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ID:8040436

大小:33.45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3-04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第1页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第2页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第3页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第4页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黔府令第54号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

2、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省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

3、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人口计划的完成;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将是否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优的重要

4、条件。   第十一条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时间为4年以上,即前一个子女出生后满4周岁,才能再生育下一个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并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计划生育证》;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

5、门审批并办理二孩《计划生育证》。   第十四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计划

6、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续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遗传性舞蹈病、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肌强直、先天成骨不全、全身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全色盲及其他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   第十八条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

7、华侨和外国人婚后要求在省内生育子女的,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省内一方居民的生育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前已有子女,以及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第十九条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