将被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点送达.第十三条其他1.对本合同的中止、变更、终止及解除应当进行约定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做出.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存货委托人:仓储保管人
11授权代表签字: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时间::授权代表签字: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时间:合同签订地点: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