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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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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鲁夫(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一般销售及交货条款1目录第1条报价/订单第2条交货第3条价格第4条付款第5条所有权保留第6条保证和责任第7条保密第8条税收第9条违约责任第10条不可抗力第11条撤回权第12条适用法律、争议解决2第1条报价/订单1.1未经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卖方提供的所有报价可随时予以变更,并不具有约束力。1.2未经卖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不得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订单。卖方接受订单的通常形式为开具形式发票或出具订单确认书。1.3买方应向卖方保证其订单包括其所提供的现行产品规格的正确性,并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卖方提供与所订
2、购产品相关的任何必要信息,以使卖方可根据本一般条款的规定履行交货义务。1.4所订购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品种规格应与卖方报价单相符。1.5卖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规格进行任何变更。1.6买方不得取消经卖方所接受的订单,卖方书面同意者除外。但在此情形下,买方应向卖方全额赔偿其因订单取消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成本、损害和费用。第2条交货2.1所有交货日期和交货期限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达成一致之外,如在订单确认书或销售合同中确定了日期。仅在根据第4条第2款a)项所规定的预付款支付之后,经书面同意的交
3、货日期方始生效。若未明确确定交货日期,则应在卖方作好交货准备并通知买方后的合理期限内交付产品。2.2除非买方和卖方书面另行书面同意,在交货日或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买方在卖方工厂提取产品,即视为交货。若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则卖方也可将产品运至买方处。在此情形下,货交承运人即视为交货,托运费用由买方承担。自产品运离工厂或买方获得通知准备提货或运输之时,一切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处。2.3在合理通知买方的情形下,卖方可在交货时间之前提前交货。2.4一旦发生卖方经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由,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
4、。该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劳动争议、原材料短缺、能源供应问题或交通阻塞。卖方应及时将该事由通知买方。在此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违反本一般条款的责任。2.5除非另有规定,应允许分批供货。每一次交货均应构成一项独立的合同。如果卖方未按本条款供应一批或多批货物,或买方就一批或多批供货提起索赔,买方均不得将所有交货义务视为一个整体对待。32.6如果买方未在交货时间,且在卖方确定的合理宽限期内仍未提取产品,或怠于向卖方提供适当的交货指示,或未根据第4条第2款b)项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则卖方可主张以下权利,在此情形下,卖方的
5、其他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a)存储产品直至实际交货,并要求买方支付合理的存储费用;或b)以所能获得的最高价格出售合同产品,并在售价低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时要求买方补足差额。2.7如果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而未能做好交货准备,则买方对此应设置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如果因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货,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其因迟延交货所遭致的损失,最高不超过按每延期一天应支付有关该批供货的价格的0.03%所计算的数额。第3条价格3.1产品价格应为卖方报价。所有报价仅在30天内或至买方在上述
6、期限届满前接受时有效,有效期后卖方可随时变更报价而无需通知买方。3.2除非在卖方的报价单所附的一般条款或在价格表上另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卖方报价均为工厂价。若经买方要求,卖方同意在买方工厂交付产品,则包装、运输及保险等任何费用应另行计算。3.3若出现以下导致费用上涨的原因,卖方有权在通知买方的前提下,在交货前的任何时间相应提高价格:卖方无法控制的因素;交货时间的任何变化;买方对产品的数量和规格提出其他要求,或者因买方的指示或其怠于提供适当的资料及指示而导致的任何迟延。第4条付款条件4.1所有支付项目均由买方汇至卖
7、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上。在卖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接受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因选择其他支付方式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承担。4.2价款总额应按以下方式及比例由买方支付给卖方:a)卖方确认订单后,买方应立即支付订单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b)买方应在不迟于接到卖方有关作好交货准备的通知后15天内支付价款总额的剩余70%。4.3如果买方未在约定期限付款,且在卖方设定的合理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付款,则卖方可主4张以下权利,在此情形下,卖方的其他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a)停止向买方继续供货;b)要求买方在付清全部款项前就未支付
8、款项依每天0.03%的利率支付延期利息。第5条所有权保留5.1卖方应享有已交付买方的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全部价款完全付清。5.2买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卖方的财产所有权。非经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买方不得对上述特别权利予以质押、交由第三人代管或将所有权转让至任何第三人。第6条保证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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