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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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征求意见稿)TheFacilitiesStandardsforSafety&Protection,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Safeguards&FireFight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12-××-××发布2012-××-××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3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TheFacilitiesStandardsforSafety&Protection,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Safeguards&FireFight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编号:DB111XXX—2012备案号:XXXX–2012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2012年北京34

2前言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4、3。3。4、3。3.5、3。3。6、3。4。6、3。4。9、3.4。13、3。4.17、3。4.18、3.4。19、3。4.24、3。4.26、3。4.28、3.5.2、3。5。4、3。5.5、3.5。9、3.5.13、3。11。4、3.11。5、3。12。8、3。12。13、3.15。8、5。3。12、5.3。13、5。3。14、5.3。25、5.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安全处及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安全防护、场容卫生、保卫消防及附录,共5章和1个附录.其中附录A为规范性(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四号中路16号院3号楼施工处邮编:100039)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34

3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钢、魏吉祥、董良、孙宗辅、解金箭、吉祖友、吴建、徐良、胡晓琦、聂澄宇、王静宇、王彦昌、寇德全、戴宝均、刘立平、孙海东、冯世基、曹裕平、于祥琳、杨镭、贾连静、王秀善、唐华、董鹏、薛晶、潘振东、李稳全、罗建忠、夏义荣、刘刚唐伟、陈路、姜华、申强、严玉材、阎伟东、杨菊欣、魏铁山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34

4目次1总则12术语23安全防护33。1一般规定3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3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43。4脚手架作业防护5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73.6安全防护用品83.7洞口防护83.8临边防护83。9高处作业防护9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10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103.12施工机械安全防护123。1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143.14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143.15拆除工程安全防护154场容卫生164。1现场场容164。2现场材料174.3垃圾管理174.4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185保卫消防195.1一般规定195。2保卫工作195.3消防工作205.4内业资料22附录A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24本标准用词说明25引用标准名录···························································································26CONTENTS1GeneralPrinciple····················································································12Terms···································································································23SecurityProtection··················································································33.1GeneralRules···········································································。。···33.2FoundationTrench、Pit、DitchandLargediameterpilesworkprotection·。···334

51.1LargeTemplateErectSecurityProtection···············································41.2ScaffoldOperationsProtection···························································。51.3ToolTypeScaffoldOperationsSecurityProtection····································71.4Secure Protective Equipment ·····························································81.5HoleVergeProtection······································································81.6PeripheryProtection········································································81.7HighOperatingProtection·································································91.8MaterialsandToolsStorageSecurityProtection······································101.9TemporaryPowerSupplySecurityProtection·········································101.10ConstructionMachineSecurityProtection·············································121.11LimitedSpaceWorkSecurityProtection···············································141.12SteelStructureInstallSecurityProtection··············································141.13DemolitionWorkSecurityProtection···················································154ConstructionSiteHealth············································································164。1ConstructionSiteEnvironment································································164.2ConstructionSiteMaterials····································································174.3WasteManagement············································································。·174。4ConstructionSiteEnvironmentProtectionandImmunity···································。185SafeguardTheFireProtectionSystem··························································.195。1GeneralRules···················································································.195.2Safeguardwork················································································.·195.3Firefightingwork··············································································.·205。4IndustryDatas·················································································..·22AppendixAApprovalform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whichwithlimitedspacedangerouswork·········································································································。24Professional(standard)termuseexplanation·························································。·.25Professional(standard)listreference··················································。.·2634

61总则1.0。1为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要求,推荐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1.0.4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1。0.5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34

71术语2。0.1围挡fence指为了将建设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各种成型板材构成的维护体等。2。0.2生活垃圾Garbage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2.0。3建筑垃圾Constructionwaste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34

81安全防护3.1一般规定3.1.1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1.2入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1.3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3.1.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1.5施工现场应按相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险情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3.1.6砌筑1.5m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5m,达到相应强度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砌筑,并应分步进行回填。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3.2.1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3.2.2基础施工前必须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3.2.3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及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3.2.4基坑周边必须要有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雨水排水畅通。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堰。3.2.5基坑边缘1m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3.2.6基坑周边5m以内不宜设置集水坑。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3.2.7毗邻道路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必须设红色标志灯。3.2.8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34

