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各单位预算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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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項教育部93年7月26日台93會三字第0930098692號書函訂定教育部95年8月11日台會(三)字第0950103479號書函修訂應注意事項說明一、確立屬補助或委辦案件在簽案計畫中,補助或委辦案件常未能釐清,導致經費編列及審核標準無所適從。二、須送「教育經費分配審補助案件是否已送「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議委員會」審議項目審議,或係依審議委員會已通過之原則、要點辦理,應於簽案中予以敘明,而委辦案件則毋需送審議委員會。三、敘明計畫經費來源,且簽案中常未敘明擬支應之經費來源,包括預算科需與預算所定用途或目(業務或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名稱

2、,且計畫範圍相符內容或用途範圍與所擬動支預算之科目及分支計畫內涵常未盡相符,即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顯有出入。四、敘明計畫辦理期程簽案中常未敘明計畫擬辦理之期程,且追溯執行之情形屢見不鮮,造成經費審核與後續執行之疑義,應儘量予以避免。五、補助案件之經費補助原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且經簽准同意始得補助人則事費(即原則上不補助人事費)外,至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則是一定不得補助。六、補助經費之核定本部補助案常見受補助單位因獲得之補助經費較原申請之補助額度少,以致經本部核定經費後,再報請本部同意其縮小計畫規模及維持原核定補助經費,造成補助比率提高,甚有由30﹪調整至80﹪之情形,與原核定

3、計畫內容有相當之落差。故各單位於審查補助案時,應審慎評估提案計畫辦理之規模,覈實核列補助經費,若擬補助經費與其申請額度差異過大時,應先請其修正調整計畫規模;又於經費核定後,亦應督促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以符本部原訂相關補助原則或要點之初衷。七、委辦案件應注意辦理事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項規定,委辦事項除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6個月內完成簽約手1應注意事項說明續,本部未嚴格執行,至年底始提出簽案者亦屢有所見。二、委辦計畫係為勞務採購案件,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惟本部多採「限制性招標」或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例外多於原則,有違政府

4、採購法精神。三、委辦案件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後,計畫需求單位常未能重提經費明細表,以作為契約執行之一部分,或雖已重提經費明細表,惟其表內項目、數量與原簽(原公告)計畫內容有異,衍生日後執行、驗收等爭議。四、委辦案件支付款項時,常未依契約規範辦理,如條文明訂需俟期中(期末)報告審查通過或驗收合格後始得撥付款項,應檢附審查通過之記錄或依行政程序簽准後付款,以符契約規定。另是否涉及逾期而產生罰款問題,亦應一併敘明。八、委辦案件採行政協助辦一、依95年6月16日主任秘書邀集本部相關單理應注意事項位協商之決議,各單位應嚴格審核控管委辦案件,除辦理考試、評鑑等涉及公權力執行者外,應依政

5、府採購法辦理。又須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並應於簽案內具體敘明是否合於以下要件,包括:1.明確陳明屬於公權力行使範圍(職務範圍),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以本部名義請求機關協助;2.敘明被請求之協助機關符合非本部直接隸屬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3.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所規範之6款得請求行政協助情形之要件之一;4.敘明若不以行政協助辦理,確有窒礙難行之理由。二、行政協助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三、採行政協助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予以規範。九、辦理委辦計畫與委託研委辦計畫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究計畫所依據之作業要要點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則依教育部委託研究

6、計點不同畫作業要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及委託2應注意事項說明研究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辦理;兩者辦理方式、經費編列標準、撥款方式及管考作業均不同。十、委託研究計畫經費明細委託研究計畫雖經審議(含預估經費)通過,惟之審核簽請辦理時仍應提出經費明細,送會計處審核後辦理。十一、委託研究計畫與委辦一、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人數以不超過四人,且案件之人數及人事所須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五費限制十為原則,本部各單位常有超出情形,甚至全數為專任助理經費;另業務費中臨時工讀人力常編列高達二、三十萬元。審計部以往於抽查本部委託研究勞務採購案之審核通知內,已將違反上述原則之研究計畫列入嗣後應行

7、注意事項,宜予檢討改進。二、委託研究計畫專任研究助理之薪津應依本部規定,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支給規定辦理。另其當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而非全數以1.5個月計算。三、本部委辦案件有關人數及人事費限制與委託研究計畫相同,辦理時請一併注意上述之規範。十二、補助與委辦計畫經費一、補助與委辦計畫經費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編列及支用標準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與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本部補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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