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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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的办法。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

3、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一)(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三)进口的危险品、废旧

4、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第六条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

5、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第七条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第九条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

6、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第十条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第十一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

7、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第十二条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监装监卸; (二)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三)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四)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8、。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   第十四条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一)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二)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三)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第十五条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一)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二)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三)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四)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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