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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前言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010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4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5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6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7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9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10附 件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第六条
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4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9㎡核定.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建筑面积(m2)一类30000~500001600
5二类15000~30000(不含)1085三类10000~15000(不含)750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一类二类三类老年人用 房生活服务用房43.039。335.7保健康复用房11.916。220。3娱乐用房18。316.215.5辅助用房26。828。328.5合计100.0100。0100。0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6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7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二十八条
8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第三十一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9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0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3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15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17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20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21
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许多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或残疾的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无人照顾,不仅生活质量低下,而且面临诸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目前,我国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损,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接近两千万.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照料资源日益缩小的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区满足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们能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中,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别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在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养老服务“
12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满足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老年人日间照料基础设施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缺乏,已有设施则存在面积小、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13考虑到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现状不尽相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便于实际操作,故本标准对适用范围作此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因此本标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功能做出了规定.第四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直接服务于日托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第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第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故其建设水平应符合国情、地情,立足实际,不超前也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且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也要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14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作为社区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社区其他为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关系。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内容。这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娱乐、交通接送等各项服务并开展其他保障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建设项目。第十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主要内容.考虑到各地老年人需求的差异,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具体内容.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满足日托老年人在休息、进餐、助浴等方面的需要,可包括休息室、餐厅和沐浴间。
15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是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保健服务的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其中,心理疏导室的设置是为了向有需要的日托老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服务。老年人娱乐用房是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的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设置一方面可供日托老年人聚会聊天,另一方面也可满足中心开展娱乐、讲座、培训等集体活动的需要。辅助用房是保障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所必须设置的基本用房。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的场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要为部分日托老年人提供往返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车辆接载服务,因此需设置道路和停车场。为满足日托老年人进行户外活动和康复训练的需要,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的相关设备.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和功能要求提出的。各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表1。
16 附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装备配置表设备种类具体设备类别一类二类三类生活服务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呼叫器√√√保健康复按摩床/椅√√√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 √ √ √ 血压计、听诊器√√√娱乐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安防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机√√√交通工具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 注:√表示应具备。第三章
17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服务对象——日托老年人的数量,而日托老年人的数量又与所在社区居住人口数量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作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规模分类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为确保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的便利性,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时还应兼顾其服务半径等因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本两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各类面积指标,并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在总的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做出了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将居住区按人口规模或居住户数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和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1850437明确提出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宜在居住区和小区进行配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因此需要达到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正常的运营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整合以及土地的集约使用。考虑到社区人口规模的差异性及实际建设的可操作性,本《标准》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为了三类,并给出了各类面积指标。乱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本《标准》在面积指标测算时采用了2015年全国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的预测值15。3%,但考虑到不同类型社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满足部分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的社区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需求,还对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反复论证确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2~附表6。 附表2 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使用面积(m2)一类二类三类休息室321180101沐浴间(含理发室)484236餐厅(含配餐间)785538
19合计447277174 附表3 保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使用面积(m2)一类二类三类医疗保健室484236康复训练室585448心理疏导室181815合计12411499 附表4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使用面积(m2)一类二类三类阅览室(含书画室)643627网络室302418多功能活动室965430合计19011475
20附表5 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使用面积(m2)一类二类三类办公室363024厨房1598955洗衣房242418公共卫生间363624 其他用房242118合计279200139 附表6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使用面积(m2)一类二类三类老年人用 房生活服务用房447277174保健康复用房12411499娱乐用房19011475辅助用房279200139合计1040705487
21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适当增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需要,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要求。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方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同时选址宜与其他为老服务福利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及垂直交通的要求。
22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的身体特点,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提出要求。鉴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较小,为节约土地资源,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应设置在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为方便老年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有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建筑面积应独立计算,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第二十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的设置要求.为了使老年人在日间休息时不受打扰,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要求提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形式及要求也将不断扩展、丰富和提高,为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提出其主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23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防火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设置的要求。据调研,为方便对老年人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日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同时,为方便部分行动不便老年人的出行并确保其安全,本条对室内的通道、床(椅)距和卫生间地面做出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和走道的宽度。这是考虑到部分日托老年人坐轮椅出入房间、在走道回转和并行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的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强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老年人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了方便老年人生活,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故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室内装修做出规定。
24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用电要求.第三十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排水和热水供应系统提出要求。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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