9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3.2.1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3.2.2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2.3施工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确因场地狭窄无法实施机械成孔,或者由于设计及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的情况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3.2.4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16m深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3.2.5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必须强制性持续通风,确保通风良好.3.2.6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密实.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3.3.1大模板存放区应设不低于1。2m高围栏封闭管理。3.3.2当钢模板宽度大于1.5m时,宜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支腿。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3.3.3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3.3.4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应设有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3.3.5木质大模板应采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配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严禁使用铁丝或钢筋焊接制作吊环。3.3.6大模板吊装入位后、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34

103.3.1吊运大模板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采取措施防止起吊模板碰撞相邻模板.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3.3.2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容器吊运,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3.3.3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3.3.4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大模板起重吊装作业。3。4脚手架作业防护3.4.1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3.4.2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4.3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4.4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规范要求。3.4.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0.5mm,壁厚3.6±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3.4.6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3.4.7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有排水措施。3.4.8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底部必须铺设垫板,其厚度不小于50mm,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3.4.9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3.4.10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3.4.11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34

113.4.1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作业层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3.4.13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3.4.14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3.4.15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相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相连接.3.4.16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3.4.17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3.4.18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3.4.19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3.4.20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度~60度,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3.4.2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不小于180mm高的挡脚板。3.4.22脚手板应设置在不少于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两端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3.4.23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第一道水平网下方每隔10m及以下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3.4.24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3.4.25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mm~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mm~30mm。3.4.26承重或上人的悬挑脚手架,其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3.4.2734

12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3.4.13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钢。3.4.14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混搭.3.4.15禁止将混凝土输送泵管的架设与脚手架相连接。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3.5.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标准.3.5.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3.5.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3.5.4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施工作业。3.5.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3.5.6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3.5.7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3.5.8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蓝上任何部位有联接.3.5.9吊篮内不应超过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3.5.10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3.5.11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人员、物料进出吊篮必须在地面进行.3.5.12电梯井操作平台支撑应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或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5.13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保险绳应张紧,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3.5.14悬挑式钢平台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3.5.15悬挑式钢平台承载面积应不大于20m2,长宽比应不大于1.5:1。3.5.1634

13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3.5.1电梯井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3。6安全防护用品3.6.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应根据具体作业环境和特点,参照GB/T11651标准,合理配备,正确使用。3.6.2进入施工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安全帽质量应符合GB2811标准。3.6.3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及以上施工作业,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规定.3.6.4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应使用绿色或蓝色,要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3.6.5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规定。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3。7洞口防护3.7.11。5m×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固定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3.7.2超过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洞口尺寸过大,无法全部支挂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3.7.3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3.7.4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3.7.5电梯井首层应设双层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3.7.6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作为垃圾通道。电梯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进行论证。3。8临边防护3.8.1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加挂密目网封闭严密.3.8.2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不低于1。2m高的防护栏杆。3.8.3旋转式楼梯安装防护栏杆同时,中空位置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34

14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设双层水平安全网。3.8.1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3.8.2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按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3.8.3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3.9高处作业防护3.9.1高处作业施工应遵守《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要求.3.9.2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3.9.3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等措施。3.9.4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时,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应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且当使用吊蓝作业时应停止该作业区域除吊篮外的一切屋面及临边作业。多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搭设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搭设6m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5m,多层和高层建筑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应设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3.9.5在2m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人员上下要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3.9.6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安全、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3.9.7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箱(袋)内,拆、装下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3.9.8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所有施工交叉作业,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旁站监护。3.9.9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护头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的脚手板。护头棚长度多层建筑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3.9.10高处作业施工时,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坠落范围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34

153.10.1玻璃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玻璃呈70~80°角堆放,底部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3.10.2玻璃搬运、安装过程中,放置要牢靠,防止倾倒和底部滑移。3.10.3人力搬运玻璃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它玻璃移开50~100㎜左右后方可进行搬运。搬运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3.10.4砌块、砖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码放高度不超过两层。3.10.5水泥等袋装材料、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3.10.6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志.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3.1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3.1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设电工值班室.值班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等日常工作。3.11.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应遵守总包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3.11.4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取不少于三级配电、TN~S接零保护和逐级漏电保护。3.11.5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同一配电系统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3.11.6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导线必须按规范采取架空、穿导管或线槽等敷设方式;电缆线路宜埋地敷设,当沿建筑物、构筑物敷设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必须沿地面明敷设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3.11.7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木、竹或其它绝缘材料搭设可靠防护。34

