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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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任命、行政聘任的中层单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配合,负责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整、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时,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对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第五条交接内容(一)整体工作。主要包括本

2、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主管工作完成状况;确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状况;本单位(部门)和主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等。(二)干部人事。主要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档案材料等。(三)资产财务。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设备、银行账号、经费使用状况、公章、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等;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等(须附交接清单)。(四)文档资料。主要包括主管工作中3形成的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文件和报告;上级下发的文件、学习资料、有保存价值的图书、音像、图片等材料及其电子

3、文档;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须附交接清单)。(五)外联合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合作关系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第六条交接方式和程序(一)中层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中层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中层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有关领导为监交方,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交接会。(三)移接双方需按照第五条要求,如实填写《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以下简称《离任交接表》),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署名确认。内容多时可附详细清单并作说明。(四)《离任交

4、接表》一式六份,由离任干部填写,在离任交接结束后由离任干部、接任干部、中层管理岗位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各存一份。第七条注意事项(一)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二)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四)对需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3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五)对交接手续不完备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先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必要时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六)对因机构调整等需要交接

5、工作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交接事宜。(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中层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第八条纪律要求(一)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严禁突击开支。离任干部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签字事项。(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交接手续或不按规定要求交接工作的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三)干部离任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干部承担责任。第九条学校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

6、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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