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

ID:8149648

大小:3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3-07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_第1页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_第2页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_第3页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_第4页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手机:被告: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莆,身份证号码:手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2、从XXX年X月XX日(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首先是自己约定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以四倍起诉)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XX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XXX因XXX为由,分X次向原告XXX借款总共人民币XXX元,第一次于XXX年X月X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

2、如不止一次,继续列);被告X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xxx年月日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

3、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4、。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

5、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

6、复  (1999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

7、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

8、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