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雨花合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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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雨花合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制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宁人口计生委〔2007〕8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对《雨花台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雨政发〔2006〕9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订后的《雨花台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原实施方案同时作废。   

2、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雨花台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贯彻《决定》的意见,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2007〕86号)精神,从2008年起,全区按照本意见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家庭扶助制度。  一、主要内容  实施独生子

3、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生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原父母满50岁),从政策开始执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

4、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一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的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

5、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区人口计生局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居)级统计报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口计生局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2008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7、励扶助制度。  (五)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衔接  2008年起,已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的家庭,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一次性补助。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依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与市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农业银行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

8、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行动”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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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雨花合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制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宁人口计生委〔2007〕8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对《雨花台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雨政发〔2006〕9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订后的《雨花台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原实施方案同时作废。   

2、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雨花台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贯彻《决定》的意见,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2007〕86号)精神,从2008年起,全区按照本意见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家庭扶助制度。  一、主要内容  实施独生子

3、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生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原父母满50岁),从政策开始执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

4、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一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的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

5、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区人口计生局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居)级统计报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口计生局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2008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7、励扶助制度。  (五)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衔接  2008年起,已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的家庭,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一次性补助。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依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与市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农业银行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

8、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行动”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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