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教育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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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教育法学作业西南大学教育法学作业第一次作业1、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的身份定位是(专业人员)2、属于学校事故免责条件的是(第三人的过错)3、学校不同于企业,它属于(公益性机构)4、教育民事关系的特征是(横向性)5、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普及性)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的义务有哪些?答:⑴、遵守法律、法规⑵、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⑷、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⑸

2、、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⑹、依法接受监督7、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答:1.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2.教师聘任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3、(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3.我国目前的教师聘任主要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四种基本形8、张三特别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李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便命令张三站着听课。可张三继续和同学讲话,李老师便对张三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张三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

4、时,正好刘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张三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张三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张三同学应该怎样做呢?(案例分析题答: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李老师将张三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

5、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

6、利。9、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简答)、所谓教育法,就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0、如何理解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简答)答:(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本质的

7、特征,其他法律关系都不存在限定当事人的问题;(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第二次作业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是(公益性)2、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3、学生的基本权利是谁赋予学生的?教育法律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等级不属于学位授予范围的是(博士后)5、1

8、995年制定的教育法律是:《教育法》6、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违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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