163.11.1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应合理;箱体应完好、牢固、无锈蚀、防雨、防尘;箱门外侧面应有安全用电警告标志、编号和责任人。3.11.2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配电箱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且应整洁、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稳固,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方,顺直固定。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并设有警告标志和灭火器。3.11.3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电器规格、型号和布置固定符合规范和满足使用要求;箱内配线必须整齐、连接良好,N、PE端子板齐全;控制开关应标明用途,并在箱体正面门内侧面设本箱单线系统图;箱内应整洁、无杂物,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拉闸断电、上锁。3.1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严禁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3.11.5电气设备、电动机具和照明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配电箱的金属支架、金属围栏和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配线钢索等必须按规范接零或接地。3.11.6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配电,其电源电缆线应规范敷设。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3.11.7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必须按规范安装防雷装置.3.11.8一般场所宜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必须完好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需加长时应增设移动式配电箱。3.11.9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照明光源。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对高大空间、大面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压钠灯、汞灯、卤钨灯等光源。3.11.10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空调、电暖器、电风扇等必须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漏电开关等电器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使用专用充电柜,应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宜设置在专用房间内,生活区宿舍内严禁使用其它各类电加热器具.3.11.1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专用分配电箱,每栋楼、每个食堂宜设专用控制箱.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按规范架空或穿绝缘导管、线槽敷设,导线过墙处必须有保护措施。34

173.11.1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宜放置在专用控制箱内,且控制箱的正面为变压器的一次侧控制,背面为变压器的二次侧控制.3.11.2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并保护接零,金属支架手持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接头。3.11.3现场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配备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m;电焊机二次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双线到位,长度不应大于30m,软电缆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和接头,与焊机连接处防护罩应完好。3.1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3C证书和相关检测报告.3.11.5检修和移动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3.11.6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的调试、试运行时,应按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统一指挥、专人监护。3.11.7使用移动式或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宜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3。12施工机械安全防护3.12.1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实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退场全过程管理.  3.12.2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3.12.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3.12.4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司索工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3.12.5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3.12.6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顶升(接高)、附着、拆卸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合格.3.12.7塔式起重机固定式预埋基础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有相关合格证明。 3.12.834

18群塔作业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3.12.1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天气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四级以上大风严禁顶升等作业。3.12.2吊运过程中吊机与吊物及索具必须使用卡环连接。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3.12.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操作人员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3.12.4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3.12.5施工升降机机笼内作业人员不超过8个人。3.12.6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宽于梯笼(架体)两侧各1m,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m. 按规定设置层站和防护门.3.12.7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要求,安装高度不应超过24m.物料提升机的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3.12.8施工现场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3.12.9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作业。3.12.10施工现场的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设备、卷扬机械等应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3.12.11蛙式打夯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单向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3.12.12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3.12.1334

19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3.12.1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挡板、分料器.凡长度小于0.5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3.12.2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 3.12.3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3。1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3.13.1在深基坑的肥槽、隧道、管道、雨污水井、地下工程、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均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及氧气浓度.3.13.2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3.13.3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中的有关规定。3.13.4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潮湿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3.13.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3.13.6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3.13.7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3。14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3.14.1钢结构施工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标准。3.14.2作业人员需在钢构件上行走时,必须设置稳固的钢丝绳作为安全绳,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方可行走。3.14.3作业人员在钢构件上行走时,不得搬运重物。3.14.4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及零部件,应有相应的防坠落措施。3.14.5遇有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钢构件吊装、拼装、焊接作业。3.14.6钢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安装固定,需临时稳固的钢构件,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3.14.7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按技术标准选用吊索具,定期检查吊索具.3.15拆除工程安全防护34

203.15.1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转包。3.15.2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3.15.3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15.4拆除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拆除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3.15.5地上地下管线应按建设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对作业范围内的管线采取保护措施.3.15.6拆除工程应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专人监管。3.15.7拆除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3.15.8严禁立体交叉拆除作业。3.15.9人工拆除建筑墙体,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15.10雨、雪、雾天气及风力大于四级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3.15.11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除附近区域的易燃物。3.15.12中途停止拆除时,拆除区域不得有可能倾倒坍塌的构筑物.1场容卫生34

