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标准xx年

法医鉴定标准xx年

ID:7957205

大小:31.65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3-03

法医鉴定标准xx年_第1页
法医鉴定标准xx年_第2页
法医鉴定标准xx年_第3页
法医鉴定标准xx年_第4页
法医鉴定标准xx年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医鉴定标准xx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医鉴定标准XX年  1、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7)标准进行;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通知》(浙高法(2017)264号)的要求进行。   2、人体损伤误工、护理、营养时限的评定,应参照GA/T1193-2017《人身损害误工期、护

2、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中无护理依赖评定方法的,需评定护理依赖,应按《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7)标准评定。   4、涉及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及参与度评定,应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7)附录A,伤残评定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护理人数的评定,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3、  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1、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因素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委托人要求作伤残程度评定,可予以评定伤残并说明因果关系。   2、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

4、碍、视力障碍和组织器官损伤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骨折或关节韧带、肌腱断裂修复后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内固定材料不拆除的除外);内固定在位情况下,不应以肢体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内固定不需拆除的,可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如骨折未愈合的,须待骨折愈合后鉴定。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确诊癫痫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作出鉴定。   1、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评定,应有损伤病理基础,依据主观视力、

5、听力检测(如视力表、电脑验光、纯音测听、语言测听等)和客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耳蜗电图、耳声发射等)等多种方法测试结果,排除伪盲、伪聋,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参照《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0103001-2017)、《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JD0103004-2017)。   2、皮肤损伤后行自体皮植皮,取皮处遗留瘢痕的,可与损伤瘢痕一并计算。   3、关于伤残程度的晋级问题,应严格按照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拔高。   4、《道路交通

6、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条款所指的神经功能障碍,不包括神经症,评定时应着重把握具有神经系统损伤的病理基础,如出现局部肌力减退,一手握力减退,可引用此条款,仅有主观症状的不引用此条款。   5、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覆盖、自体骨移植、异体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治疗,应按颅骨缺损评定伤残程度。   6、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所致颅脑损伤遗留嗅觉障碍的,不予评定伤残程度。   1、伤残程度评定要件。应具有明确的损伤病理基础,肢体有较严重的损伤,如骨折、脱位、韧带断裂、重要神经损伤、局部皮

7、肤肌肉严重损伤等,经治疗终结后,仍存在引起肢体丧失功能的病理性改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检查方法,确证其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要求。初次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肢体功能逐渐恢复的可能。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附则条,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评定其相当的伤残程度。   下列损伤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10

8、%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条及附录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1)锁骨骨折致肩关节活动丧失15%以上的。   (2)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或旋转(≧15°)。   (3)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或旋转(≧15°)。   (4)胫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2°)或旋转(≧10°)。   (5)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   (6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