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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7
《建设工程材料差价未计入工程竣工结算,不计入工程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材料差价未计入工程竣工结算的,不计入工程款(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造价应以结算结论为准,因材料差价在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时已被扣减,故材料差价不再计入工程款,而作为违约损失处理。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2、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三初字第5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56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5年7月,电力分公司中标鸿瑞公司的集中供热项目锅炉房动力施工安装工程,双方于同年8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同年8月10日至9月15日,合同价款暂定为1570000元。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其他调整因素为
3、设计变更、业主实际增加工程量的通知、现场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双方在该合同中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为:执行合同专用条款,以投标文件中清单为准,并根据现场经济签证采购变更部分材料。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由电力分公司承包鸿瑞公司厂区动力、清水泵房、沉渣池泵房及厂区照明等安装施工,竣工日期为10月15日,补充合同的价款暂定为1590000元,以业主最终审核的价格为结算依据,全部线路照明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双方在补充合同中订立补充条款,内容为:根据工程建设要求,作为动力安装政府采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每道工序应由业主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现
4、场对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工程完工时以跟踪认证为依据,材料价格待业主与政府采购部门调查后业主的材料签证为准。 2008年6月10日,电力分公司向鸿瑞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和一份《锅炉房动力电电缆差价明细》,主要内容为:由于相关设备到货及安装不到位,致使其应在2005年8月完成的主材购置及安装工作到2006年12月才能进行及完成,请发包方确认;招标时电缆价884197.56元与实际采购价1424357.82元之间差价为540160.26元。鸿瑞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在《差价明确》上加盖工程部资料专用章,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公司也在《情况说明》和《差价明确》上盖章。同年9月17
5、日,经工程结算审核,鸿瑞公司锅炉房、厂区动力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378962.43元,其中招标电缆补差部分送审价540160元全部减扣。 后电力分公司向鸿瑞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双方就2005年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所产生的欠款1119122.43元(壹佰壹拾壹万玖千壹佰贰拾贰元肆角叄分),其中无争议的陆拾柒万元、有争议的伍拾肆万余元达成以下协议:一、无争议的陆拾柒万元给付时间:2009年11月6日给付叄拾万元、余款叄拾柒万叁仟玖佰肆拾玖元玖角伍分在2009年12月20日给付;二、有争议部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电力分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
6、”。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鸿瑞公司支付电力分公司工程款500000元。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工程欠款达成了还款协议,在还款协议上,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的合计金额为1210000余元,与欠款总额1119122.43元不一致,鸿瑞公司认为无争议部分670000余元为笔误,而电力分公司认为欠款总额为笔误。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对有争议部分即为工程结算审核时被扣减的电缆差价540160元不持异议,故有争议部分金额应按双方认可的540160元予以确定;还款协议上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分期给付无争议的金额均为大写,鸿瑞公司提出该无争议部分金额为笔误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法院多次通知后
7、也未提交已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故对于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应按还款协议上的大写金额予以确认,即673949.95元。对于有争议部分电缆差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同时也约定,承办人采购材料设备执行合同专用条款,以投标文件中清单为准,并根据现场经济签证采购变更部分材料。电力分公司在工程造价审核前提出电缆差价,但在送审后被扣减,而该差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无签证等相关证据印证,故对于电力分公司主张鸿瑞公司给付有争议部分电缆差价673949.95元法院不予支持。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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