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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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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学院听课制度院教字[2000]9号为了维护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特建立听课评课制度。一、参与听课人员的范围:校级领导、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督导处成员、各院(系)、教务处、教务科、实践科负责人,各院(系)教学指导组成员以及全校任课教师。二、听课时数:校领导每人每学期(下同)不少于8学时,其中主管教学副校长不少于12学时;各院(系)正、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实践科长不少于10学时;教研室主任不少于6学时;每名教师不少于4学时;督导处成员根据要求确
2、定听课时数。三、听课人员应把听课作为自己的职责,严肃认真履行,每次听课须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教。听课者应积极参加评课活动,有重要意见或建议的也可与主讲教师直接交流探讨。四、听课人员自行选定听课班级、课程、时间,一般不预先通知被听课的教师和班级。需集体听课的,由教务处协调组织。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各院(系)都应自行组织2至3次评课活动,必要时学校要组织各院(系)负责人参加的全校性听课、评课活动。五、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各院(系)应由秘书将本部门领导和教师的听课笔记整理存档,作为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校级领导、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务处听课人
3、员须将听课笔记交教务处存档。六、本着“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热情帮助,旨在提高”的精神,采用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是课后及时与讲课教师交换意见。二是期末汇总听课笔记,由教学督导组与讲课教师交换意见。在听课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授课教师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反映,以便及时解决。七、各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及教师听课的工作量,各院(系)可酌情自定标准,酬金由各院(系)支付。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OOO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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