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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I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
2、设计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됍(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
3、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
4、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
5、改革。‘
6、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
7、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
8、
9、准。
10、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It第七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
11、化;严禁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11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签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人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和
12、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八条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跨省运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了民政部门批准;在省内跨地区运出的,应当经运出地的市、州、地民政部门批准。第九条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运送、火化遗体,需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所在
13、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名尸体,需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
14、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严禁擅自接运遗体。第十三条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丫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目服务范围主要
15、覆盖本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州、地民政部门审批,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林地、耕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
16、保护的具有夕。
17、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
18、
19、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20、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1
21、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ft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el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e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t-.的,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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