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窗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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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厅窗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成立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办),负责全厅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司法厅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给付事项,10项行政服务事项由审批办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文书。第二条建立由行政审批办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参加的协调运行机制,保证审批业务衔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协助审批办完成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事宜。第三条依据《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的规定,明确审批权限和职责。第四

2、条改革行政审批程序。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服务、“三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八公开”: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数量公开、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公开。“三制”办理:即《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规定受理人员应该当场或者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依法需要经相关处室协商或现场核实、现场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进入政务中心大厅快速通道或自治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制。“一次性告知”:即行政审批

3、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或接待投诉时,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有关事项,不得推诿敷衍。第五条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跟踪动态管理。由审批办负责,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修订、废止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适时评价,并及时将意见报告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机关、部门。第六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办理制度。第七条制定行政审批人员行为规范,建立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制度。第八条完善宁夏司法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凡纳入政务

4、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外,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律使用“宁夏司法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第九条建立行政审批行为的联审、检查、监督等集约化监检制度。在审批办内部,建立互相制约的行政审批联审机制,建立厅领导审批、纪检机构监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以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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