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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损失哪些由单位来赔?北京读者于小东咨询:我于1982年到北京某厂工作,后来由于企业不景气,2000年12月1日,我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年11月30日,再就业协议期满后,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我试图重新找工作,但都由于档案没有及时转移而以失败告终。在我的多次要求下,2003年7月3日,原单位才将我的劳动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给我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当我要求原单位赔偿我在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时,单位后来只支付了6242元失业救济金,其他损失拒绝赔偿。请问,由于单位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损失,我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吗?主持人: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和31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
1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单位的赔偿是有理有据的。假如因为单位不给转档案造成了已经找好的单位无法接收、职称无法评比等提出按照新单位月工资标准要求赔偿等是很难获赔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赔偿与否需要看是否造成了“必然”的直接损失。而这两种情况,由于很难断定是否是“必然”造成的损失,法律一般不予以支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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