214。1现场场容4.1.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围挡)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2。5m.围墙材料宜使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其构造连接应确保结构牢固可靠.4.1.2管线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4.1.3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4.1.4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门柱高度不得低于2。8m,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门卫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4.1.5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围挡和大门表面应平整和清洁,禁止利用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4.1.6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大门外应保持环境整洁。4.1.7施工现场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面积、建筑高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政府监督人员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m×0。5m(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m。4.1.8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4.1.9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五环路以内、郊区县城区及重点地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应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确保不将泥沙带出现场。每日对工地出入口周边定时清扫,保证清洁。4.1.10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4.1.11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4.1.1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耐心细致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记录。4.1.13施工现场应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配备必要设备设施.4.1.14施工现场脚手架架体必须用绿色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要定期清理,破损的要及时更换,保持干净、整齐、清洁。34

224.1.1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美观大方,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面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4.1.2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栏以及安全宣传、评比、曝光栏.4.1.3施工现场暂设用房整齐、美观。宜采用整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暂设用房外立面必须要美观整洁。4.1.4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并封闭存放。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4.1.5施工现场除边坡支护和注浆外,不得搅拌混凝土,现场砂石料存放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散落灰、废砂浆、混凝土必须及时清理.4.1.6建筑工程红线外占用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施工现场的标准进行管理。4。2现场材料4.2.1现场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配电设施、消防器材等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统一布置,标识清楚。4.2.2场内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悬挂统一制作的标牌,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4.2.3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4.2.4施工现场应使用节水龙头和节能灯具,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4.2.5施工现场不使用的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清运出场。4。3垃圾管理4.3.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4.3.2建设单位和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等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4.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4.3.4建筑垃圾的集中收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具备密闭、节能、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34

234.3.1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乱堆乱放,所使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本市统一的标准标识要求的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具备条件的可在现场进行就地资源化处置.4.3.2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4.3.3生活区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设置隔油池,餐厨垃圾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4.3.4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4。4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4.4.1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卫生负责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办公室、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施工区域内不得晾晒衣物被褥。4.4.2施工现场合理设置卫生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4.4.3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4.4.4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及时到医院进行就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4.4.5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职业健康检查,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4.4.6施工现场应制定暑期防暑降温和冬季生活取暖措施。1保卫消防5.1一般规定5.1.1保卫消防工作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向应总承包企业负责,并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5.1.2施工现场应建立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4

24,加强对职工保卫、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1.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确定治安保卫、消防负责人,配备保卫、消防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5.1.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5.1.3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明确划分施工区与生活区的范围,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施工现场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5.1.4施工现场发生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工作。5。2保卫工作5.2.1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出入登记、值班和巡查制度,做好值班、巡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料场、库房应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及工具要专库专管,并有安全保卫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现场。5.2.2在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未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严禁男女混居。5.2.3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门保卫措施,加强值班、巡守,必要时在工地门口加设双岗。5.2.4施工现场要加强对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塔吊等高空易攀爬危险部位的管控,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5.2.5施工现场发生治安突发事件后,必须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以防事态扩大.应建立治安防范预警制度,化解矛盾,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5.2.6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5.2.7施工现场财务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栏,设置报警器,按规定配置和使用保险柜.5.2.8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在明挖基坑、暗挖、盾构施工竖井人员出入口处设置门禁监控系统,出入人员必须持门禁卡。5.2.934

25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在暗挖施工开挖作业面、施工竖井、明挖基坑及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上述部位至少安装1个视频监控摄像头,主体结构基坑进行明挖作业时宜安装4个以上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数量和位置应满足覆盖整个作业面和清晰可视等监控要求。5.3消防工作5.3.1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及时拨付安全施工所需费用,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5.3.2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核查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履行消防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整改.5.3.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5.3.4施工现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确保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5.3.5施工现场应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设置消防水源,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有效地开启工具和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堆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5.3.6建筑工程应按有关标准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100㎜,每层设消防竖管接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竖管应设水泵结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冬季施工期间,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5.3.7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5.3.8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m³,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5.3.9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冬季应有可靠的防冻保温措施。5.3.10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34

