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代货代业营业税征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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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代货代业营业税征收问题探讨货运代理业营业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从2005年4月1日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货运代理业迅速崛起,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主体从过去的单一的国家外贸企业发展到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甚至是个人,市场更加复杂,竞争日趋激烈,政策逐渐放宽,给该行业的营业税征管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  一、货运代理业营业

2、税政策沿革  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营业税。其政策变化情况如下:  94年税改时无特殊规定,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代理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货代行业普遍实行费用包干的情况下,该规定造成企业税负过高、脱离实际。  为避免税收政策对正常经济行为的扭曲,总局在国税发[1995]076号文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明确了代理业营业

3、税实行差额征收,但并没有明确具体扣除的项目和范围,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有所不同,造成企业的实际税负也不同。  我省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省地税局在苏地税发[2005]156号文规定: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和放宽了货运代理业的计税依据,但“其他代理费用”是一个泛指,解释仍有争议。  2006年,省局在苏地税一函[2006]3号文对“其他代理费用”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运输代理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

4、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二、货运代理业营业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策的特殊性、核算的复杂性和市场的不完善,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可操作”空间。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货代企业便多方钻营,打起税收的主意。  (一)长期挂账,收入确认不及时  在会计上,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但在税

5、法上,企业发生的代理费用必须有合法、真实的发票,才能从营业收入中抵扣。当不能及时取得抵扣发票时,有些企业就相应延迟确认收入,造成营业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有的企业为达到迟缴、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的贷方,不作确认处理。  (二)账外设账,佣金计入“小金库”  货代业的收入主要有两种,一是货主支付的服务费,二是船公司返还的佣金,如折扣、货币资金返还或为货代企业报销费用等,按照规定,佣金收入也应申报营业税,但由于佣金收入一般都不要发票,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许多企业就另设账簿记载这部分收入,直接偷逃税款。  (三)倒挤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  受该行业营业税差额计

6、征的影响,许多货代企业财务上不是按开票金额做收入,而是按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差额倒挤收入。由于往来款项发生时不需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企业使用这些“不需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往来款项冲减出来的收入就极易失真,税务机关检查起来也耗时耗力。  (四)鱼目混珠,非法使用假发票  目前,假发票较为泛滥,部分假发票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由于假发票取得容易、回报丰厚,加上税务机关查处的手段和力度还不够,一些不法货代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就铤而走险,开具假发票收取货款或抵冲收入。  (五)移花接木,各种杂费挤费用  由于总局文件对代理费用的规定较为笼统,有的货代企业便钻国

7、家政策的空子,将五花八门不允许扣除的费用“挤”进或塞入税前扣除费用中,从而大行偷逃税之实。虽然省局对代理费用的扣除范围进行了明确,仍有企业在打着“擦边球”,千方百计地增加税前扣除费用,将加油费、水电费、交通费、通信费等杂费列入代垫费用,在税前扣除。  (六)混水摸鱼,虚开发票列费用  由于以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挤”进代垫费用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使用假发票风险更大,一些货代便选择了更为隐藏的方法,要求为其服务的纳税人将不可扣除费用开成可扣除费用,或虚开扣除费用发票,披着“合法”的外衣偷逃国家税款。最突出的手段就是虚开陆运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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