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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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广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204(颁布时间)19971204(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第七章 种子贮备

2、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根据情节轻重,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二、第五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或者在种子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或者在种子中掺

4、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5、,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草、棉、牧草、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第五条 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

6、量标准化和有计划供种。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工商、物价、财政、银行、保险、粮食、科技、技术监督、海关、交通、邮电、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发展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核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7、)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第九条 国有农科所(良种场)是国家繁育良种和新品种试验、示范的重要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科所(良种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资金、产品。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种子事业的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资供应

8、上给予优惠,减免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田粮食定购任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经营、管理、推广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属国家财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国家规定保护的种质资源。对名、特、优、珍的种质资源和野生种质资源必须注意保存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本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农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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