265.3.1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及料场、木工操作间、厨房、配电室、泵房等重要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5.3.2电、气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应对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并备足灭火器材和灭火用水,设专人看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去.动火证必须经总包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应重新办理。5.3.3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5.3.4施工现场使用的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5.3.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5.3.6地下工程在进行暗挖隧道变形缝和环向施工缝模板支撑等有防水材料附近部位施工时,钢筋连接工艺应采用绑扎、卡具、栓接等形式,严禁使用明火焊接或切割作业。5.3.7有限空间施工作业时,应对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及防毒面具等。5.3.8防水施工时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使用喷灯前应检查开关及零部件完好,喷灯不得漏油,严禁在防水作业现场加油.狭窄基坑和肥槽进行防水作业时应确保有双向疏散通道和金属爬梯。防水施工与电气焊不得交叉作业。5.3.9施工单位应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签订规范的供气协议,并索要凭证.5.3.10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专库存放,气罐与灶连接超过2m的应使用金属管连接,连接装置及安全配件齐全可靠。不得在建设工程内和生产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5.3.11严禁工程内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5.3.1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施工现场存放、燃放烟花爆竹。5.3.13外保温工程施工严禁使用明火。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并保持防火间距。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3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2天。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5.3.1434

27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5.3.1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5.3.2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5.3.3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用房应为1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3.4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疏散门和疏散楼梯应满足疏散要求,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多层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部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通道。临建房屋的办公、宿舍等房间至邻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m。5.3.5临建房屋周边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合理配置消火栓和必要的灭火器材.5.3.6临建房屋内临时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施工现场的宿舍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照明,冬季取暖、夏季空调的专用插座宜设置在室外,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等电器设备。5。4内业资料5.4.1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部位登记表5.4.2保卫消防设备、设施平面图5.4.3保卫消防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技术交底5.4.4保卫消防协议5.4.5保卫消防组织机构及活动记录5.4.6施工用保温材料产品检测及验收资料5.4.7施工项目消防备案手续5.4.8消防设施、器材验收、维修记录5.4.9防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34

285.4.1警卫人员值班、巡查工作记录5.4.2用火作业审批表5.4.3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5.4.4职工保卫消防培训记录附录A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编 号 作业单位 总包单位 设施名称 主要危害因素作业内容 填报人 作业人员 监护人 进入前监测数据检测项目氧含量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检测人     检测结果      检测时间 开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符合要求(签名)作业人员监护人1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教育  2连续监测的仪器和人员  3监测仪器的准确可靠性  4呼吸器、梯子、绳缆等抢救器具  5通风排气情况  6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结果  7照明设施  8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毒用具  9通风设备  10其他补充措施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34

29工作结束确认人(作业负责人签名): 确认工作结束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注:该审批表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规定"或“应符合……规定”。34

30引用标准名录GB5725《安全网》GB6095《安全带》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4《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DB11/38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1-502《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11/693—2009《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34

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TheFacilitiesStandardsforSafety&Protection,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Safeguards&FireFight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DB111XXX-2012条文说明2012年北京34

32目次1总则292术语303安全防护313。1一般规定31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31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313.4脚手架作业防护32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333.7洞口防护333.8临边防护333.9高处作业防护33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33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333.12施工机械安全防护354场容卫生374。1现场场容374.3垃圾管理374。4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375保卫消防385.1一般规定385。3消防工作381总则1.0.32008年总结奥运会相关工程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经验,我市又制定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全市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执行,因此新标准不包括环境保护的部分。1。0.5本标准涉及的内容较多,牵涉的面广,与相关规范、标准密切相关。因此,凡本标准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本标准无规定者,应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现行规定执行。2术语2。0.3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执行新条例的相关规定。34

333安全防护3.1一般规定3.1.1施工现场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且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施工现场应根据应急救预案妥善组织救援,避免盲目抢险导致事故扩大化。3.1.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属于重大危险源,必须严格执行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3.2.1~3.2。3这3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第6条、第12条和第30条,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应履行安全责任的细化。3.2.4本条为基坑防汛要求,对挡水围堰(挡墙)高度,但满足使用要求。3.2.5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明确对基坑外1米外堆物堆料可能对基坑安全的影响也应满足要求。3.2.6本条为新增内容,目的是防止集水坑渗漏水影响到基坑的稳定。3.2.7及3.2。9、3.2。10、3。2。14条为原标准规定。3.2.8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两处:一是考虑循环利用,允许使用硬质金属网片作为防护网,不再限定单一的密目网;二是“基坑深度超过3m的,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主要是为作业人员增加应急通道。3.2.11本条主要提倡机械化成孔作业,减少有限空间作业,降低施工风险,但也顾及特殊情况。3.2.12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按住建部要求增加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要求.3.2.13本条在考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空气含氧量检测,也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要的。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3.3.534

