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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會─2003年年1年12月月1月17日1607關負責的。在這麼重要的事情上,如果行政長官能夠來立法會接受立法會議員提問,是否更能體現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的精神呢?政務司司長:多一些溝通必定是好事。我希望各位議員盡量利用行政長官每年來立法會4次出席答問會時,提問各方面的問題,包括行政長官的述職情況。事實上,行政長官每年述職一次或兩次,與立法會答問會的時間往往不會相差太遠,如果要做跟進事項,亦不會太慢。或許我們看看互相的安排,日後行政長官向各位議員匯報時,可否再更接近他述職的時間。劉慧卿議員:主席,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總督前

2、往英國述職後均會來立法會交代。政務司司長可否告知我們,為何行政長官現時的做法,比一位殖民地總督也不如呢?又如果行政長官堅持要向傳媒交代,透過傳媒向市民交代,倒不如選擇立法會。如果行政長官那麼懶,只做一次,他可否只向立法會交代呢?政務司司長:我相信在1997年後,在“一國兩制"安排下,在《基本法》管治下,我們與以往殖民地時代的安排相當不同。正正因為以往是殖民地,當時的行政首長有責任釋除香港人的疑慮。現時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下,同樣的疑慮,我覺得是不同的,是完全不同的情況。至於議員認為行政長官如何匯報才是最好,我覺得香港的普羅大眾要

3、求行政長官在會晤國家領導人後,必須當時、即時、盡快向普羅大眾匯報發生了甚麼事。我相信等候一天時間也太長、太長了。因此,行政長官每次與國家領導人會晤後,均會在當天之內立即向香港普羅大眾交代,而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透過媒體。(第四項質詢遭撤回)主席:最後一項口頭質詢。街上擺放貨斗5.劉漢銓議員:主席,據報,全港每天最少有100個裝載垃圾的貨車貨斗隨街擺放,既阻塞交通,危害行車及行人安全,亦污染環境。地政總署指出,在政府土地擺放貨斗須事先獲得該署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1608立法會─2003年年1年12月月1月17日(一)除了地政總

4、署之外,負責監管道路交通、環境生及道路建設等範疇的其他政府部門,有否監管擺放在行車道或行人路的貨斗;若有,監管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二)過去3年,當局接獲於街上擺放貨斗的申請總數,以及檢控未獲批准而在街上擺放貨斗的總人數;若當局沒有提出檢控,原因是甚麼;及(三)當局會否考慮將未獲批准而在街上擺放貨斗視為違例停放車輛、亂拋垃圾,或阻塞通道,以便警務處、食物環境生署(“食環署")或相關部門可以檢控有關貨斗的擁有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主席,在街道或路旁放置的貨斗一般是用來暫時存放在附近樓宇進行裝修或改建所產生的建築廢料,然後

5、運往堆填區傾倒。這些貨斗擺放在街道或路旁一般不會超過2至3天,所以對交通及行人的影響都是比較短暫。對裝修及建造等行業來說,使用貨斗是有實際的需要。況且,使用這些貨斗可以避免將建築廢料隨便放在街道上,減少對環境生及交通的滋擾。現時貨斗隨街擺放的問題,主要是透過各區的街道管理機制加以處理。我就主體質詢3部分的答覆如下:(一)現時並無特定法例處理貨斗隨街擺放的情況。一般來說,有關部門可以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來處理這些可被列為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該條例廣泛地涵蓋所有未經批准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包括隨街擺放的貨斗。根據該條例第4

6、條,地政總署可發出許可證給使用政府土地放置物件的人,而根據同一條例第6(1)條可以張貼通知,飭令在通知內指明的日期前停止佔用該土地。地政總署一般給予貨斗物主一個工作天的時間,將阻街的貨斗移走。假如放置在街道或路旁的貨斗產生環境生問題,食環署可以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2條及第127條,向有關的人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飭令他們在指定的時間內減除該等妨擾事故。如果貨斗阻礙清潔工人清掃街道,食環署會根據上述條例第22條,通知物主在指定的時限內將貨斗移走。立法會─2003年年1年12月月1月17日1609此外,任何人在街道上擺放物品(包括

7、貨斗)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警方會視乎當時情況,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及第32條採取適當行動。(二)過去3年,地政總署並無接獲在街上擺放貨斗的申請。各部門收到貨斗隨街擺放的投訴如下:地政總署收到218宗;食環署收到82宗。此外,警務處、運輸署及路政署並沒有收到有關的投訴紀錄。過去3年,各區地政處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1)條,共張貼了218張告示。大部分貨斗物主都在限期前移走有關貨斗;而餘下的貨斗,因未能找到其物主,當區地政處已經安排把貨斗移走和充公。(三)擺放在街上的貨斗,並不符合《道路

8、交通條例》第2條有關車輛的法例定義,所以一般不能夠列作違例停泊車輛來處理。正如上文所述,貨斗隨街擺放的情況,是透過各區的街道管理機制處理。各有關部門曾於上月就街道管理問題舉行會議,並討論如何更有效處理貨斗隨街擺放的問題。假如日後有關部門接獲投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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