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地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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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税局《地税之窗》(2006年12月25日)目录一、国家出台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新政策...............................2二、穗一建筑设计公司以发票套现发薪方式逃税被查...................3三、代扣代缴税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四、民企撑起天河地方税收半壁江山.................................5五、花都区多管齐下力抓出租屋管理.................................

2、6六、12366地税咨询台.............................................6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用哪些申报方式?................6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7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申报地点?................7一、国家出台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新政策2006年起可享受,放宽至所有查账企

3、业,取消增长10%硬指标改按实际加计50%税前扣除比例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调整,就五个方面放宽了优惠条件。优惠主体进一步放宽据介绍,新的优惠政策在享受主体方面进一步放宽。《通知》打破了自96年以来一直强调“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均

4、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通知》同时取消了增长比例10%的硬指标,按实际发生数加计50%扣除。旧文件限定企业“三新”开发费比上年增长额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加计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规定的新政策则取消了对增长比例的限制,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加计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仪器设备扣除费用分别有所调整《通知》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方面也作出调整,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可在5年内递延扣除

5、,取消了须在当年扣除的限制。旧文件规定,企业技术开返回目录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调整后,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过往,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

6、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此外,对于所有符合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通知》自2006年1月起执行,纳税人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7、(何敏王凌)二、穗一建筑设计公司以发票套现发薪方式逃税被查企业偷逃税出现新方式!目前,一些企业发放员工薪金时采取一种新的办法,即一部分是正常工资,另一部分由员工拿发票回来报销,这样一方面虚大了经营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此逃避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减少了个人应税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广东某建筑设计公司日前就为此被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查处。返回目录据了解,第四稽查局稽查人员对该设计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账面上反映设计人员是按设计的工作量来计提工资,但在审核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时,发现“经营费用”、“

8、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费用十分巨大,其中以交通费、接待餐费、汽油费、会议费四种费用居多。根据经验,稽查人员怀疑该公司采用员工凭发票套取现金,当作个人工资收入,然后公司将工资转化为费用,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成本相混淆,通过这种手法虚大公司经营费用,偷逃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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