34本条的重点在于保证模板的整体稳固性和吊装过程中的安全,应编写方案或交底,明确模板组装、验收要求,应执行京建发〔2010〕2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做法.3.3.5大模板合模、拆模过程是安全管理重点,大模板必须设置安装钢丝绳索扣,未安装锁扣的模板禁止使用。3。4脚手架作业防护3.4.1JGJ130—2011标准规定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根据北京市的气象、地质情况,本标准规定北京地区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3.4.3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4.4本条综述了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的规范要求。3.4.5本条是根据JGJ130—2011规范确定的钢管尺寸.3.4.6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和节能减排要求,规定木脚手仅作为高压线防护架等在施工现场使用。3.4.7本条规定是保证脚手架基础排水顺畅,适当考虑了回填基础沉降的情况。3.4.8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是为了保证所垫的是通板.3.4.9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加固措施的同时应征得设计单位认可。3.4.10本条应注意,第一步的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3.4.11本条是为了保证脚手架立杆的传力要求.3.4.12本条规定了脚手架的结构要求,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荷载,计算、设计脚手架结构尺寸,但不得超过本规定。3.4.14本条是为了保证临边安全防护的要求。3.4.15本条明确了连墙件的布置要求,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靠近主节点设置连墙件,与里排立杆连接。3.4.16建筑物的层高大于4m,结构柱间距超过6m时,方案中应描述连墙件的做法,并附详图。3.4.17、3.4。18是保证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稳固的重要措施,施工现场在施工升降机等部位应重点考虑.3.4.19为保证外观效果和整体稳定,本条规定脚手架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3.4.23本条规定了脚手架施工层及下方安全网设置的具体要求。34

353.4.23密目安全网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式为了保证抗冲击性能。3.4.26本条规定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是为了避免扭曲。3.4.27本条规定采用的钢丝绳、钢拉杆是安全保证措施。3.4.30本条规定是防止混凝土输送过程中泵管对脚手架的冲击。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3.5.4施工现场的吊篮架应采用定型产品.3.5.7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吊篮架悬挂机构扭曲变形。3.5.10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电梯井操作平台安全,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5.11、3。5.12、3.5。13这三条规定了悬挑式钢平台的设置、防护、尺寸要求。3.7洞口防护3.7.5本条规定了电梯井内安全网设置要求,首层双层水平安全网是根据现场安全网质量抽查情况而设置的,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式为了设置方便同时满足防坠落要求。3.8临边防护3。8.3本条规定了旋转式楼梯的安全防护要求,参照临边和电梯井的防护设置水平安全网。3。8.5落地窗等位置,在窗口高度不能满足防护标准的情况下,应据完善临边护栏。3。9高处作业防护3.9。10本条规定明确了距离施工现场外较近的道路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棚)支搭的范围.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3.10.1、3.10.2、3。10。3这三条是根据施工实际,明确了玻璃等大型板材卸车、存放、搬运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应由总包督促分包、运输单位完成。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3。11.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编制和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其内容参照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3.11。2电气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电气技术职称或达到相关电气技术职称水平的专业技术员或电气工程师。值班电工应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建筑电工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班不宜少于2人.3.11.334

3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签定由总包项目部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明确安全用电责任,确保安全用电。3。11。4三级配电主要指:现场从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其中分配电箱可以由多层次;逐级漏电保护主要指:现场从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每级箱内均设漏电保护器。3.11.5同一配电系统如果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当一部分设备发生漏电时可能引发其它设备带电,从而发生触电事故。3.11。6由于有的现场如加工场所或进入装修工程因电缆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较困难,需沿地面明敷设时,可采用用线槽或穿管保护,确保电缆线不受损坏,从而避免触电事故发生。3.11。7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规定的安全距离。3.11。8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是指在加工制作配电箱时,对箱体整体牢固可靠性的要求。3。11.9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尤其要避开地势低、容易积水处,同时要适当提高配电箱的基础。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是指室外安装配电箱,且在在施工程附近或在塔吊覆盖范围内设置时应搭设,如配电箱处没有可能坠落物,即只可考虑防雨措施.3.11。10配电箱、开关箱内配线应为铜导线或铜母线,多股铜导线应涮锡或用专用线鼻子连接,N、PE端子板应为电气专用,材料宜为铜质;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拉闸断电、上锁,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3.11。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一般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00——1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2S,分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50—7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可调式漏电保护器是指漏电保护器本身一般有3个及以上可以随意调节的挡位,为防止人为随意调节导致漏电保护器不动作或误动作而禁止使用.3。11。13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其箱内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但箱内控制开关应具有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3。11。1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是否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由电气技术人员通过计算确定。3.11.15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配套的电源线较短,因施工需要必须加长时,应增设移动式配电箱。34

