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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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

2、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13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3、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13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

5、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六)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七)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删除13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

6、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除外;(二)资金管理账户信息和资金管理协议。(三)与委托销售合作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第十条商城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物理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网站经营许可证明和网络域名使用权;(二)与入驻商户签订的预付卡结算管理协议格式文本;(三)签约的入驻商户清单;(四)虚拟商城发卡企业需要提交商城年度财务报告。第十一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7、(一)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二)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证明。13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发行与服务第十四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

8、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和标识。  第十五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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