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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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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生獎懲辦法87.01.07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1.05.28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2.06.19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2.06.26校務會議通過92.10.14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2.11.18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2.12.09台訓(二)字第0920181574號核備95.4.4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訂定之。第二條本校學生之獎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第三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
2、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一、嘉獎。二、小功。三、大功。四、其他特別獎勵。第四條前條各項獎勵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記嘉獎1~2次。(一)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團隊精神良好,表現優異者。(二)擔任學生幹部負責盡職,或參與學生活動成績優良者。(三)服行公勤,表現良好者。(四)其他足以記嘉獎之事實者。二、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記小功1~2次。(一)服行公勤成績優異者。(二)主辦或參與社團活動成績優異者。(三)擔任學生幹部熱誠負責,表現優異,或參加學生活動成績特優者。(四)代表本校參加校
3、外競賽,團隊精神優異,經主辦單位授獎者。(五)其他足以記功之事實者。三、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記大功1~2次。(一)對於危害國家、社會、學校之非法行動能先行舉發,適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者。(二)校隊身份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冠軍(含精神總錦標)者。(三)主辦或協辦學生校際活動成績特優,足彰校譽者。(四)其他足以記大功之事實者。四、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頒發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牌、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等。(一)在學期間累積獎勵超過3大功且未曾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二)
4、其它特殊優良事蹟彰顯校譽者。第五條教師輔導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三、扣減學生操行成績。四、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五、違反校內有關使用或借用規定者,由有關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最高1年。六、其他適當措施。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中心或其他單位協助之。第六條依前條所為之輔導無效時,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執行下列措施:一、申誡。二、小過
5、。三、大過。四、心理輔導。五、定期察看。六、轉換學習環境(定期停學)。七、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八、移送司法機構或相關單位處理。九、其他適當措施。第七條前條各項執行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1~2次。(一)未經請假不參加學校規定之集會或活動者。(二)參加公開之集會或活動,不遵守秩序者。(三)服公勤遇事推諉者。(四)未按規定張貼啟示、海報、壁報者。(五)對師長態度無理且不服勸導糾正者。(六)未按規定舉辦集會,活動或印發文件者。(七)違犯宿舍規定,影響宿舍安寧情節較輕者。
6、(八)違反校內車輛管理規定者。(九)其他足以記申誡處分之事實者。二、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1~2次。(一)違犯前條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於同學年內累犯3次或3次以上者。(二)公然侮辱或惡意攻訐,情節較輕者。(三)有詐欺、背信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四)破壞公物、損害公益、妨礙公務者。(五)冒用他人證件者。(六)於宿舍或學校其他建築物內賭博者。(七)不遵守考試規則,情節較輕者。(八)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情節較輕者。(九)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翻(拆)啟他人私有物件,情節較
7、輕者。(十)不依規定駕(騎)駛汽、機車闖入校園者。(十一)於宿舍使用電爐等高耗電量電器者。(十二)以語言、文字、圖畫、電子郵件、媒體、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線上談話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誹謗、侮辱或違法訊息,致毀損他人名譽,情節較輕者。(十三)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語言、文字、圖書、電子郵件、媒體或肢體行為,情節較輕者。(十四)其他足以記小過之事實者。三、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1~2次。(一)違犯前條規定情節重大或同學年內累犯3次或3次以上者
8、。(二)賭博、鬥毆、酗酒滋事者。(三)撕毀污損學校公告或公文書者。(四)偽造證(文)件者。(五)考試舞弊,情節嚴重者。(六)放置違禁物品或不依規定放置危險物品於公共場所或宿舍,有危害安全之虞或攜帶、藏匿凶器者。(七)竊盜行為情節較輕者。(八)非法吸食、施打或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者。(九)校外違紀,有關單位查獲,有損校譽者。(十)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情節較重者(確有涉及違法事實經法院判刑確定者,則依第七條第六款第五目規定辦理)。(十一)擅自修改電力供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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