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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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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壳油船油样品取样送检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第13G条、第13H条的规定和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新修订的第13G条和新增第13H条的通知》,规范单壳油船货油样品的取样送检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壳油船所载燃油、原油和其他非均匀石油液体进行密度和粘度检验时的样品取样、保存和送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负责对单壳油船油样品送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分支局负责确定需取样鉴定的船舶,具体负责船舶油样品取样监管工作;溢油应急技术中心负责单壳油船油样品取样送检的技术支持工作,并根据委托进行油样品鉴定。第四条本规
2、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取样人,是指进行样品采集的海事执法人员;被取样人,是指被取样船舶的负责人。(二)取样点,是指取样人设定的代表油品物理特性的取样位置。(三)样品,是指从取样点采集的用于分析鉴定的油品。(四)监管,是指为保证样品在储存和送检 -11-过程中不致被人为变动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五)样品责任人,在样品监管过程中,负责对样品进行储运、交接的责任人。(六)实验室,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化验鉴定机构。(七)点样,是指降落取样器使其样品瓶口部达到要求的深度,用适当的方法打开塞子,在要求的液面处保持取样器直到充满为止所取得的样品。(八)上部样,是指在石油液体的顶表
3、面下其深度的六分之一液面处取得的样品。(九)中部样,是指在石油液体的顶表面下其深度的二分之一液面处取得的样品。(十)下部样,是指在石油液体的顶表面下其深度的六分之五液面处取得的样品。第二章取样用品准备第五条取样前应备齐下列物品:点取样器、塑料样品瓶、取样包、密封带、擦布、样品标签和封口条、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表格等。第六条 -11-取样器应先用热水和洗涤剂清洗,再用自来水漂洗、晾干后备用。样品瓶采用一次性的,新的样品瓶应用清水进行清洗,晾干后备用。第三章取样安全第七条取样人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取样时,应戴防护手套,穿防静电服,不得穿人造纤维制品的衣服,必要时,应戴眼罩和
4、面罩。在可能存在易燃气体的区域不应穿易打火花的鞋,天气干燥时,不应穿胶鞋。第九条为防止火花产生,在整个取样过程中应保持取样导线牢固接地。第十条在大气电干扰或冰雹暴风雨期间不得进行取样。第十一条为了消除人体上的静电荷,在取样前,取样者应接触距离取样口至少1米的静电消除装置。第四章取样一般要求第十二条为查验单壳油船装载燃油、原油和其他非均匀石油液体是否符合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船舶到港后应尽快对货油进行取样。第十三条取样过程中应有被取样人陪同。第十四条 -11-一般情况,对载运同一货品的每艘船舶可以随机选择两个货油舱进行取样,每个货舱可以取一个样品。推荐的取样方法是,对一个舱位取上、中、下
5、三个部位点样,按该舱每一部位所占容积的比例进行混合,得到该舱的样品,样品的量为1升。从货油舱取样的途径应根据船舶情况灵活掌握。第十五条容器中应至少留有10%用于膨胀的无油空间。如果用样品瓶直接从货舱取样后,必须要从样品瓶倾倒出部分样品才能留有10%的无油空间时,倾倒操作应在提取样品后马上进行。第十六条如果货油是挥发性油品,为避免轻组份的损失,运输和储存该类样品时,应密封好,如果可行,要将样品容器倒置,避免通过瓶口封闭部位损失轻组份。第十七条取样方法未尽事宜,参照《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执行。第五章样品标记第十八条油样品取样后,取样人应立即制作《样品标签和
6、封口条》(附件1)和《油样品取样记录》(附件2)。第十九条《样品标签和封口条》应注明样品号、取样时间、日期、样品名称、取样位置、取样人(2人)并由被取样人签名。样品标签和封口条分别粘贴在瓶体、瓶口与瓶体之间,再用胶带将瓶口与瓶体固定在一起。第二十条 -11-《油样品取样记录》应注明取样机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船舶名称、取样地点、货油种类、货舱数量、货油总量、取样装置、样品号、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2人)和被取样人签名。第六章样品监管第二十一条取样后应将样品集中,并由样品责任人监管。样品责任人应制作《监管记录》(附件3)。第二十二条《监管记录》中应写明取样机构名称、地址、
7、样品责任人、样品号及样品描述和样品接收时间、转交人、转交日期、接收人等。第二十三条样品责任人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如果不能立即送实验室,应将样品封存在低温、遮光和安全的地方。第二十四条样品接收及转交情况应在《监管记录》中记录。第二十五条样品送往实验室时,样品责任人应同时提交《油样品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等文书。第二十六条实验室接收人在收到样品及有关记录后,要逐个检查每个样品的标签、封口、样品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核对无误后,在《监管记录》接收人一栏中签字并将样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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