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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7
《首都师范大学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首都师范大学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趸租的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教职工住房困难,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和《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京良高教发[2017]1号),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坐落于房山区高教园区中央设施区1号地南侧,由我校趸租的公
2、共租赁住房(燕保大学城家园东区三号楼,以下简称“良乡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我校引进人才和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第二条我校良乡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设立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良乡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及管理工作;负责与房山高教园区和公租房物业管理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二章配租条件第四条申请承租良乡公租房的,须是我校
3、在编在岗教职工,还有三年及以上工作年限,在学校没有借占房、集体宿舍床位和不良住房信用记录,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2、学校人才,且夫妻双方名下在京无住房的;3、夫妻双方未购买过或承租房改房、单位公房、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康居房、限价房、集资房、部队住房、棚改房和定向安置房等,下同),且现名下无住房的;4、学校人才,且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山区无住房的;5、夫妻双方未购买过或承租房改房、单位公房、保障性住房,现名下在房山区无住房的;46、夫妻双方在房山区无房且有一定住
4、房困难的。学校在配租良乡公租房时,按上述先后顺序进行排队,满额为止。同等条件下,实行计分排序的选房办法,按照积分由高到低确定租赁资格和选房顺序,积分相同,按照年龄大小排序。计分排序标准:职级项目正高副高正处级副处级中级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科员高级工,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工25年工龄以下的初中级工、普工分值252423222120校龄一年计1分工龄一年计1分第五条教职工申请良乡公租房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属实,伪造材料或未如实填写房屋信息的,一经发现或经举报属实的,将永久取消申请、承租资
5、格,并计入首都师范大学住房信用档案。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只能承租一套良乡公租房,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为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只能由一方申请。第三章配租、退租管理第七条良乡公租房配租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基本信息;3、良乡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4、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复审;5、房山区住保办审核;6、北京市住保办备案;7、备案人员选房并与学校签订《首都师范大学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备案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及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行放弃租赁资格。第八条承租
6、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退出良乡公租房:41、承租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良乡公租房承租条件的。2、承租职工因退休、辞职、停职、调离、死亡等各种原因不在首都师范大学工作的。3、存在其他上级单位及学校认定的退房情况。第九条良乡公租房退租程序承租职工在租赁期间自愿退出良乡公租房的,或承租职工不再符合承租良乡公租房条件的,退租程序如下:1、承租职工提前三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2、承租职工腾空住房;3、管理人员与承租职工共同查验房屋、房屋内设施设备,并收回
7、钥匙;4、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停扣退租职工房租,并将退租名单上报到市住保办撤销备案。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租期: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出承租人的受聘期限。第十一条租金:良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拟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良乡公租房租金从职工工资中按月扣缴。第十二条租赁保证金:承租职工入住前须交纳一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或承租人退租后,经查验房屋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人。第十三条承租人拒不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山区有关公租房管理规定的,学校强制其退租,不退还房
8、屋租赁保证金。第十四条租赁期内,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第十五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良乡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优先续租;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良乡公租房。第十六条不符合租住良乡公租房条件的,承租职工应当退出公租房,暂不能腾退公租房的,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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