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

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

ID:8162170

大小:3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3-08

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_第1页
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_第2页
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_第3页
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_第4页
资源描述:

《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中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2、法》(建房〔2011〕77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8、《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地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

3、3号)11、《关于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有住房建筑类型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5〕121号)12、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征收目的为了实施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中山北路-延长中路)建设。三、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普善路1036号(部分建筑);普善路968号、956号、954-926号(双号);普善路878号(含乙、沿普善路部分建筑);普善路864号、862号、828号;普善路818号(沿普善路部分建筑);普善路796号;普善路650号(沿普善路部分建筑);普善路64

4、1-803号(单号);普善路809号(沿普善路部分建筑),洛川中路900号(泵房),老沪太路300号19幢(东南角部分建筑)。4四、房屋征收补偿的计户标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标准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在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

5、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确定。六、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已经登记的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公有房屋的房屋用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6、>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确定。七、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计算标准1、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1)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2)征收征收私有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3)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2、各类奖励、补偿标准(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居住房屋给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造

7、成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计算。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评估复核、鉴定。评估结果高于此标准的,评估(含复核、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担,评估结果不变或低于此标准的,评估(含复核、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被征收人为企事业单位,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标准的,由评估机构对企

8、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企事业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