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对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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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判例对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二  四、判例对免除公开其他法律规定保密条款的适用  《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第三项可以免除公开的对象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本文称之为“法律礼让”条款。在如何处理《信息自由法》中的公开规定和其他法律中的保密规则这一重要问题上,《信息自由法》经历了明显的变化。即从1966年规定,凡是“法律特别规定免除公开的事项”,《信息自由法》都一律予以承认而免除公开,到1976年修正后的《信息自由法》规定“本节关于公开的规定不适用于……⑶其它法律特别规定免除公开的事项,如果其它法律:(A)要求这

2、些事项不对公众公开,以致对这个问题没有自由裁量的可能;或者(B)规定了不公开的标准,或者指明了特定类型的不公开的事项”。这样,《信息自由法》就从最初对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公开的事项,一律予以不加审查地承认,发展到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免除公开的事项仅予以有条件地承认。就是必须在符合《信息自由法》追加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才允许免除公开。这种对免除公开的追加条件体现了《信息自由法》的立法精神,顺应了建设透明政府的历史潮流,避免了行政机关可能利用其他法律的保密规定,特别是早于《信息自由法》制定的其他法律中的保密条款来规避应适用《信息自由法》的情况,避免了在

3、个别领域可能出现的使信息公开回复到《信息自由法》制定之前的状况的发生,落实了“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是巴尔德瑞格诉夏皮罗一案。本判例的基本案情为,1980年的人口普查报告指出,同其他地区相比,新泽西州的艾塞克斯县以及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的人口总数低于1970年代。这两个地区的政府基于其本地的复议程序都对于此人口普查报告提出了异议,指出该机关在进行人口普查时错误地将一些本有人居住的住所划分成了空置的住所,同时还将一些通讯录作为统计的依据。为此,艾塞克斯县政府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人口普查办公

4、署公布下列文件:其主要的通讯录、按照大写字母编排的商务通讯录、人口普查的邮局帐号、通过人口普查问卷调查所直接获取的最新信息、人口普查办公署工作人员的讨论报告以及对于197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过反复核对的证据。地区法院指出,《信息自由法》规定了相关机关对于被请求的信息的披露义务,认为《人口普查法》中关于机密性信息条款的规定,不构成《信息自由法》中第三项豁免条款规定的免于公开条件。该规定认为,如果一个法令不允许政府在披露义务上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基于某个特定的先例可以保留某种信息或者基于该信息的特殊性而有权保留该信息,则此时披露义务并不需要制定涉及

5、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披露义务之外的被免除公开的信息”。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信息并不属于《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本案的争点主要在于被人口普查办公署所收集、利用的信息是否属于《人口普查法》中所规定的机密性信息,这些机密信息是否属于《信息自由法》中第三项豁免所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最高法院通过考察国会立法的历史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鼓励公众的合作对于最终得到一个准确的人口普查数据是十分必要的——它提供了分配各州代表在国会中所占比例的基础,在联邦基金的分配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国会和私营机构提供

6、了重要的数据——国会已经作出保证,即那些由私人提供的信息应当被作为机密信息而看待。《人口普查法》第8项(b)和第9项(a)明确规定,对于某些人口普查的数据不进行披露,同时不允许人口普查办公署在此类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基于《信息自由法》中第三项豁免的第8项(b)和第9项(a)取得了保留的权力。《人口普查法》中明确规定了机密性条款——关键在于,“信息”或“数据”是采用统计的方式计算出来的——同时,从《人口普查法》的立法史中,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国会立法的意图在于:被报道或代表私人的原始数据,不仅仅是私人的身份,都应被作为机密信息而持有,同

7、时不适于披露。艾塞克斯县所诉求的主通信录属于人口普查数据的原始信息之一,该部分信息处于《信息自由法》例外规定的保护之下。同时,《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这与政府当局仅仅是基于统计的目的而要求获得某种信息是无关的。由于《人口普查法》的第8项(b)和第9项(a)符合《信息自由法》的第三项免除公开的要求,同时由于本案中人口普查的原始数据被《人口普查法》所保护而排除公开义务的适用,因此,本案中争议的信息并不属于《信息自由法》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因此,可以推论1980年的《人口普查法》是获得联邦最高法院承认的符合第三项免除公开的法律。  五、判例对商业

8、秘密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  《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免除公开商业秘密条款,主要指第四项和第八项免除公开规定的内容。《信息自由法》第四项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包含两个内容:1.政府掌握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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