373.11。16对高大空间、大面积照明场所采用高压钠灯、汞灯、卤钨灯等光源,方便控制,减少电缆线的敷设,安全可靠性高。3。11.17充电装置主要指农民工使用的手机、现场使用的对讲机,使用专用充电柜,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控制私拉乱接现象,方便管理,确保安全用电。3。11.18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用电每栋楼设专用控制箱,当发生故障便于查找的维修,减少影响面;因食堂使用的电器逐渐增多,设专用控制箱方便使用和提高安全性可靠。3。11。19变压器设专用控制箱内,便于操作控制,方便移动。3.11.21现场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配备隔离开关(透明断路器)、漏电开关、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当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具有一次侧漏电保护功能时可不单独设漏电开关。3.11.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目前施工现场主要有:配电箱、空气断路器、漏电开关、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手持电动工具、电线和部分电缆。3。12施工机械安全防护3。12.1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种类繁多,对施工安全有比较大的影响,必须实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退场全过程管理,应建立机械设备进出场台帐和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保持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可追溯性.3。12.3机械设备的作业能力和使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会造成事故,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等能及时预报机械设备的安全状态,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保证其齐全、灵敏、可靠.3.12.6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等文件规定,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顶升(接高)、附着锚固、拆卸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3.12.7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生产厂家的使用规定,塔式起重机基础使用的混凝土、钢筋和塔式起重机的预埋件应有相关合格证明。3.12.8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作业距离。3.12.1134

38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727号)等文件规定,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并进行相应的网络操作。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接高)、附着锚固,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3.12.11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置不少于2组的独立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3.12.14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要求,考虑到北京地区物料提升机的使用习惯和安全性、可靠性状况,限制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不超过24米。4场容卫生4。1现场场容4.1。1施工现场围墙(围挡),依据北京市《关于全面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规定。4。1。2交通路口设置围挡时,为了不影响交通视距,围挡1m以部分应该采用通透性制作,该材料应坚固可靠.4。1.3为保证美观,施工现场大门门柱的高度应与围挡高度匹配。4.1.6~4。1。7施工现场图牌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要求。4。1.8五环路以内及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土方施工期间应安装洗轮机等专业化洗车设备。4.1.10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防尘布、防尘网等进行覆盖,也可以采取喷洒固化剂等固化措施。长期不使用的土地宜采用绿化措施。4。1.16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进行管理。4.1.18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搅拌混凝土,边坡支护、注浆等特殊情况应确保不污染环境.4。3垃圾管理4.3.1建筑垃圾视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其收集、转运、处理应当符合《34

39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4。3.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4。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宜按照渣土、废混凝土快、废砖石瓦块、废砂浆、废沥青混合料、废塑料、废金属、废木材等分类收集、贮存。4.4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4.4.2以人为本,合理设置卫生设施,从根源上杜绝随地大小便。5保卫消防5.1一般规定5。2。3重要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日例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活动期间是指政治会议例如“人大”会议、“政协”会议、“高考”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容易发生突发事件产生不良影响的敏感日期,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门保卫措施,加强值班、巡守,必要时在工地门口加设双岗,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反应迅速降低不良影响造成的损失。5.2.4施工现场的要害部门是指财务现金、贵重物品、重要档案资料存放室;要害部位是指油料、贵重金属库房及临时存放场所为防止发生盗窃、哄抢丢失造成损失应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5。3消防工作5.3.7消防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是指现场必须安装两台型号、性能相同的消防水泵,其中一台设备保障日常使用,另外一台设备具备随时顶替投入使用状态,确保发生火险时不中断水源供应.5.3.16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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