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ID:8148626

大小:6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3-07

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1页
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2页
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3页
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4页
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力学研究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所长法人代表责任制;成立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由主管所领导负责计划生育领导工作。所内各部门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

2、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五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8(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年内有效)。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

3、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具体规定为:(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二)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三)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四)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五)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八)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符合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双方均不休

4、奖励假的,由男方单位开具未休假证明,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第七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抱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经夫妻双方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下列待遇:8(一)从领取“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二)育龄妇女除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给予1000元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力学所职工的,各给予1000元奖励)。(四)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第八条已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九条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十条新职工入所和在职职工申请生育指标时,须签订《力学研究所计划生育协议书》,填写《力学研究所职工/

6、研究生婚育情况登记表》,到人教处办理。第十一条人事教育处应积极做好在读研究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8(一)研究生入学时,须签订《力学研究所计划生育协议书》,填写《力学研究所职工/研究生婚育情况登记表》,到研究生办公室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提供给研究生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将其纳入该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在研究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二)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研究所正常科研教学秩序,建议已婚女研究生怀孕(五个月)、生育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已婚研究生合

7、法的生育,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三)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在读,户口可迁入而未迁入研究所的在读研究生)的研究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研究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已婚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